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常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年度立法计划编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年度立法计划编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立项工作,增强立法计划项目编制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更好地服务全市中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常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规章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编制规章年度立法计划,应当遵循从实际出发和引领创新的原则,服务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强富美高”新常州建设目标,坚持立法为民,实行科学、民主立法。
第四条 编制规章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
规章年度立法计划的起止时间为计划实施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五条 规章立法项目拟规范的事项应当属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
第六条 列入规章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实际需要,符合改革发展方向和要求;
(二)拟予规范的事项属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职权范围,确需通过立法加以解决;
(三)拟采取的有关制度、措施已经有效实施,或者有相对成熟的经验可借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考虑列入规章年度立法计划:
(一)与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直接相关的;
(二)因有关上位法制定或者修改,急需制定实施性规章或者修改现行规章的;
(三)应予优先考虑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对拟予规范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规章年度立法计划:
(一)超越规章制定权限的;
(二)立法必要性不充分的;
(三)正在制定或者修改上位法的;
(四)不予列入规章年度立法计划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列入规章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根据立法条件的成熟度分为:
(一)规章制定正式项目,是指经充分调研、论证,具有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力争在计划当年制定出台的项目;
(二)规章制定调研项目,是指具有立法必要性,但条件尚不成熟,需进一步调研、论证的项目。
第九条 规章制定正式项目,应当已经调研、论证和征求有关地方、部门、单位的意见,并起草形成立项报告及立法草案;规章制定调研项目,应当已经初步调查研究,形成立法必要性报告。
第十条 规章立法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和各辖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向市人民政府申报,也可以通过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常州日报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和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9月30日前向市人民政府报送下一年度拟制定或者修改的规章立法项目。
第十一条 规章立法项目拟予规范的事项,属于两个以上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辖市(区)人民政府管理的,原则上应当由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有关辖市(区)人民政府联合申报。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各辖市(区)人民政府申报规章制定正式项目,应当提交规章初稿及立项报告,立项报告应当对该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主要内容包括立法背景、制定依据、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采取的主要措施和调研论证的基本情况等。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各辖市(区)人民政府申报规章制定调研项目,应当提交立法必要性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立法背景、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上位法相关规定和初步调研情况等。
社会公众提出规章立法项目,可以只提出项目名称和立法的主要理由。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汇总各方面提出的规章立法项目,经调查研究、初步论证,与有关部门(单位)会商后,提出规章年度立法计划建议稿,报市人民政府相关分管领导研究。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开展立项调研,可以通过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有关部门、单位、代表委员、立法咨询专家以及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有关规章立项条件和要求,区分轻重缓急,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研究编制规章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规章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包括规章制定项目的名称、类别、承办单位、完成时限和要求等内容。
第十五条 规章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印发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规章年度立法计划不得调整。规章制定项目确需作计划调整、暂时搁置或者终止办理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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