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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常州市大华环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大功率风力发电齿轮箱、轮毂、机座等零部件制造迁建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索 引 号:014109445/2024-00035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项目审批核准备案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发改行服〔2024〕10号 发布机构:市发改委
生成日期:2024-02-06 公开日期:2024-02-0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根据《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苏发改规发〔2023〕8号)及有关规定,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项目节能报告以及常州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 出具的评审意见。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常州市大华环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大功率风力发电齿轮箱、轮毂、机座等零部件制造迁建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经济发展局:

你局《关于上报常州市大华环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大功率风力发电齿轮箱、轮毂、机座等零部件制造迁建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常新经发节能〔2024〕1号)及相关资料收悉。

该项目为迁建项目(项目代码:2308-320411-04-03-755231,行业代码:C3391黑色金属铸造),建设地点为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龙城大道2659号,利用自有厂房(车间一和辅房),共计建筑面积27529.68平方米,淘汰原厂区铸造生产线,搬迁并利用原有液压万能试验机、摆锤冲撞试验机等试验设备4台套,利用新厂区现有辅助生产设备8台套,购置中频电炉、砂处理线、混砂造型机等主辅设备140台套,其中新购置主要生产设备105台,新购置辅助生产设备35台,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6兆瓦陆上风电及8兆瓦海上风电的齿轮箱、轮毂、机架等零部件60000吨的产能。项目正常年工业总产值103400万元,工业增加值24910.46万元。

根据《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苏发改规发〔2023〕8号)及有关规定,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项目节能报告以及常州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出具的评审意见。

二、项目建成运营后,项目能源消耗品种为电力、天然气、柴油、丙烷、甲醇,耗能工质为新水、氧气、乙炔,项目年消耗电力5631.79万千瓦时、天然气52.50万立方米,柴油122.40t,丙烷2.4万立方米,甲醇1800吨,氧气22.20万立方米,乙炔600立方米,新水9.03万吨、年综合能耗为9009.51吨标准煤(当量值)、18352.83吨标准煤(等价值),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9009.51吨标准煤(当量值)、18268.17吨标准煤(等价值)。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为0.3617吨标准煤/万元(当量值)、0.7334吨标准煤/万元(等价值)。项目用能工艺、用能设备的选择较为合理,通用设备中螺杆式空压机选用1级能效设备,变压器、冷却塔、分体式空调、风机和照明灯具选用2级能效设备,水泵满足GB 19762节能评价值,电机选用2级及以上能效设备。项目未采用限制、淘汰的工艺、设备。根据项目节能评审意见,项目能效水平处于国内先进水平

三、该项目不属于“两高”项目,其能耗替代来源为我市“十四五”新增用能指标,符合能耗等量替代要求。

四、项目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中各项节能措施基础上,要严格落实如下要求,并根据项目评审意见中的相关要求和意见建议加以改进。

(1)在项目设计、施工、运行过程中,严格落实节能报告中提出的各项节能技术和管理要求,进一步降低项目能耗。

(2)项目单位在设备采购阶段应严格落实项目用能设备选型要求,确保用能设备达到相关标准规定的2级能效及以上或节能评价值要求,积极选用《“能效之星”装备产品目录(2021)》等国家推荐的节能技术装备,严格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进行设备配备。

(3)项目单位应通过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提高产品附加值等措施,切实降低项目能源消费。

(5)项目用能量较大,建议项目建设单位应重视对能源的管理和相应的基础工作,对照《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2020)建设完善的能源管理体系,落实相关节能措施,建设能源在线监测平台,提高企业能源利用率。

五、在项目投产、使用前,项目单位自行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经济发展局应对验收情况进行核实,切实做好督查工作,并将验收核实情况和督查情况及时抄报我委,未经验收通过不得投入生产。

六、若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应向我委提交变更申请。

七、你单位须根据本审查意见和经第三方评审机构审定的节能报告,扎实开展项目能源消费总量及能效水平的监督管理,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行管理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

八、你单位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项目单位加强节能技术与管理水平,优化工艺,降低能源消耗,提高经济产出,确保项目达到节能报告提出的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等价值0.7334吨标准煤/万元),确保项目实施不影响我市“十四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任务的完成。

九、我委将根据相关规定适时对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组织跟踪检查。对未按照审查意见落实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和失信惩戒。

十、本节能审查只负责对项目用能工艺、设备能效水平及节能管理措施提出意见。项目是否实施由当地政府根据当地能耗双控实际需要决定,相关核备和报建手续须按照国省市有关规定及要求执行和办理。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附件:常州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关于常州市大华环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大功率风力发电齿轮箱、轮毂、机座等零部件制造迁建项目节能报告的评审意见》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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