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 |
索 引 号:014109429/2020-00071 |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市政府及办公室文件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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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常政办发〔2020〕39号 |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2020-05-22 |
公开日期:2020-06-01 |
废止日期:有效 |
内容概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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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 |
常政办发〔2020〕39号 |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户籍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稳步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和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90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切实做好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工作。突出保重点推进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一步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为建设“强富美高”新常州、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因地制宜,目标引领政策。立足本地实际,紧盯目标要求,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进一步优化和完善有针对性、有层次的落户政策,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坚持合理有序,优先解决存量。突出重点人群,着力抓好已经在城镇就业、进城时间长等存量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工作,坚持存量优先,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让有意愿、有能力在城市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应落尽落。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落户意愿,宜城则城、宜乡则乡,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在本市的合法权益,不得强迫办理落户,坚决防止“被落户”。
——坚持统筹配套,完善公共服务。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与相关配套制度改革创新,持续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社保、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工作目标。通过调整户口迁移政策,进一步放宽城市落户条件,更好服务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持续推进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深化“人钱挂钩”“人地挂钩”等配套政策。到2020年,我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75%,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75%。
二、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
(四)调整户籍准入规定。市辖区全面取消重点群体落户限制,在当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租赁房屋须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3年)、办理居住证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溧阳市全面取消落户限制,在当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五)畅通其他落户通道。全面放开对高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及技术工人的落户限制,实施农村籍大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学生在校期间或者毕业后,可以将户口迁回原籍或者迁入就(创)业地。
(六)创新户口迁移政策。稳步推进区域户口通迁制度,在具备条件的前提下探索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积累互认。积极推进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在城镇落户。
三、持续推进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
(七)全面深化居住证制度。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确保有意愿的未落户常住人口全部持有居住证,将居住证持有人纳入常住人口城市管理,切实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依法享有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根据我市承载能力,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不断扩大居住证附加的公共服务范围并提高服务标准,逐步缩小居住证持有人与户籍人口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提高常住人口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的便捷度。
(八)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依据城市发展进程,教育设施专项规划以及教育资源短缺解决方案,加快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步伐,推进教育资源优化配置,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供给。完善招生入学政策,明确适龄少年儿童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之一有我市户籍的即可入学,努力实现90%的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做好教师资源预警和解决方案。编制部门在全市范围内调剂编制,优化编制结构,保障教师配备。深化“县管校聘”“局管校用”管理体制改革,统筹教师编制和岗位,提升编制使用和岗位管理效益。探索教辅岗位、工勤岗位购买服务机制,确保编制优先用于教师岗位。完善员额制教师管理机制,缓解师资与编制“双缺”矛盾。
(九)强化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加大对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业扶持力度,对有创业意愿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加强创业项目开发、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后续扶持等服务。大力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推进政府购买公共培训服务,引导企业、培训机构广泛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统筹利用失业保险基金、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经费等对就业重点群体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满足各层面就业岗位对劳动者的需求。加大援企稳岗力度,有效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帮助稳定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岗位。实施城乡一体的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开展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常住地认定服务,扩大就业援助政策享受范围,简化办事手续,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
(十)切实维护农业转移人口劳动保障权益。推进进城务工人员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平等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加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扩面力度,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将被征地农民按规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推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市区统筹。建设全市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积极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优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衔接经办服务,推动持有居住证人口、农业转移人口等重点人群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建立社会保障卡与居住证挂钩机制,进一步完善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适时适度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充分发挥最低工资标准的提低作用。突出抓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落实,有效处置劳动关系矛盾纠纷,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十一)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完善参保缴费政策,农业转移人口依法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并享受相应待遇,灵活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以个人身份单独参加职工医保,也可以参加居民医保。对于居住证持有人选择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按本地居民同等标准缴费,并享受本地居民同等的医保待遇,各级财政按照本地居民同等标准给予补助,避免重复参保、重复补助。加快推进建立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自2020年起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制度,实现基本政策、待遇标准、基金管理、经办管理、定点管理、信息系统“六统一”。其中,对政策差异过大的项目采取过渡措施,确保平稳衔接。
(十二)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医疗卫生健康服务水平。将农业转移落户人口和居住证持有人纳入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管理范围,按人均83元标准落实项目经费,由居住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14大类55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本人意愿可就近选择家庭医生团队进行签约,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提供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孕妇、儿童、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等服务,落实全程、连续健康管理服务。对其中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等七类特殊人员,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个人支付部分由财政支付。
(十三)将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权利。住房保障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进城落户农民中最低收入无房困难群体以实物保障为主,其他住房困难群体以公租房租赁补贴和经适房购房补贴为主。根据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调整住房保障准入条件中的收入标准和金融资产标准,不断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
(十四)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推进温情社会救助改革,逐步实现临时救助制度覆盖所有常住人口,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非户籍人口与本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申请临时救助的权利。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规范申请条件、标准、流程和管理要求,简化办事手续。制定完善政策意见,解决好滞留3个月以上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安置问题,到2020年底全市符合政策的流浪乞讨人员安置率达到100%。
(十五)完善人口等信息管理制度。加强农业转移人口落户统计工作,完善常住人口统计调查制度,逐年发布全市及各行政区常住人口及户籍人口、行政区城镇户籍人口、城区户籍人口数据,2020年底前完成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市级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不动产登记、信用、卫生健康、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建立跨部门、跨地区人口基础信息共享机制,打通各部门数据壁垒,逐步实现人口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和综合开发利用,提高公共服务供给便利,为完善政策提供数据支撑。
四、全面深化“人地钱挂钩”等配套政策
(十六)健全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人数较多的地区加大支持力度,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倾斜,对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较好的地区给予奖励,同时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在我市合理流动。
(十七)健全完善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按照规定编制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科学有序统筹布局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统筹划定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坚持区域协调、城乡融合,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按照人地挂钩的原则,在当年的土地利用计划分配方案中,将各辖市、区上一年吸纳非户籍人口落户数量作为重要的分配考虑因素,实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村人口、外来人口进入城市定居规模挂钩。综合考虑土地利用、土地整治、城乡建设、人口分布和产业布局,合理安排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新增户籍人口在城镇的住房、教育、医疗、养老等民生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合理用地需求。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有效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建立健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约束机制。
(十八)健全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协调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改革和农村承包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尊重农民进城或者留乡的自主选择权,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探索开展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三权”试点,不得以退出“三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加快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建设,推进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等改革任务,全面释放农村土地价值潜力。支持武进区闲置宅基地和新北区闲置农房盘活利用省级改革试验任务,支持武进区承担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国家级拓展试验。2020年内基本完成全域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积极推进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五、切实加强组织协调
(十九)狠抓工作措施落实。各辖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深刻把握城镇化进程的客观规律,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细化改革政策措施,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公安、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司法行政、医疗保障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统筹考虑,制定出台教育、就业、医疗、社保、住房等基本性、精准性配套政策,狠抓政策落地,确保取得实效。
(二十)强化监督检查指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承担改革任务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政策举措落地生根。市公安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各部门加强对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检测评估、指导督促,动态调整完善政策,确保政策实施效果。公安部门要如实统计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客观反映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成效,坚决防止农民“被进城”。
(二十一)强化宣传教育引导。各辖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在解决非户籍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新理念、新举措,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及时报道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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