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常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7年12月28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常州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常政办发〔2007〕132号)同时废止。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5日
常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1.5 事件分级
1.6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日常管理机构
2.3 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
2.4 专家组
3 应急准备
3.1 预案准备
3.2 值守准备
3.3 联动机制
3.4 应急救援队伍
3.5 科技准备
3.6 物资装备准备
3.7 应急资金准备
3.8 安全防护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监控
4.2 预警信息
4.3 预警措施
4.4 预警支持系统
5 应急响应与处置
5.1 信息报送
5.2 先期处置
5.3 分级响应
5.4 现场处置
5.5 应急终止
6 善后处置与恢复
6.1 善后处置
6.2 调查评估
7 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7.1 宣传教育
7.2 培训
7.3 演练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8.2 预案管理
8.3 以上、以下的含义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和处置能力,控制和减轻突发环境事件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常州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常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常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范性文件,编制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强化、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风险预警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2)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强化部门沟通协作,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坚持属地为主,发挥地方政府职能作用,形成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体系。
(3)依靠科技,提高素质。整合现有环境应急救援力量和环境监测网络,发挥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和专家队伍的积极作用。充分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装备和技术准备,加强培训演练。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因企业事业单位排污或由其他事件引发以环境污染为主要灾害的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大气环境污染事件、水环境污染事件、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等生态环境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及人为破坏或恐怖袭击引发以环境污染为次要灾害的突发事件,启动其他相关应急预案。
核与辐射事件应急预案另行制定,不包括在本预案范围内。
1.5 事件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按照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l.5.1 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5.2 重大(II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遭受污染或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集聚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7)跨省(直辖市)界污染造成重大以下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或跨地市界污染造成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5.3 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遭受污染或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跨地市界污染造成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l.5.4 一般(IV级)突发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1.6 应急预案体系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辖市(区)和市有关部门相关预案等组成。
2 组织体系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指挥机构、日常管理机构、专家组、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等组成。
2.1 应急指挥机构
2.1.1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市环保局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警、预防与应急准备以及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等工作。当发生或即将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市环保局建议,市人民政府成立常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委、江苏水文局常州分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常州质监局、市气象局、常州海事局、市地震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供电公司、环境风险企业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成员单位根据处置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职能处室负责人为联络员。市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在业务上指导各辖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
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宣传报道工作;负责指导、支持和督促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预警信息;负责协调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及常州日报社通过播放、刊登环境保护公益广告等形式,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安全教育和应急预案宣传。
(2)市发改委:制定并落实环境风险行业结构调整方案并加大调整力度。
(3)市经信委:负责协调企事业单位的限水、停水;负责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4)市公安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保护、治安维护,根据事件影响范围对现场及周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设立警戒区域,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疏散居民;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及刑事犯罪人员进行立案侦查;负责“110”接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传递工作;负责会同环保和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对公路(含高速)交通事故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
(5)市监察局:负责对国家工作人员在突发环境事件中存在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并追究有关单位及其人员的责任。
(6)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居民转移、安置,做好灾民的临时基本生活救助和遇难人员遗体的处置工作;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协助灾后重建工作。
(7)市财政局: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所需市级经费保障。
(8)市国土局:负责协助地质环境、矿山生态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9)市城乡建设局:负责提供市政、建筑等工程技术资料支持;按照有关预案负责燃气、供排水等公用设施的排险和修复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各地饮用水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10)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协调做好内河航道船舶污染事故、突发水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做好港口、码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公路(含高速)交通事故可能引发环境污染的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和人员疏散运输车辆的征集和调度;负责所管辖航道、桥梁、道路的保畅通工作;支持常州海事局在长江常州段的应急救援工作。
(11)市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应急调度工作;参与突发水环境事件的调查、被污染水域监视监测和评价工作,协调关闭通江船闸(站)。
(12)市农委: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对农业生产造成危害的调查和评估工作;负责做好农业生产恢复的技术指导工作。
(13)江苏水文局常州分局:负责提供相关水文资料,为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提供应急处置水量、水质和水文动态等相关信息。
