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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24-00065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生态环境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办发〔2024〕17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2024-05-11 公开日期:2024-05-1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常政办发〔2024〕1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常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加大建筑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的规范管理力度,着力构建“统筹规划、政府主导、属地监管、分类处理、全过程监管”的管理体系,全面提升建筑垃圾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5年,全市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全过程管理体系基本建成,力争实现建筑垃圾减量排放、规范清运、有效利用和安全处置,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率达75 %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完善建筑垃圾收运体系
  1. 规划建设终端设施。坚持属地负责、就近处置原则,认真落实《常州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有序推进建筑垃圾终端处置设施建设,着力抓好绿和环境等资源化利用企业的易地重建工作,尽快形成布局合理、高效运行的处置体系。鼓励企业通过技改提档升级,规范管理运行,充分提升资源化处置效能。(市资源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城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和常州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单列。)
  2. 科学配套收集设施。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理念,指导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环境卫生管理要求以及市相关规范,配套建设建筑垃圾收集点,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收集点具体规范另行制定。(市资源规划局、住建局、城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 补齐现有收集短板。指导已建住宅小区、公共场所、经营场所等区域的产权单位、管理单位、经营单位等选择合适的位置设置装修垃圾临时堆放场所,鼓励采用密闭箱形式收集管辖范围内产生的装修垃圾。没有条件设置收集点的,由所在镇(街道)结合本地实际,合理设置临时堆放点,实行辖区内装修垃圾相对集中堆放。(市资源规划局、住建局、城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 合理布局转运场所。各地应根据区域内装修垃圾产生量等实际情况,利用闲置厂房、规划地块等合适的场地,按照《常州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T134—2019)要求,科学规划并建设至少1处区级装修垃圾分拣转运场所,争取在2025年年底前建成投运。(市资源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城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切实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管理
  5. 规范小区装修垃圾处置。城管部门在办理装修垃圾处置核准手续时,重点审核装修垃圾收集点的管理主体提交的处置总量以及与运输企业、资源化利用企业签订的运输、处置合同等相关材料。同时公安、住建、城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查处将装修垃圾交由个人或者未经依法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处置等行为。(市公安局、住建局、城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 规范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按照《常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要求,城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时,应当审核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拆除单位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制订情况,处置方案包括建筑垃圾处置量、分类收集、堆放要求、污染防治措施、回收利用等内容,以及与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资源化利用企业签订运输、处置合同情况。(市公安局、住建局、城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 规范其他主体垃圾处置核准。对居民、单位等在住宅、经营办公场所装修过程中委托装修人或装修企业处置装修垃圾的,城管部门在办理处置核准时应当审核装修合同中是否明确装修垃圾堆放、清运和处置的相关内容,以及与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资源化利用企业签订合同的情况。(市公安局、住建局、城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力推进建筑垃圾源头管控
  8. 强化前置化管理。住建部门应当强化前置管理,将工程建设单位在开展工程招标时,是否在工程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等文件中明确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措施和分类处置的相关要求纳入管理范围,指导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并按规定报城管部门备案。对于未按要求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的,由城管部门依法处理。(市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城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 探索一体化运行。鼓励拆迁工程实行建筑拆除、收运、资源化利用一体化管理。拆迁工程发包单位可将建筑拆除同建筑拆除垃圾的收运、资源化利用一并发包,鼓励发包给由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单位和拆迁工程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引导拆迁工程发包单位重点审核中标单位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业绩、设备和人员等情况,探索形成拆除、分类、运输、处置全链条闭环式的处理模式。(市住建局、城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 实行常态化管理。住建、城管部门切实落实好各类建筑垃圾现场管理措施,明确管理责任主体和责任人。指导建设工地建筑垃圾与工程物料、生活垃圾分开堆放,并及时清运。指导拆迁工地抓好建筑垃圾的分类堆放、分类运输,充分提升各类垃圾的资源化利用效率。指导住宅小区、公共场所、经营场所等区域加强建筑垃圾投放设施管理,保持投放设施完好、周边环境整洁卫生,引导居民定点投放、袋装投放,避免乱堆乱倒和生活垃圾等混入建筑垃圾中,并做到计量准确、运输处置及时到位。(市住建局、城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严格规范建筑垃圾运输管理
