各辖市(区)医保局(分局)、卫生健康局,常经开医保分局、社会保障和卫生健康局,各医疗机构: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修订血液光量子自体血回输治疗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苏医保发〔2024〕6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规范整合后的“经照射自体血回输治疗”医保支付类别为乙类,个人自付比例30%。
二、各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通知》中规范整合后的价格项目,并做好收费信息系统更新维护。
附件: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修订血液光量子自体血回输治疗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苏医保发〔2024〕61号)
常州市医疗保障局 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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