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应急管理局、常州经开区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专家、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等安全生产技术服务行为,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提升。经研究,决定建立常州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追溯倒查工作机制,试行一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7月1日
常州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追溯倒查工作机制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专家、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以下统称机构)等安全生产技术服务行为,强化责任落实,提升服务质量,防范因专家、机构技术服务严重失误引发安全风险失控或其行为不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参与安全生产领域的监督检查、咨询辅导、风险辨识、隐患排查、事故调查、标准化评审、建设项目设计审查、验收评审、专项评审等活动的专家、机构及其服务人员。除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事故调查的追溯倒查期限为启动之日起往前倒查3年,其他情形为往前倒查1年。
第三条坚持“有规必依、执规必严、违规必究”原则,通过追溯倒查推动专家和机构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效果。
第四条专家应严格按照《常州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开展服务并遵循以下要求:
(一)严格按照任务范围和要求开展服务,不得遗漏服务点位或事项;
(二)反馈的服务结果应准确引用法规标准、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无漏项、重大事故隐患辨识准确、整改措施建议与问题隐患相符合。
第五条安全评价机构应按照《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开展评价服务。
第六条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参考《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服务规范》(DB3204/T1032—2022)中的服务流程、服务内容开展技术服务,但不得包办、代办企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出现下列情形时,按程序对专家和机构服务情况进行调查:
(一)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1.检查部门牵头开展调查工作。现场检查人员通过询问企业和查询常州市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安全专家”“中介机构”模块等方式,掌握企业前期专家和机构服务情况,存在服务的,进行初步核查。
2.现场检查人员应自查实重大事故隐患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隐患内容(部位)、形成时间和原因的简要分析。确定隐患基本情况,查明前期专家和机构服务范围、标准和结果,初步判断专家和机构是否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涉嫌技术服务严重失误的,进入调查环节;涉及专家的,同步报业务主管部门暂停专家业务资格。
3.现场检查人员收集企业隐患形成前后提供服务的专家和机构资料,对相关线索进行深入调查,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形成调查材料,并于调查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材料和处理建议移送业务主管部门。
(二)企业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事故调查组在开展调查工作时,应准确掌握为涉事企业提供安全服务的专家和机构情况,查明专家和机构服务范围、标准和结果,判断专家和机构是否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2.对专家和机构服务情况的调查内容,应形成专项报告,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体现其核心内容。
3.专家和机构对事故发生存在作用的,应在事故调查报告的“原因分析”和“责任划分”章节中明确阐述,并于调查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资料和结论移送业务主管部门。
第八条专家和机构履职情况调查结果自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对专家和机构进行处理。
(一)专家
1.未按照检查要求开展检查,导致漏查重大事故隐患的,由选聘专家的部门对其开展约谈,暂停派单半年,对其年度考评均分扣除相应分值。
2.因业务能力不足,致使未能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实施清退处理。
3.故意隐瞒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实施清退处理,且10年内不得参与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专家遴选。
4.对企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其责任大小,酌情给予考评扣分、暂停派单、约谈、清退、规定时间内不得参与专家遴选等处理,属于机构的取消备案资格,处理方式可合并使用。
(二)机构
1.机构知晓所服务企业发生事故后,应当在24小时内主动向事故调查组披露服务内容。
2.安全评价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检查人员通过常州市应急管理信息系统“中介机构”模块扣分;涉嫌违法的,根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规定处理。
3.社会性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在常州市应急管理信息系统“中介机构”模块扣分,年度扣除分数累计超过30分的,暂停其在常州地区开展业务的资格,暂停期限为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列为诚信考评不合格对象并纳入“黑名单”管理,管理期限为12个月。
4.若企业在接受机构技术服务过程中存在刻意隐瞒、作假行为,导致机构技术服务严重失误的,视情对相关企业予以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由常州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各辖市、区安全生产服务质效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市应急管理局原印发的各类专家、机构管理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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