(14)市商务局:负责协调重点商贸企业做好瓶装饮用水、小包装食用油、猪肉、蔬菜等重点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15)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受伤、中毒人员的现场急救、转运救治、洗消等紧急医疗救援工作;负责事件发生区域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负责指导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和受灾群众的卫生安全防护工作。
(16)市环保局:承担市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值班工作,接收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分析处理信息,保持与相关部门、单位的通信联系;负责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负责污染源排查,组织专家制定环境应急处置和生态重建方案,指导监督污染物收集、处理工作,以及受污染和被破坏生态环境的恢复工作;负责组织或配合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定级,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责任追究;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
(17)市安监局:加强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督促企业防止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次生突发环境事件;负责搜集与生产安全事故原因相关联的信息资料,承担在职权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8)常州质监局:负责涉及突发环境事件特种设备技术分析和现场指导。
(19)市气象局:负责事件现场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工作,提供受污染区域气象条件分析和预测信息。
(20)常州海事局: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长江常州段水域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
(21)市地震局:负责震情分析,为地震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地震影响场和强余震等信息。
(22)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抢险和应急救援,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参与制定和实施抢险救援过程中防范次生污染的工作方案。
(23)市供电公司:为应急救援提供电力保障。
(24)环境风险企业:负责制定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储备环境应急物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事件情况,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扩散,消除环境污染。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市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依法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图1 常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组织结构图
2.1.2 辖市(区)应急指挥机构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市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组成和职责,成立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按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组织指挥本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职责为:负责建立本辖区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制定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演练;做好环境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人员培训工作,加强环境应急值守和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上报工作;做好本辖区内的环境风险防范和监测预警工作;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按照上级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的要求,与市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各相关成员单位共同做好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应急保障和生态修复工作;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的社会稳定工作。
2.2 日常管理机构
市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在市环保局设立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主要职责为:
(1)执行市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决定和指示。
(2)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3)负责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向市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4)联系各成员单位,对其履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5)组织编制、评估、修订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各辖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
(6)加强与毗邻地区的联系,建立健全应急工作协作机制。
(7)建立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并与市应急指挥中心联网,组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
2.3 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市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事件现场的应急指挥工作,现场指挥场所及相关保障工作由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提供。发生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可根据需要,现场指挥权移交省、国家有关部门。
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的组成由市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由总指挥确定。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根据事件类型分别由相应的责任部门负责组建:
(1)企业事业单位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由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和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2)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由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和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3)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由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和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4)由调引水或水质性缺水引发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由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局和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5)长江常州段水域、内河航道船舶污染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由常州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城乡建设局和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6)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由市民政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环保局和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应急协调组、监测预警组、污染控制组、医疗救护组、应急保障组、疏散警戒组、事件调查组和宣传报道组等现场应急工作组。
应急协调组由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主要责任部门牵头,根据事件类别,由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和市有关部门组成。在市应急指挥领导小组领导下,履行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职责;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协调市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时派员赶赴事发地现场,启动应急响应。
监测预警组由市环保局牵头,由市城乡建设局、市农委、市水利局、江苏水文局常州分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等部门组成。负责污染物的监测和预警分析,确定污染物性质、浓度和数量,研判污染程度、范围、变化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污染控制组由市公安消防支队牵头,由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安监局、常州海事局及责任单位、社会救援队伍等组成。负责控制泄漏源头,及时消除污染物,防止污染范围进一步扩大。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组成。负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专家与应急队伍,调集医疗、防疫器械和药品,开展受伤、中毒人员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医疗救援工作,必要时设立现场医疗救护点,提供现场救护保障。
