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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市(区)农业农村局、经开区农业农村工作局及局各有关处站:
为建立健全常州市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情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障全市农业生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725号)、《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8号)、《江苏省农作物病虫害测报管理办法》和《常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组织编制了《常州市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现予以印发。
常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灾害等级
1.5
适用范围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专家组
2.4
辖市(区)组织机构
3 预警报告
3.1
疫情和灾情监测
3.2
疫情和灾情报告
3.3
事件确认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2
分级响应
4.3
应急处置
4.4
信息发布
4.5
应急结束
5 控制措施
5.1
调查分析
5.2
控制措施
6 保障措施
6.1
组织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技术保障
7 善后处置
7.1
后期评估
7.2
奖惩
8 附 则
8.1 术语说明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常州市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情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在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发生时能迅速、有效地采取应急控制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损失,保障本市农业生产安全、农民增收和生态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725号)、《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8号)、《江苏省农作物病虫害测报管理办法》和《常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3.1 预防为主,综合防治
建立健全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体系,加强日常监测与风险评估,普及防控知识。强化检疫监管,从源头预防灾害发生。一旦发现疫情或灾情苗头,迅速采取综合措施,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
1.3.2 统一领导,属地管理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体系。预警防控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辖市(区)农业农村局对本辖区的防控工作负责,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联动,形成防控合力。
1.3.3 快速反应,科学应对
完善应急响应机制,加强应急队伍、物资和技术储备,确保信息畅通、反应灵敏、行动迅速。灾害发生后,须立即启动相应预案,遵循科学规律,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减轻灾害损失和影响。
1.3.4 信息公开,正确引导
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发生动态和防治进展权威信息,主动回应公众和农业生产经营者关切,营造群防群治、科学应对的良好氛围。
1.4 灾害等级
根据农业有害生物的严重性质、危害程度、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将常州市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1.4.1 特别重大有害生物灾害Ⅰ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连片成灾面积达到本市行政区域内作物播种面积的50%以上,控制难度较大的农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2)发生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的农业有害生物灾害;(3)从国(境)外新传入农业有害生物,以及首次在本市范围内发生的全国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4)经专家组评估,认为暴发风险较大,对我市农业生产、资源和生态环境构成重大灾害的农业有害生物事件。
1.4.2 重大有害生物灾害Ⅱ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连片成灾面积达到本市行政区域内作物播种面积的25%以上,影响农村稳定的农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2)我市已有的全国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扩散到新的县(区)。
1.4.3 较大有害生物灾害Ⅲ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连片成灾面积达到本市行政区域内作物播种面积的15%以上的农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2)本市有一定发生范围的检疫性或外来有害生物,风险较小、中等危险的。
1.4.4 一般有害生物灾害Ⅳ级
发生范围为点状发生,且有进一步扩大或加重危害趋势,对农业生产造成威胁,但不属于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及较大(Ⅲ级)范畴的农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常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成立市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市农业农村局局长任总指挥,分管副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农业农村局种植业处、办公室、计财处和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农业综合技术推广中心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2.1.1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指挥全市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按照灾情态势启动预案,实施Ⅰ、Ⅱ、Ⅲ、Ⅳ级事件的分级响应。
2.1.2 成员单位职责
种植业处:负责农药监督管理的职责,统筹应急期间有关工作,协调解决救灾物资、资金调配。
办公室:负责应急处置中的综合协调、信息沟通、宣传等工作。
