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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促进演出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MB1531591/2026-00091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规范性文件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文广旅〔2026〕71号 发布机构:市文广旅局
生成日期:2026-11-05 公开日期:2026-11-0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促进演出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促进演出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常文广旅〔2026〕71号

各辖市、区文体广电和旅游(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常州经开区教育和文体旅局,各相关单位:

现将《促进演出经济发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6年1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促进演出经济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市关于促进演出经济发展的相关要求,根据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文体旅联动提振消费的若干政策措施》(苏财教〔2026〕27号)和省文化和旅游厅等部门《关于壮大演艺市场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文旅发〔2026〕80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财政奖补资金对我市演出经济发展的引导撬动作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对我市演出经济发展的示范带动作用,依据《常州市文化旅游发展和文物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财教〔2025〕2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演出经济发展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常州市文化旅游发展和文物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管理,专项用于支持我市演出经济发展的资金。本办法所称演出经济发展典型案例,是指在全市演出经济发展全环节、全链条中,具有创新性、引领性的各类项目。

第三条 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预算先行、统筹安排、公开公正、注重绩效”的原则,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突出对市场主体的激励导向,突出政策的引导作用和绩效导向。坚持市级统筹、市区联动,突出奖补政策的导向性和可预期性,支持方向、支持条件通过年度《演出经济发展典型案例奖补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明确并向社会公布。发挥辖市(区)在活动组织和配套服务等方面的主体作用,鼓励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配套措施。

第四条 坚持完善政策体系,有效衔接上级各类资金,更好发挥市级资金撬动作用,已纳入常州市文化旅游发展和文物保护利用专项资金或市级其他相关政策资金支持范围的同类项目,不再列入奖补范围。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市文广旅局”)主要职责:

(一)编制奖补资金年度预算,确定年度绩效目标;

(二)制定年度申报指南,明确当年重点扶持方向、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要求;

(三)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和公示;

(四)提出奖补资金分配方案,联合市财政局按规范流程办理资金拨付;

(五)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管理;

(六)建立和管理评审专家库;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各辖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组织本辖区奖补项目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出具推荐意见并汇总报送市文广旅局;

(二)配合市文广旅局做好本辖区奖补项目的实施监管和日常管理;

(三)配合市文广旅局开展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四)配合辖市(区)财政部门做好资金拨付和监管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申报主体主要职责:

(一)依法依规经营,按照年度申报指南要求申报项目,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自身信用状况、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接受市文广旅局、市财政局的监督管理;

(三)组织实施项目,依据相关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实施和日常管理;

(四)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奖补资金,做好奖补资金会计核算并专款专用;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绩效管理及专项审计等工作,主动提供财务和项目资料;

(六)对项目的质量和使用效果负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奖补对象与政策导向

第八条  本办法奖补对象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组织举办、承接营业性演出活动,建设运营演出阵地,或为我市演出经济发展提供相关服务,并符合年度申报指南要求的市场主体及各类组织。

同一事项(项目)有多个实施主体的,由其中一个实施主体牵头申报,奖补资金拨付给该申报主体。

第九条  奖补资金坚持激励引导,以奖补、扶持市场化、产业化运营为导向,根据常州演出市场发展实际,确定当年重点扶持范围,具体典型案例奖补类型由年度申报指南明确,主要方向为:

(一)项目举办。支持各类音乐节、演唱会等大型营业性演出,以及各类特色演出活动在我市举办,扩大演出市场规模、票房收入和带动效应。

(二)阵地建设。支持演出场馆、演出阵地的建设、改造和运营,支持盘活厂房、商业载体、存量设施等资源打造演出场景。

(三)服务保障。支持为演出活动提供安全保障、交通保障、宣传推介等各类管理服务及配套服务保障。

(四)效应放大。支持“演出+”业态创新、演艺周边产品开发和“票根经济”扩面提质,支持演出活动与景区、商圈、街区等消费场景联动。

(五)其他有利于演出经济发展的方向。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补:

(一)申报主体近三年内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存在骗取、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

(二)项目涉及违法失德艺人,或存在意识形态问题、重大消费投诉事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申报主体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查处的;

(三)申报主体弄虚作假,或申报材料严重不实的;

(四)项目由财政资金出资的;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一条 本办法奖补项目实行申报制,按年度组织实施。市文广旅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年度申报指南,明确当年重点扶持的演出经济发展项目类型、奖补方式和分档标准、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要求,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年度奖补资金总额以市财政当年度预算安排为准。

第十二条 申报主体按照年度申报指南要求,向项目所在地辖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各辖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出具推荐意见后统一报送市文广旅局。

第十三条  各类项目均须经专家评审,年度申报指南对特定奖补类型的评审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对以客观指标作为奖补依据的项目,重点考察平台销售数据、入场核验数据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对以综合评价作为奖补依据的项目,重点围绕项目的市场规模、消费带动、示范效应和保障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提出奖补建议。

(三)由市文广旅局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评审组,评审专家与申报主体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市文广旅局机关纪委全程参与评审监督。

第十四条  评审结束后,由市文广旅局根据专家评审提出的入围项目建议,结合年度奖补资金总额,提出奖补方案,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提请市文广旅局党组会议审议确定。

第十五条 市文广旅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文广旅局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会同市财政局将奖补资金下达至项目所在地辖市(区),由辖市(区)按照规定办理拨付手续。

第十六条  奖补项目的申报、评审、公示、审议等具体安排,由市文广旅局在年度申报指南中明确。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绩效

第十七条  奖补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申报主体应当按财务管理要求做好账务处理,对奖补资金涉及的相关税费依法缴纳。

第十八条  市文广旅局应当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科学设置年度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对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自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公开和应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文广旅局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对奖补项目的申报、审核、评审和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审计核查。各辖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奖补项目的日常监管。

第二十条  申报主体有违法违规获取奖补的,由市文广旅局责令限期整改,追回已拨付的奖补资金,并视情节暂停或取消其申报资格,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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