应急保障组由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牵头,由市经信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常州海事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提供应急行动所需的人员安置、资金、食宿、运输、通信、物资供应、人力投入、设备设施等保障服务;对灾民进行临时基本生活救助。
疏散警戒组由市公安局、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牵头,由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常州海事局等部门组成。负责事件现场的保护、治安维护、安全警戒以及交通管制、交通疏导;组织疏散、转移群众。
事件调查组由市环保局牵头,由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安监局等部门组成。负责调查分析事件原因,评估事件影响,提出防范意见;负责追究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调查处理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违规违纪等行为。
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牵头,根据事件类别,由市环保局、市有关部门和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组成。负责统一指导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舆情处置工作。
2.4 专家组
市应急指挥领导小组聘请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危险化学品、水生态、医疗救护等方面的专家组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由市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从中确定人选组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对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
3 应急准备
为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顺利开展,应在日常工作中充分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3.1 预案准备
市环保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常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要求,制定、完善我市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督促各辖市(区)按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及时备案,做到“责任落实、组织落实、方案落实、保障落实”。
3.2 值守准备
各地、各有关部门完善日常值班与应急值守相结合的接报、出警机制,并严格组织实施;充分做好值守状态时的人员、设备、车辆、通讯及资料准备工作,确保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所需各项科技手段顺畅,做到常态管理与非常态管理全面、有效衔接。
3.3 联动机制
根据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毗邻市(县)环境应急管理部门的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环保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联动机制建设,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3.4 应急救援队伍
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水上搜救队伍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同时依托社会力量,建立专业化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环境风险企业要组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环境风险企业间建立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加强各级应急队伍的培训、演练和管理,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规范应急救援队伍调动程序,确保能迅速参与并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5 科技准备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1)建立完善的市级环境风险基础信息数据库,结合市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加强常态区域环境风险调查、评估、控制工作,提供决策分析支持和信息保障。
(2)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科研和应急响应系统;加强监测能力规划与评估,保证监测能力达到需求与效益的平衡。
(3)探索建立危险化学品泄漏突发环境事件分析、评估模型,提供预测保障。
(4)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信息库,提供人才保障;研究制定专家组联络制度,充分发挥专家的指导、建议等决策咨询作用。
3.6 物资装备准备
市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现有装备的基础上,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配置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处置等应急装备。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现场处置能力。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辖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制定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组织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工作。环境风险企业要配置环境应急设施、设备,储备相应的环境应急救援物资。
3.7 应急资金准备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分级负担原则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增加用于应急演练、应急培训等事项的专项资金投入。
3.8 安全防护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设备,对事发现场和周边实施安全警戒、交通管制,严格执行环境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监控
(1)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辖市(区)人民政府要完善并充分利用现有的环境质量监控网络系统,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反馈机制。
(2)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采集、整理、分析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信息。重点对饮用水水源地,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入河、入江、入湖(库)重要河道,生态红线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危险固废和重金属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管理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等进行监测监控。
(3)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
4.2 预警信息
4.2.1 预警分级
预警信息的级别,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I级、II级、III级和IV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I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蓝色(IV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IV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但能够基本控制在区域局部的。
黄色(III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影响范围可能进一步扩大,造成跨辖市(区)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出现人员死亡、中毒,且预计直接受生命安全威胁人数在3人以下的;预计需疏散、转移周边群众达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环境污染可能造成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污染物可能入河、入江、入湖(库)的;污染物可能流入县级饮用水水源地或已经流入镇级饮用水水源地可能造成取水中断的;发生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橙色(II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影响范围可能进一步扩大,造成跨地市界环境污染;已出现人员死亡、中毒,且预计死亡人数在10人以下的,或预计中毒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预计需疏散、转移周边群众达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环境污染可能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大量污染物已入河、入江、入湖(库)的;污染物已流入地市级饮用水水源地的,或已流入县级饮用水水源地可能导致取水中断的;重金属污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红色(I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影响范围可能进一步扩大,已造成多人死亡、中毒,且预计死亡人数在10人以上的,或预计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的;预计需疏散、转移周边群众达5万人以上的;环境污染可能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大量有毒有害污染物已入河、入江、入湖(库)的;大量污染物流入地市级饮用水水源地可能造成取水中断的;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亿元以上的。
4.2.2 预警信息处理
