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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公布常州市2025年新增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受理计划的通知
索 引 号:MB1938455/2025-0006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医疗信息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医险管〔2025〕23号 发布机构:市医疗保障局
生成日期:2025-08-27 公开日期:2025-08-2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公布常州市2025年新增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受理计划的通知
关于公布常州市2025年新增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受理计划的通知
常医险管〔2025〕2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医保定点医药资源配置落地执行,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根据《关于印发常州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服务资源配置规划(2025—2027年)的通知》(常医保办〔2025〕64号)、《关于调整我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常医保服务〔2025〕70号)文件要求,制定了我市2025年新增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受理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计划

(一)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床位

根据全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床位规划总量、结算区上年度医保住院床位使用率、参保人员住院率、上年度医保基金当期赤字情况,全市计划新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床位197张:市本级普通住院床位131张,市本级、武进区精神床位66张。

(二)定点门诊医疗机构

根据全市定点门诊医疗机构规划总量、区域内上年度解除门诊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协议情况,全市计划新增医保定点门诊医疗机构10家:溧阳市2家、金坛区1家、武进区1家、新北区1家、钟楼区2家、经开区3家。

(三)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全市定点零售药店规划总量、区域内上年度解除零售药店医保服务协议情况,全市计划新增医保定点零售药店18家:溧阳市7家、金坛区3家、武进区1家、新北区2家、天宁区2家、钟楼区3家。

列入国家、省级和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的住院医疗机构;承担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住院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各类院校和养老机构的内设医务室;市医保、卫健部门联合评估确认的其他类型医疗机构不受上述年度计划限制,符合条件的,可纳入医保定点。

二、受理条件

医药机构依据常州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服务资源配置具体规则,符合《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规定的机构类型,并且医疗机构达到《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评估表》(附件1)基础指标要求、零售药店达到《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评估表》(附件2)基础指标要求的,可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附件3)申请定点协议管理。定点医疗机构新增住院床位、执业地点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三、受理方式与时间

(一)受理方式

前述不受年度计划限制的医疗机构可按需实时受理,其余医药机构集中受理。

(二)集中受理时间

2025年集中受理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9月26日。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

1.医药机构提前在“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动态维护”国家平台(https://code.nhsa.gov.cn/)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代码”或“定点零售药店代码”,注册登录后按照“操作手册”,填报单位、人员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获得国家编码。

2.在受理时间内,医药机构登录“常州医保”微信小程序,点击“我要办”-“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或“定点零售药店申请”,填报信息、上传申请材料(附件4)并提交。

(二)受理

1.医保经办人员审核医药机构申请内容,符合受理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一次性告知现场评估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自申请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不符合原因;申请材料不全的,自申请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医药机构需补充的材料。

2.医药机构线上申请提交5个工作日后登录“常州医保”微信小程序,点击“我要查”-“办事结果查询”,查询申请结果。

(三)确认

经办机构统一安排医药机构人员参加医保知识考试(附件5),完成考试的,组织评估小组对医药机构进行现场评估。医药机构提前准备现场评估材料,评估人员现场核实材料,填写《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评估表》或《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评估表》。

现场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指标、评估指标和择优指标三个部分,按以下顺序进行:

1.对基础指标、评估指标进行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合格的进行下一步,不合格的现场评估结果为不合格;

2.对择优指标进行评估,计算择优指标得分。

其中,实时受理的医疗机构按第1点进行现场评估。

(四)反馈

评估人员当场告知医药机构评估结果(得分)。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初次反馈评估结果不超过20个工作日。初次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医药机构整改后可以再次申请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五)公示

现场评估结果合格的,经办机构确定拟新增常州市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名单。其中,集中受理的医药机构按以下规则进行:

1.确认排名。同类机构中,初次评估合格的机构排名在前,第二次评估合格的机构排名在后;同批次评估合格的机构中,按择优指标得分高低进行排名。排名过程中如出现择优指标得分相同的情况,再按照择优指标评估项目顺序依次判断得分、确认排名。  

2.确认机构。

(1)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按照“床位+机构”的原则确定机构,当结算区内排名靠前的机构住院床位数未达到床位计划量时,由下一个机构补足,直至达到结算区床位计划量,参与总量计算的医疗机构,此次申报的住院床位数均可纳入。

(2)定点门诊医疗机构按区域内排名顺序,根据区域年度计划量确定。

(3)定点零售药店按全市排名顺序,根据各区域年度计划量,结合已确认药店服务覆盖范围综合确定。

各级经办机构将名单报市医保中心。对纳入公示名单的医药机构,统一由市医保中心在常州市医疗保障局官网(https://ybj.changzhou.gov.cn/)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六)系统改造

公示结束后,经办机构通知医药机构及时完成医保专网接入等信息系统改造(附件6),信息系统改造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医药机构整改后可以再次申请评估。信息系统改造不通过的,不予签订协议。

(七)协商谈判

经办机构就医药机构纳入医保协议管理后,须始终满足择优指标对应的条件等事项,与医药机构进行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签订协议。

(八)签订协议

医药机构在“两定平台”签订电子协议,并将协议上传至国家平台。协议签订时限自医药机构提交申请之日起不超过90个自然日。

五、其他事项

(一)本次申请定点协议管理的医药机构,以申请时间为准,须保持有关资质、人员的稳定性。凡上述“办理流程”中任一环节与申请递交时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不一致的,视作该医药机构自动放弃本次定点申请。

(二)医药机构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如实填报申请材料,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虚构、篡改材料等不诚信行为的,视作自动放弃本次定点申请。

(三)按本通知要求择优纳入医保协议管理的定点医药机构,须始终满足现场评估时择优指标条件,不符合的解除医保协议,涉及相关违规费用予以追回。

(四)因医药机构未通过现场评估、公示后未完成信息系统改造等原因,导致未完成医保协议签订、年度计划有余量的,余量结转至下一年度。

(五)医药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的过程和结果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0519-86190529。

附件:1.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评估表

          2. 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评估表

          3. 医保经办机构名单

          4. 医药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相关材料 

          5. 医保知识考试相关要求

          6. 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信息系统评估记录表

常州市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

2025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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