计财处:负责统筹安排与拨付应急处置专项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执法检查与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农业综合技术推广中心:负责粮油作物灾情疫情的调查、监测、诊断和信息报送;制订防治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开展防控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检查督促措施的落实。组织对染疫农作物及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实施检疫隔离,对保护区采取防护措施;组织储备物资,保障支援、协调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
其他相关部门:应根据职责,主动配合,协同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2 办事机构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农业综合技术推广中心,负责农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的监测、预报、信息报告与预警发布工作,具体组织、协调和实施我市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3 专家组
市应急指挥部设立专家组,由江苏省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南京农业大学、扬州大学等单位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分析灾情动态发展趋势,开展风险评估;为应急决策和处置工作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撑;参与现场处置与灾情评估。
2.4 辖市(区)组织机构
各辖市(区)农业农村局成立相应的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本区域内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
预警报告
3.1 疫情和灾情监测
3.1.1 市、县(市、区)植保植检部门应按照《江苏省农作物病虫测报管理办法》,在辖区内组织专业人员对农作物病虫害开展监测调查、分析研判、发生流行趋势预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等公益性、基础性工作。
3.1.2 市、县(市、区)植保植检部门应按照《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建立植物疫情监测网络,开展植物疫情动态监测。对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实行定期普查制度,对重点有害生物实行专项调查制度。
3.1.3 市、县(市、区)植保植检部门应对发生在周边地区的,有可能对本地造成重大危害的突发性有害生物灾害,应立即组织监测调查与风险评估,迅速制定应急防控方案;必要时应紧急提请专家会商研判。
3.2 疫情和灾情报告
3.2.1 监测若发现灾情或疫情,应及时报告上级农业农村局(厅)、同级人民政府,同时通报灾害发生地的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一般性、较大性事件3-7天报告1次;重大性、特别重大性事件1天报告1次,紧急情况及时报告,直至完全控制。
3.2.2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农业有害生物暴发流行、发生面广、危害损失严重等异常情况,都应及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派人到现场核实,按核实的灾情级别逐级报告上级农业农村局(厅)。怀疑是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应在24小时内将情况逐级上报,并按规定送样到省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进行鉴定。
3.2.3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检疫、分析结果确认有可能发生Ⅰ、Ⅱ、Ⅲ、Ⅳ级农业生物灾害事件时,应立即报告应急指挥部,同时上报上级农业农村局(厅)。
3.2.4 报告内容与形式
报告应清晰说明发生时间、具体地点(到乡镇村)、有害生物种类(或疑似名称)、受害作物与面积、当前危害程度、已采取的初步措施、现场图片或视频。
3.3 事件确认
Ⅰ级事件由江苏省农业农村厅确认,Ⅱ级事件由常州市农业农村局确认。Ⅲ、Ⅳ级事件由辖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辖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上级农业农村局、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发生的灾情和疫情。
4.2 分级响应
4.2.1 特别重大有害生物灾害(Ⅰ级)事件经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市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2 重大有害生物灾害(Ⅱ级)事件,市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上报省农业农村厅。
4.2.3 较大有害生物灾害(Ⅲ级)事件、一般有害生物灾害(Ⅳ级)事件,各辖市、区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4.3 应急处置
4.3.1 先期处置
灾害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辖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采取现场隔离、初步防控等紧急措施切断传播途径,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4.3.2 基本处置程序
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应根据预案的规定,组织、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检疫封锁、紧急防治、扑灭疫情等应急处置工作;专家组对灾害进行诊断鉴定、风险评估和趋势研判,并制定科学具体的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同时协调落实好应急物资、资金、队伍和技术保障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4.3.3 检疫性生物灾害专项处置措施
检疫性生物灾害事件发生后,市和县(市、区)应急指挥部要依照法律法规,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划定疫区、保护区。在疫区主要交通路口设立临时植物检疫检查站,禁止染疫植物移动;对疫区采取科学防治或销毁措施,防止疫情扩展;加强保护区的疫情监测,若发现疫情,及时扑灭。
4.4 信息发布
对影响较大的检疫性和外来入侵有害生物信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本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植保植检机构,在农业农村部或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疫情后及时向社会通告,其他单位和个人均无权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信息。
4.5 应急结束
当灾害被彻底扑灭或得到有效控制,经专家组评估论证,确认后续扩散风险消除后,可视为应急状态结束。应急结束由所在地应急指挥部报上级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上级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恢复正常工作。
5
控制措施
5.1 调查分析
灾情疫情调查,应结合病虫草鼠害发生规律、流行学、地理特征、作物布局、气候特点等因素综合分析灾情疫情发生的原因。重点追踪可能引起病虫害的病(虫、鼠)源、传播媒介和扩散途径,为划分防控区域和制定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5.2 控制措施
