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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对《常州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索 引 号:014109445/2023-0020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发改委
生成日期:2023-10-16 公开日期:2023-10-16 废止日期:2023-11-16
内容概述:为进一步增加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提高办文质量,现将《常州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按流程发布。
关于对《常州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增加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提高办文质量,现将《常州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按流程发布。征求日期为20231016日至20231115日。

提交意见或建议时,请标注“意见(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或建议”字样,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通信地址: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高技术发展处

邮编:213022

联系电话:0519-85681109

邮箱:416831130@qq.com

特此公告。

 

附件1关于《常州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附件2《常州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0月16日


附件1


关于《常州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提高我市自主创新能力,规范和加强常州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参照《江苏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2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常州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一、起草过程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考察先进、吸收经验、结合实际的基础上,多次召集专题会议和征求辖市区有关部门以及相关市场主体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建议,反复修改、提炼,形成此稿,确保办法实行后能够有效指导我市工程研究中心工作实施。

二、主要内容

《常州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共分总则、申报、认定、管理、评价、变更和撤销、附则共7大内容。




附件2

常州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提高我市自主创新能力,规范和加强常州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参照《江苏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2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常州市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市工程研究中心”)的组建、申报和评价等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工程研究中心是常州市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构建区域创新体系和自主可控现代产业体系的战略需求,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能力和综合实力的企事业单位组建的市级研发平台。

第四条 市工程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服务市委市政府“532”发展战略,根据加快建设长三角创新中轴和产业中轴实际需求,研发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急需的关键核心技术;

(二)承接各类主体委托的科研开发及工程化研究任务,为行业提供技术及成果工程化试验、验证环境,将形成的成果通过市场机制转移扩散;

(三)提供与产业发展需求高度适配的人才发展服务,构建人才引进、人才培养、人才激励机制,为行业培养工程研究和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主持或参与各类国际、国内或行业标准制定,促进行业领域技术进步;

(五)为培育江苏省工程研究中心、常州市产业创新中心做好储备。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相关工作,制定发布市工程研究中心有关政策文件,指导、组织市工程研究中心的申报、认定、评价和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各辖市区、常州经开区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属地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地区市工程研究中心的申报和日常监管工作,督促协调市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运行。

 

第二章 申报

第七条 市工程研究中心申报单位原则上应为常州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非独立法人申报市工程研究中心的,必须依托市内独立法人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申报。

依托单位必须是申报单位的股东或上级单位,且与申报单位在人、财、物的管理上保持边界清晰,评价指标数据能够独立核算、有据可查。

第八条 市工程研究中心依托单位、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行业领域中具有引领地位,在人才队伍、场地和研发设备等方面具备重大技术研发的条件和能力,拥有一批处于省内领先、国内先进水平的研发成果。

(二)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产业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三)具备完善的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管理等相关制度。

(四)中心负责人(主任、副主任)具有理工类高级职称或工程类(含工程管理类)博士学位。

(五)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六)近三年不存在因环保、安全生产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结合市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和自主创新相关政策,明确市工程研究中心重点支持领域和具体申报要求,开展市工程研究中心申报。申报工作原则上一年一次。

第十条 市工程研究中心依托单位、申报单位应按照申报要求,结合自身优势,编写市工程研究中心申报材料,报送属地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一条 属地发展改革部门对本区域市工程研究中心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后,汇总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三章 认定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市工程研究中心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对不符合申报要求或逾期无法提交完备申报材料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申报单位、依托单位进行信用审查,根据认定指标对市工程研究中心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初审后的材料组织进行专家评审。

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初审和专家评审意见,择优认定市工程研究中心,应当在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意见。

第十六条 经市发展改革委认定的市工程研究中心统一命名为“常州市XX 工程研究中心”。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七条 属地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对本区域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设运营的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定期抽查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设运营情况。

第十八条 市工程研究中心应按照认定文件要求,认真落实平台建设和运行各支撑条件,保障市工程研究中心按期建设、正常运行和持续创新。

第十九条 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建成后应及时向属地发展改革部门提交建设总结材料。属地发展改革部门依据本办法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纳入市工程研究中心平台管理。

第二十条 市工程研究中心执行运行情况年报制度。市工程研究中心应根据要求,编写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材料,属地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汇总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五章 评价

第二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定期发布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要求,原则上每三年评价一次。处于建设期的市工程研究中心,可不参加当年的集中评价。

第二十二条 市工程研究中心根据评价要求编写自评价材料,属地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汇总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市工程研究中心进行核查,根据评价指标进行评价。

 

第六章 变更与撤销

第二十四条 市工程研究中心法人、负责人或依托单位变更,应提出变更申请,经属地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市工程研究中心应提出终止申请,经属地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一)主要骨干技术人员离职,或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市工程研究中心或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化,建设经费不能足额到位的;

(三)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工程研究中心资格:

(一)经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二)无法定理由,无故不接受市发展改革委、属地发展改革部门检查、监督和评价的;

(三)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建设严重滞后,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

(四)申报材料内容、数据严重虚假的;

(五)存在重大失信行为或不良记录的;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六)近三年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或环保事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 被撤销市工程研究中心的依托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市工程研究中心,市发展改革委重点推荐申报省工程研究中心,其参与建设的项目重点推荐申报国家和省专项。

原则上未获评市工程研究中心或评价为不合格市工程研究中心的,不得申报省工程研究中心。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常州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常发改〔2022〕9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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