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州经开区社会保障和卫生健康局,各在常高校,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常州市创业扶持资金申领审核办法〉的通知》(常人社发〔2025〕5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关于做好2025年常州市优秀创业项目申报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类别
市级优秀创业项目。
二、申报条件和标准
申报常州市优秀创业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和标准:
1.创业项目。项目的产品、核心技术及其他创业成果归属项目实体。
2.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申报人,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的法定代表人;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负责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鼓励项目负责人为1985年1月1日之后出生,具备技工院校、普通高校以上学历或在校生,退役军人、失业人员等特殊群体申报。
3.项目实体。在我市领取营业执照或办理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未被列入国家或地方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无未了结的违法违规行为。且满足以下条件:
(1)一般应为2020年1月1日后首次注册登记。
(2)有近6个月与申报项目相关的营业收入流水证明。
(3)至申报时,创业项目实体一般应有不少于3人(需包含项目负责人)连续参保不低于6个月,且参保状态为在续。其中,在校生创业的项目对参保人数不作要求。
4.不列入申报范围:
(1)项目及项目申报人已被认定为省、市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及项目申报人的。
(2)项目所属主体为加盟商、企业分支机构的。
(3)项目负责人发生过变更的。
(4)申报人曾因提供虚假资料被取消申报资格的。
三、补贴标准和数量
1.补贴标准:认定的每个项目,给予1万元。
2.补贴数量:根据评审确定,认定数量不超过130个。
四、申报材料
1.《常州市优秀创业项目推荐表》。
2.佐证必备材料如下:
(1)申报人身份证明——需提供正反面复印件。
(2)申报人学历证明。
(3)项目实施证明——需提供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4)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申报证明——仅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
(5)项目单位正常缴纳社保情况证明——由人社部门核实,申报项目无需提供。
(6)经营场所照片——需提供经营实体门头全景照片。
(7)近6个月与申报项目相关的营业收入证明——经营类发票、票据、购销合同等复印件,单位名称需与项目申报单位名称一致,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3.附加材料。如项目团队成员情况、实际注资情况、投融资情况、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获奖证书等与项目成果相关证明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申报材料按以上顺序排放,并由项目所属主体和推荐单位(辖市区人社部门或所在高校)加盖公章。
五、工作程序
1.自主申报。符合条件的项目负责人,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或各在常高校提交申报材料。
2.区级初审。各辖市区人社部门或在常高校,受理申报材料后,应认真对照申报条件和标准,对创业项目进行资格审核(项目已出现暂停、终止经营、不真实经营等情形的,不得申报),审核通过的如实填写推荐意见,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和就业创业管理中心。
3.市级评审。市人力资源和就业创业管理中心组织相关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一般不少于5人),对经资格审核合格后的创业项目进行评审,对带动就业人数多、有实际纳税和已获得融资的项目优先考虑,并出具专家推荐意见。
经专家组讨论及综合评议,遴选出优秀创业项目。
4.社会公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拟认定为“常州市优秀创业项目”进行社会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评审结果公平公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5.发文公布。公示期满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确认当年度市级评审结果,并拨付扶持资金。
6.动态管理。各推荐单位应加强对所推荐项目的后续跟踪服务,建立台账,有条件地做好持续跟踪服务。
六、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优秀创业项目申报推荐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重要手段,鼓励有条件的辖市区积极组织开展区级优秀创业项目遴选活动。
2.积极宣传引导。各地各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网络、微信等媒体,深入宣传申报条件、申报程序、扶持政策等内容,吸引更多的优秀创业者积极申报。
3.严格落实责任。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强化廉政纪律,严格审核把关。要通过实地验收、联网核查等多种方式核实项目申报资料,坚决杜绝申报单位委托中介机构、代理机构等组织制作虚假申报材料的现象,真正将优秀的项目推荐上来。
七、其他
请于11月17日16:00前完成提交正式完整申报材料,报送至市人力资源和就业创业管理中心创业指导科。
联系人:吴曹佶、陈佳;
联系电话:0519-85588931、0519-85588932。
附件:1.常州市优秀创业项目申报书
2.优秀创业项目申报材料制作要求及注意事项
3. 2025年市级优秀创业项目推荐汇总表
(附件下载请点击)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5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