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提升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和服务水平,提高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与交换效率,避免重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基础测绘条例》、《地理空间框架基本规定》、《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数字常州”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应用与运行维护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数字常州”地理空间框架,是指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的采集、加工、分发、服务所涉及的政策、法规、标准、技术、设施、机制和人力资源的总称,是以公共服务为导向的市级空间信息基础设施,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数据目录与交换体系、政策法规与标准体系、组织运行体系和公共服务体系等构成。
二、“数字常州”地理空间框架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建设,提供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根据权限及所在的网络环境共享使用。
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全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数字常州”地理空间框架的建设、管理、应用与推广工作。
市发改、经信、财政、公安、规划、建设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相应工作。
三、“数字常州”地理空间框架是全市权威、通用的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是其他专业信息空间定位、集成交换和互联互通的基础平台。平台分为政务版和公众版,政务版平台为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提供地理信息服务;公众版平台(即“天地图?常州”)为社会公众提供地理信息服务。
四、“数字常州”地理空间框架严格按照国家地理空间框架数据标准体系建设,其数据体系包括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框架数据集、公众框架数据集、专业信息数据集四个层次。
(一)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包括大地测量数据、数字线划图数据、数字正射影像数据、数字高程数据、数字栅格地图数据等,是城市地理空间框架的数据基础。
(二)公共框架数据集,包括地理实体数据、地名地址数据、电子地图数据、高程模型数据、数字正射影像数据等,是通过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取、加工后形成的地理信息数据集的子集,通过政务内网、专线网提供给政府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使用。
(三)公众框架数据集,是在公共地理框架数据的基础上,结合互联网电子地图应用基本要求,将社会综合信息类专题数据从基础数据分类中提取出来,经过涉密信息内容过滤、空间精度降低等处理,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通过互联网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四)专业信息数据集,是各专业信息数据产生单位结合各自工作需要生产的供本部门使用的数据。专业数据经过技术处理、要素提取后,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给相关部门或者社会公众使用。
五、“数字常州”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建设采用分布建库管理、分工更新维护的方式,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体系建设由市国土资源局集中统一管理,专业信息数据由各专业信息数据产生单位根据管理权限建设、更新和维护。
六、凡是利用财政资金采集的测绘地理信息数据成果,需按照《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管理规定》要求,汇交到市国土资源局,通过“数字常州”地理空间框架对外提供服务。
七、市国土资源局应加强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处理、存储和分发服务能力,定期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确保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时效性和权威性。
(一)每半年更新一次1:1000地形图数据;
(二)每两年更新一次0.1米分辨率正射影像图;
(三)每半年更新一次移动道路测量实景影像。
八、各类专业信息的数据生产单位负责本单位专业信息数据集的采集更新,及时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供本单位可向社会公众开放的专业信息数据集,以便丰富“数字常州”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
各类专业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现势性由具有相应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其现势性应与各部门自身数据更新工作保持同步。
九、政府各部门在进行政务信息系统和公众服务信息系统建设时,涉及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应用服务的,应在“数字常州”地理空间框架的基础上,采用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资源进行开发建设。
已建成地理信息管理系统并投入使用的部门应通过二次开发接口与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对接和互联互通,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加载最新测绘地理信息成果,逐步统一到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来。
十、各类信息的所有权和版权归提供单位所有,使用单位仅拥有使用权,未经提供单位许可,不得利用共享资源进行营利性的活动。
十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只限在涉密网络环境下使用。各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执行。
(一)根据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密级,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并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泄密;
(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仅限于在本单位的范围内,按批准用途使用,不得扩展到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
(三)在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所形成成果的显著位置,注明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版权的所有者;
(四)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开发生产的产品,未经保密技术处理的,其秘密等级不得低于所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秘密等级;
(五)委托第三方开发的,应由第三方持相关合同、批准使用手续,到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使用数据。第三方为外国组织或个人,以及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应履行对外提供我国测绘成果的审批程序,依法经省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委托。
十二、“数字常州”地理空间框架应按照国家地理空间框架标准建设,实现与国家、省及其他市的互联互通。各辖市(区)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应与“数字常州”地理空间框架互联共享。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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