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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东路103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孙秀峰,职务:局长。
申请人陈某某对被申请人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常自然资规(依)〔2025〕第219号《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不服,于2025年6月2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于2025年7月5日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7月10日依法予以受理,并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常自然资规(依)〔2025〕第219号《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6月24日签收了被申请人作出的常自然资规(依)〔2025〕第21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告知书中称“现状调查地类……经查……”证明被申请人提供给申请人的图文是经过承办人调查后得出的,但图文却与现状不符。申请人在图文上做了更正,复议机关可以实地核实。特别是申请人围墙内的这块地必须依据现状更正为住宅和住宅区域,申请人有充分证据可以予以证明。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 照片5张;2.《承包合同》复印件;3. 常州市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情况说明》复印件;4.《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复印件;5. 经申请人标记的现状调查地类图;6. 常自然资规(依)〔2025〕第219号《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具有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根据该规定,被申请人具有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权。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程序合法。2025年6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经查询审核后,于2025年6月23日作出了常自然资规(依)〔2025〕第219号《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邮寄给了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程序合法。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公开:“苏国土资函〔2015〕876号;提供我区域(某处)的现状调查地类”,被申请人经查询核实后,进行了答复告知。针对“苏国土资函〔2015〕876号”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已通过常自然资规(依)〔2025〕第20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向申请人进行了提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的规定,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提供。针对“区域内(某处)的现状调查地类”政府信息,经查,该信息存在,地块涉及现状调查地类有:耕地、草地、林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城镇村等工矿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被申请人遂将该信息图片复印附后,提供给了申请人。因此,针对申请人的申请,被申请人的告知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四、申请人申请复议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在复议时称,被申请人提供现状地类调查与实际现状不完全相符。但根据最新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库成果,地块涉及现状调查地类确为耕地、草地、林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城镇村等工矿用地,被申请人据实予以答复。综上,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已经就申请人的申请作出了合法全面的答复,该答复依法应当予以维持,故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及邮寄凭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来件办理单》;2. 经申请人署名的查询地块范围图、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确认查询地块范围电话录音;3. 常自然资规(依)〔2025〕第20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公开材料及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网上申请截图、《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来件办理单》;4.《关于陈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的情况说明》;5. 检索视频;6. 常自然资规(依)〔2025〕第219号《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及公开材料、邮寄凭证。
经审理查明:2025年6月10日,被申请人签收了申请人邮寄提交的《信息公开复查申请书》,内容为“2025年5月24日我收到常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常州经开区分局的信访回复,关于苏国土资函〔2015〕876号我在网上查了好长时间没法查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现要求:1. 提供苏国土资函〔2015〕876号函。2. 提供我区域内(某处)的现状调查地类。具体位置也可以问问常州经开区分局。”2025年6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常自然资规(依)〔2025〕第219号《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答复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你申请的‘苏国土资函〔2015〕876号’,已于上一次信息公开(常自然资规(依)〔2025〕第205号政府信息申请公开)提供,本次不重复提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你申请的‘提供我区域内(某处)的现状调查地类’政府信息,经查,该信息存在,该地块涉及现状调查地类有:耕地、草地、林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城镇村等工矿用地,图片复印附后,请查收。”该告知书于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2025年3月27日,申请人至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开分局,要求调查核实其指界范围内的土地性质,工作人员通过常州市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由申请人指认常州市武进区某处及其周围地块,并将其打印出来后,由申请人框选其指认范围后进行署名,工作人员扫描存档。收到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11日与申请人电话沟通,确认其申请内容“提供我区域内(某处)的现状调查地类。具体位置也可以问问常州经开区分局”中所提及的地块与2025年3月27日指界的范围一致。后被申请人检索了常州市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根据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比对经申请人确认的指认范围,确认指认范围内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并在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中将该信息提供给申请人。
又查明:2025年5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网络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苏国土资函〔2015〕876号”。2025年6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常自然资规(依)〔2025〕第205号《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向申请人公开了前述信息,并于次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明:1.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及邮寄凭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来件办理单》;2. 经申请人署名的查询地块范围图、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确认查询地块范围电话录音;3. 常自然资规(依)〔2025〕第20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公开材料及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网上申请截图、《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来件办理单》;4.《关于陈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的情况说明》;5. 检索视频;6. 常自然资规(依)〔2025〕第219号《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及公开材料、邮寄凭证。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对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作出答复的法定职权。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10日签收了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5年6月23日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其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苏国土资函〔2015〕876号函,而申请人已于2025年5月26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过前述信息,且被申请人已于2025年6月20日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并提供了该信息。因此,申请人的此项申请属于重复申请,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提供,符合上述规定。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其区域内(某处)的现状调查地类,被申请人收到该申请后,与申请人沟通确认其请求查询区域的范围,后检索常州市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根据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比对经申请人确认的指认范围,确认该地块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该地块涉及的现状调查地类,并提供了标有现状调查地类的图片,被申请人的答复并无不当。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四、关于申请人的主张。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提供的图文中显示的现状调查地类与该区域的现状并不相符,要求依据现状进行更正。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通过检索常州市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根据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比对申请人所指认的范围而得出的,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的信息内容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相对应,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申请人对信息本身的合法性提出的质疑,并不是政府信息公开案件需要审查的内容。因此,申请人提出的图文与现状不符,要求依据现状进行更正,不是本机关在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需要查明的事实,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申请人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常自然资规(依)〔2025〕第219号《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常自然资规(依)〔2025〕第219号《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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