市环保局负责通过市有关部门、辖市(区)人民政府、媒体和公众等多种渠道收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当其他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环境污染时,市有关部门和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开展对环境污染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并及时向市环保局报告。
(1)企业事业单位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市环保局负责。
(2)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市安监局负责。
(3)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市公安局负责。
(4)由调引水或水质性缺水引发饮用水源地突发水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市水利局和市城乡建设局负责。
(5)长江常州段水域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常州海事局负责。
(6)内河航道水域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7)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市气象局和市地震局负责。
4.2.3 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实行严格的审签制。市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研判,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商,形成预警信息建议报送市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审批。I级、II级、III级预警信息由市环保局组织制作,III级预警信息报市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总指挥签发,I级、II级预警信息报市长签发,市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发布,同时向省人民政府和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IV级预警信息由辖市(区)环保部门组织制作,报辖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发,辖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发布,同时向市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报告。必要时,预警信息可通报相关市、辖市(区)。
发布可能引起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预警信息,需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信息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单位应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
4.3 预警措施
4.3.1 IV级预警措施
发布IV级预警后,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后果,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专家,随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4)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全面排查,采取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5)调集环境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设备,确保环境应急保障工作。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避免、减轻突发环境事件危害常识。
4.3.2 III级预警措施
发布III级预警后,在采取IV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及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后果,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还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立即启动本预案及相关预案。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指令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环境监测人员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成立专家组做好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的准备。
(4)各相关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保持通讯畅通,加强监测和会商,及时上报预警响应措施的执行情况。
(5)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一切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3.2 I、II级预警措施
发布I、II预警后,在采取III级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进一步评估受影响范围,根据评估结果,扩大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群范围,并对人员进行妥善安置。
(2)加大应急监测频次,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需要调整监测点位。
(3)根据需要,指令各应急救援队伍后备人员赶赴现场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4)适时向上级部门请求技术支持。
4.4 预警支持系统
(1)依托现有的环保、城乡建设、水利、气象、卫生、水文等环境监测站点,由市环保局负责建立市、辖市(区)相互协调、支持的环境监测网络。
(2)依托自动监测站点,市环保局负责密切监控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质量;利用环境应急监测车,对空气、地表水状况进行现场监测。
(3)市环保局负责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防止不法排污发生。
(4)市环保局负责依托现有监测预警系统,建立统一的环境应急平台系统,实现与省环境应急平台、市应急管理平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5 应急响应与处置
5.1 信息报送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应当在第一时间向事发地辖市(区)环保部门报告。
(2)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发现或接报突发事件有可能产生次生、衍生环境污染时,应及时将信息通报给同级环保部门。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环保部门接报信息后,应立即核实,并按规定上报上级环保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
(3)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市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12369)报告,市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报后立即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1.5小时上报,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市人民政府接报后立即上报省人民政府。
(4)对于事件本身比较重要或发生在敏感区域、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立即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市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12369)报告。
(5)事件报告内容按要求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环境保护目标受影响情况、发展趋势、伤亡情况、已采取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并及时续报情况。
5.2 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失轻重,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和责任单位要立即进行先期处置,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当地环保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负责消除污染,将受损害的环境恢复原状或承担相应的费用。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应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指挥和派遣相关部门专业队伍赶赴现场,果断控制污染源,全力控制事态发展,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并按规定报告信息。
5.3 分级响应
本预案主要负责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一旦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市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进行抢险救助、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交通管制、现场监控、人员疏散、安全防护、社会动员等基本应急工作。应急、恢复与减灾行动需要同时进行的,必须协调行动。
当基本应急程序难以有效控制事态恶化,或发生特殊灾害事故,尤其出现跨区域、大面积和可能发展为严重灾害的态势时,立即转入扩大应急状态。扩大抢险救灾资源使用、征用、调用的范围和数量;必要时动用一切可以动用的资源。当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十分严重,超出我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国家、省和其他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应将情况立即上报省人民政府,请求上级给予指导和支持。
各相关成员单位、突发环境事件涉及范围的辖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市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启动各自的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