5.2.1 农业有害生物
5.2.1.1 划定灾情的发生区域
根据灾情的发生范围、程度和流行特点,可分为:重点防控区(灾情严重发生或已明确为发源地的核心区域);一般防控区(灾情正在发生或存在高风险蔓延区)和监测预警区(当前未发生但存在传入风险的区域)。
5.2.1.2 防治措施的实施
重点防治区:重点实施以化学防治为主的应急措施。对虫源田和发病中心应全面实施化学防治;对大面积发生区,应组建专业队开展统防统治;在确保有效扑灭的前提下,可辅以专家组推荐的物理阻隔、生物制剂等绿色技术进行协同处置。
一般防控区:对常发区和易感病虫品种实施重点防治;对大面积发生区,组建专业队开展以化学防控为主的统防统治;加强田间管理,提高作物自身抗性。
监测预警区:加密监测网点,实施定点调查和大田普查,并做好防控物资和技术储备。
5.2.2 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
5.2.2.1 划定疫情发生区和保护区
疫情发生区:是指某一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未广泛发生的情况下,为了防止其向未发生区传播扩散,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划定,并采取封锁、消灭措施的区域。
疫情保护区:是指某一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已较普遍的情况下,对尚无此检疫性有害生物分布的地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划定,采取保护措施的区域。
5.2.2.2 疫情发生区应采取的措施
强制封锁疫区:一旦发生疫情,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组织农业、卫生、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对疫情发生区、受威胁区采取封锁、扑灭和保护措施,严防疫情传播扩散。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疫区的种子、种苗和农产品。
疫情铲除和控制:对确认发生疫情的农作物应进行彻底销毁处理。对相关的土壤、灌溉水、包装物、运输工具等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5.2.2.3 疫情保护区应采取的措施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本区域农作物种苗的产地检疫以及对调出、调入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实施严格的调运检疫。若发现有检疫性外来有害生物入侵,应及时报告,经有关专家现场核实,确定灾情的,应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到市及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来自疫区的种子、种苗和农产品一律禁止调入。对疑似检疫性有害生物,应送省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检验确认。
5.2.3 处理记录
详细记录疫情发生区内农作物种类、品种、来源、染疫面积、以及染疫农作物危害率、危害程度和预估损失;对染疫农作物和农产品的销毁过程进行拍照、录像;并调查确认受威胁区内农作物的面积,制订保护计划。
6
保障措施
6.1 组织保障
灾害事件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召开成员单位紧急会议,开展专家组会商研判,制定专项应急处置方案并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方案确定后,指挥部应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统筹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2 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市、县(市、区)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应急防治物资储备制度,重点保障农药、施药器械、防护用品等物资供应。
6.3 资金保障
处置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事件所需的财政经费,应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同时应建设和完善应急防治药、械储备库的建设与维护。灾害发生地的应急防治经费主要由地方政府承担,并积极争取省、市级财政专项支持。
6.4 技术保障
市植保植检部门应在省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的指导下,负责统筹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警、应急预案编制、防治技术培训与指导工作;组织实施辖区内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监测与防控,在疫区严格落实检疫措施,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7
善后处置
7.1 后期评估
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扑灭后,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及时组织专家和相关单位对灾害发生原因、应急处置过程、控制效果及损失影响等进行全面调查与综合评估。评估报告应抄送本级人民政府,并抄报上级农业农村局(厅)。
7.2 奖惩
各级政府对在预防、控制和处置农作物生物灾害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因工作致病、致残、伤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在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8 附 则
8.1 术语说明
8.1.1 农业重大有害生物
在本区域内能够暴发流行,对农业生产会造成严重损失的农作物病、虫、草、鼠害。依据农业农村部制定的《一类农作物病虫害名录》、《江苏省二类农作物病虫害名录》以及《常州市三类农作物病虫害名录》进行界定。
8.1.2 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
指被列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布的《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以及江苏省补充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
8.1.3 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的有害生物
如:农田鼠害等。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常州市农业农村局制定,根据实际情况更新。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常州市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流程图
2. 常州市处置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网络图
常州市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流程图
附件2
常州市处置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网络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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