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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索 引 号:014109429/2012-00427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规〔2012〕13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2012-12-24 公开日期:2012-12-28
时   效:本细则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13日。
内容概述:常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常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常政规〔2012〕13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24日


常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提高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根据《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信息、工业等管线及相关附属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地下管线工程)。

本细则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指在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以下简称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第三条 市、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利用和业务指导等工作。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接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规划、园林、城管、交通运输、水利、民防、公安、经信、文广新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对在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表彰。

第五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查询和取得及相关工作。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与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报送的内容和要求。

第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对地下管线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第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必须完整、准确、真实,不得涂改和伪造,竣工图必须经施工单位编制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及监理单位现场监理、总监签字认可。

第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出具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要求。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纸质及电子档案材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施工批准文件及其他前期审批文件;

(二)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施工原始记录和监理文件;

(三)地下管线测量成果及技术报告;

(四)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和验收文件;

(五)应当移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2007)等规范要求。移交档案资料合格的,由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

第十二条 涉及地下管线的建设工程,其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按照规定,与建设工程档案同时独立组卷并移交。

住宅小区、工厂、学校等区域内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汇总后与房屋建筑工程档案一并移交。

第十三条 有关专业管线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地下管线废弃的,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应当自废弃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告知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地下管线的,应当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走向等,地下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结果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或单位对已有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测绘成果和相应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逐步实现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绘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及时接收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成果。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地下管线专业图等有关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和移交归档的城市地形图及控制成果,及时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并输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和保密工作。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使用制度,依法提供开放档案的查询和利用服务。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应当与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进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资源协作。

第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细则规定,造成地下管线损坏或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关辖区档案管理机构行使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职能的,从其规定。

有关辖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第二十二条 军事专用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