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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民办技工院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民办技工院校办学行为,强化办学资金监管,防范办学风险,促进我市民办技工教育健康发展,市人社局会同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研究制定了《常州市民办技工学校办学资金监管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常 州 市 民 政 局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民办技工学校办学资金监管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民办技工院校办学行为,加强民办技工院校办学资金监管,促进我市技工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我市民办技工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监管意见。
一、总体目标与适用范围
(一)监管目标。维护学校办学资金安全,保持学校必要的资金支付能力,确保办学资金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保障民办技工学校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法人财产权,防范应对办学风险和突发事件,维护民办技工教育健康秩序。
(二)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我市登记为非营利性的民办技工学校;本意见所称办学资金,指民办技工学校面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的餐费和财政补助资金等。
(三)核心原则。实行监管账户制度,做到专款专用、分账管理、系统管控。
(四)监管内容。办学资金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银行账户管理、资金收支、账户最低运转保障等。
二、加强账户管理
(一)银行账户登记备案。民办技工学校应当开立办学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并报人社主管部门备案,学费、住宿费、财政补助资金等全部转入该专用存款账户。民办学校按要求与人社主管部门、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明确监管内容、信息推送、免责条款等。
(二)资金拨付和监管。民办技工学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办学,应建立健全年度预算管理制度,保障办学资金规范使用。民办技工学校专用存款账户内余额应当不低于下阶段(当前至学年末)学校办学必须支出额度(包括教职工薪酬、教学费用、后勤保障等),以保障学校顺利运转,该额度外资金拨付至学校基本账户用于办学各项支出。如有大额修缮费、资产设备购置等项目预算支出、需提前动用专用存款账户资金的,学校可向人社主管部门书面报备,人社主管部门在收到学校完整报备材料后,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风险评估,视情况在不影响后续办学情况下核准提前拨付额度。
(三)账户异常和最低运转保障预警。民办技工学校银行账户发生异常情况下,所在银行应当立即向人社部门通报相关情况,异常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账户被冻结、强行划扣、盗用、停用等可能对学校办学发生重大影响的,或者专用存款账户未经批准单笔支出金额或一段时间内累计支出金额达到一定额度的。民办技工学校应当立即向人社主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并采取适当补救措施。监管银行发现专用存款账户资金低于最低运转保障额度时,应当及时向学校和人社部门发送风险预警,学校应及时补足余额,并报人社部门备案。
三、规范制度管理
(一)严格主体责任。民办技工学校作为办学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要全面履行法人主体责任。民办技工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抽逃、挪用或者侵占学校资产。办学结余须全部用于办学,不得以任何形式分配办学结余资金。学校不得出借资金账户,不得利用资金账户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经济担保,不得将办学资金归集到举办者及其利益关联方等其他账户进行集中管理。学校不得以非办学发展用途举债,借入款项只限用于学校建设和发展,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借给举办者及其他单位或个人。
(二)落实财会制度。民办技工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学校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严格对资金收支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一经发现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行为的,人社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线索或证据移交财政部门等机构依法处理。
(三)加强收费监管。民办技工学校要认真落实各项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学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调整时应提前向社会公开。不得跨学年预收。对民办技工院校的收费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四)深化合规计提。民办技工学校要每年委托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财务审计,审计报告报人社主管部门备案;应当从经审计的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中,按照不低于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发展;按要求报送收费情况、财务报表、资金使用明细、学校银行账户管理情况等资料,配合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五)严格违规处理。将办学资金监管情况纳入民办学校年检、办学质量考核、招生计划核定的重要依据,对不配合资金监管,在备案账户之外收费,弄虚作假及以其他方式逃避资金监管的学校,视情核减招生指标、不予年检合格。对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由人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罚。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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