  11. 坚持企业化运营。坚持公平、规范、有序的原则,相关职能部门支持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规模发展,鼓励资源化利用企业实行运输和处置一体化,逐步形成与我市建筑垃圾产生量相适应的运输能力,依法查处个人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市公安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 坚持统一化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符合本市实际的运输车辆标准,鼓励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积极推广使用新能源运输车辆或可分离式箱体特种运输车辆,依法查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进行运输的行为。(市公安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3. 坚持联单化运输。相关职能部门建立由产生单位、核准部门、运输单位、终端企业等共同确认的多联单制度。明确多联单记录的信息内容(建筑垃圾种类、数量、车辆号牌、运输线路和时间、运输终点或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地址等)。指导运输企业根据多联单注明的线路、时间和地点,运送建筑垃圾至指定场所,并向终点管理单位或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提交经各方会签的多联单,由终点管理单位或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核实、确认多联单信息。多联单应记录完整的会签信息,运输结束后由各相关单位备份并存档。(市公安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持续强化建筑垃圾监管机制
  14. 完善建筑垃圾监管平台。结合“一网统管”建设,加快提升建筑垃圾管理信息平台,有序推进建设工程、拆迁工程视频监控全覆盖。将建筑工地信息、运输企业信息、车辆信息、驾驶员信息、运输车辆线路单、资源化利用企业信息、消纳与收集点信息等统一纳入基础数据库,逐步建立资质申报、产生源监管、运输监管、终端监管、考核执法、视频监控等在线信息系统,健全动态、闭合的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管制度。(市公安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5. 加大行政执法查处力度。公安、住建、城管、交通等相关职能部门建立联动管理机制,采取定期与抽查相结合、白天与夜间相结合、定点伏击与全面巡查相结合等方式,组织开展建筑垃圾运输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和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随意倾倒、堆放等违法行为,提高建筑垃圾联合执法管控效果。(市公安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6. 强化日常监督考核制度。完善和落实《常州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考核办法》,建立违规处置、运输安全和交通违法考核机制,定期组织对管理单位、运输企业和处置企业进行检查,对违规的运输企业和车辆驾驶人员依法予以惩戒。(市公安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积极推行建筑垃圾分类处置
  17. 实行分类化处置。指导相关单位将建筑垃圾按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拆除垃圾、工程垃圾、装修垃圾五类进行分类收集、分类处置。工程渣土根据土层、类别、特性确定用途,可用于工程回填、场地覆盖、园林绿化等。工程泥浆具备干化条件的,进行现场沉淀、脱水处理,干化作业达到预防扬尘、控制噪声等要求。拆除垃圾中的废弃混凝土、砂浆、石材、砖瓦、陶瓷可用于生产再生骨料,废弃沥青混合料可用于生产再生沥青混合料,废弃金属、木材、玻璃、塑料等根据材质分类回收利用。工程垃圾中的废弃混凝土优先用于生产再生骨料,废弃沥青混合料优先用于生产再生混合料,废弃模板根据材质分类回收,竹木材质宜用作再生板材、纸张或生物质燃料等的原材料。装修垃圾中的废弃混凝土、砂浆、石材、砖瓦、陶瓷可用于生产再生骨料,石膏、加气混凝土砌块等轻质材料可用于生产掺合料,废弃金属、木材、玻璃、塑料等根据材质分类回收利用。(市住建局、城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8. 规范轻质物处置。完善拆除、装修垃圾处置体系建设,指导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按照相关标准规范明确分拣出的轻质物合规处置去向,进一步规范轻质物的处置管理,坚决杜绝无序、非法处置。(市生态环境局、城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9. 鼓励资源化利用。积极推动将符合标准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列入绿色建材目录,制定发布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工程部位指南(建设项目范围内的地面道路和停车场,应优先采用再生产品;建设项目的基础垫层、围墙、管井、管沟、挡土坡及市政道路的路基垫层等部位,可采用再生产品)。加强政策引导,鼓励各类工程在规划设计、工程建设环节充分考虑使用再生资源产品,特别是政府性投资项目优先使用,并达到一定的使用比例。(市住建局负责)
  (七)健全建筑垃圾处理保障机制
  20. 纳入工程预算。引导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方案时,科学估测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总量,同步编制合理的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和资源化利用方案,并将相关费用纳入工程建设总投资。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减少建筑垃圾产生,鼓励在不影响环境的情况下优先就地利用、就地减量。在此基础上,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外运处置,确保建筑垃圾全量处置和资源化处置。(市住建局负责)
  21. 实行价格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在科学调研和测算的基础上,适时公布建筑垃圾处置指导价,规范管理费用、运输费用和处置费用。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鼓励单位和居民使用简约、时尚、低碳的绿色装修,不搞大拆大建、大改大修,鼓励采用装修新技术、新材料,从源头上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市住建局、城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2. 制定支持政策。相关职能部门在税收、金融、财政等方面制订、落实扶持建筑垃圾处置的政策,鼓励和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研究、开发、推广和应用,并在用地、产业发展方面扶持建筑垃圾消纳处置项目。制订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技术规范,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促进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推广。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使用情况纳入绿色建筑评价、工程建设项目评优范畴。(市财政局、住建局、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应当履行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的主体责任,理顺工作机制,建立管理体系。要按市统一部署和要求加快相关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工作。市各有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加快制相关政策,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形成推进工作的合力。
  (二)严格监督考核。要将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落实情况纳入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年度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指标体系。要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目标考核机制和通报制度,市相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全市建筑垃圾收运、处置和再生产品推广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实施方案落地见效,确保完成既定目标任务。
  (三)强化宣传引导。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和宣传栏作用,利用世界环境日、科普宣传周等活动,多渠道广泛宣传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重要性。要强化对建筑垃圾违法行为的曝光,引导公众参与监督管理,提高公众规范处置建筑垃圾的积极性,为建筑垃圾治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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