5.3.1 一般(IV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启动IV级响应,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辖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响应程序,采取应急响应行动。需要市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市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请求。市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集有关信息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总指挥、副总指挥报告,根据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单位赴事发地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5.3.2 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总指挥批准启动III级响应,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并采取以下措施:
(1)信息报告。开通与事发地辖市(区)应急指挥机构、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的通信联络,核实有关情况;与市应急指挥中心、市相关部门应急指挥中心联网,上报、通报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向省人民政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情况,向可能涉及的省辖市、辖市(区)通报情况。
(2)市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有关人员赶赴现场。
(3)责成相关成员单位、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组成现场指挥部和应急工作组,确定现场总指挥;必要时,市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总指挥、副总指挥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协调。各现场应急工作组根据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信息发布。由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拟定信息,报请市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和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5)应急保障。根据事态发展,各成员单位及时实施调集环境应急所需人员和物资、设备等各项应急保障工作。
(6)根据事态发展提出启动其他应急预案应急响应的建议。
5.3.3 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提出建议,由总指挥报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启动II级、I级应急响应。在实施III级应急响应有关措施的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市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总指挥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必要时,市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市应急指挥中心指挥。
(2)在全市组织应急救援交通工具、处置物资、救援队伍。
(3)协调驻常部队、武警参与救援。
(4)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国家有关部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视情请求支援。
省启动I级、II级应急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按照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省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全市应急处置工作。
图2 常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5.4 现场处置
5.4.1 应急监测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的监测点位。在事件发生初期,要根据事件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设定科学、合理的应急监测频次,视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模拟预测等方式,预测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变化趋势。
(3)应急监测及预测结果,应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报告,作为应急决策的依据。
5.4.2 污染处置
根据污染物的性质、突发事件类型、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及周边环境的敏感性,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立即组织研究制定污染处置方案,并指挥现场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实施如下措施:
(1)采取科学的灭火、防爆炸等救援处置措施,清除现场危险品,控制次生环境污染。
(2)迅速消除、控制或安全转移污染源,及时控制污染物继续外排或泄漏;对于液体污染物采取截流、覆盖、收集等措施,对于气体污染物采取洗消、防扩散等现场救援措施,切断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
(3)污染事件得到控制后,及时进行污染现场清理和洗消,监督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避免二次污染。
5.4.3 人员疏散和安全防护
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会同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维护现场秩序,划定污染隔离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并设置警示标志;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通过电话、传真、短信、广播、电视、网络、高音喇叭、电子显示屏等渠道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和群众发布预警公告,告知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污染危害程度等,确定人员转移疏散、撤离范围、时间和方式,并通知相关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镇)、居(村)民委员会,组织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5.5 应急终止
5.5.1 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终止: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5.2 应急终止程序
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负责启动的责任主体按程序宣布应急终止。必要时,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终止消息。应急终止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进行一定频次的环境监测。
6 善后处置与恢复
6.1 善后处置
(1)宣布应急结束后,在市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指导下,由相关部门、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2)市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组织开展事件损失评估核定工作;市环保局提出事件后续处置建议,由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现场清理和消除环境污染。
6.2 调查评估
(1)市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组织开展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于应急终止后30个工作日内,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2)应急过程评价。由市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实施。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以及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等建议。
市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和应急过程评价完成后,组织力量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
7 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7.1 宣传教育
市环保局通过多种媒体渠道,向社会广泛宣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相关的应急法律法规,组织专家开展环境保护咨询工作,普及基本常识,让群众正确认识如何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7.2 培训
市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增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7.3 演练
市环保局应会同市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全市专业性或综合性的应急演练,做好跨部门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本辖区单位和公众开展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演练。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市环保局负责对市各有关部门环境应急机构的建立和运行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 预案管理
市环保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并根据形势变化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8.3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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