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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对常州市政协十五届四次会议提案 第0318号的答复
索 引 号:014109760/2025-0007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卫复〔2025〕第75号 发布机构:市卫健委
生成日期:2025-06-13 公开日期:2025-07-0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对常州市政协十五届四次会议提案第0318号的答复
关于对常州市政协十五届四次会议提案 第0318号的答复
常卫复〔2025〕第75号

张晓俊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中小学门口设立禁烟区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公共场所禁烟工作现状

市卫健委认真落实《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主要工作如下:一是落实控烟主体责任。根据《条例》规定,教育、卫健、公安、交通、文广旅等部门负责履行各自管辖公共场所禁烟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是控烟工作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条例》规定落实相关禁烟措施。二是持续加大控烟宣传。各级公共场所主管部门印发各类禁烟宣传海报、宣传折页等,发放到所辖公共场所及相关单位。同时,通过网络、媒体等广泛宣传控烟禁烟要求,增强群众对吸烟危害的认识。三是推进无烟场所建设。持续巩固推进无烟卫健、无烟学校、无烟机关等无烟场所建设。建成4家国家级戒烟门诊,帮助戒烟人群科学有效戒烟。四是组织专项监督检查。卫健、教育、公安、交通、文广旅、体育等部门联合组织开展公共场所禁烟专项检查,近3年共检查各类单位21800余家次。

二、《条例》对学校禁烟区域的规定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场所禁止吸烟:(一)托儿所、幼儿园、小学的室内外区域,其他各类学校的教学场所、图书馆、学生宿舍等室内区域;(十)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以上表明,现行《条例》将小学的整个校园范围(包括室内外)和中学的室内区域列为禁烟区,但未将校门外区域纳入法定禁烟范围。目前,其他法律、法规也未将校们外确定为禁止吸烟场所。我市控烟执行省《条例》,无专门地方性法规。

尽管《条例》未规定校门外禁烟,但正如委员所建议,“校门口作为学校形象的窗口,其环境状况直接关系到学校的教育氛围和社会形象。吸烟现象的存在,不仅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健康意识和良好行为习惯,也可能给外界留下管理不善的印象,影响学校与社区的和谐关系”,需要社会各界特别是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高度重视和创新管理。

三、下一步工作

(一)强化宣传教育引导。通过家长会、公告栏等渠道,广泛告知校门口吸烟行为的危害和不良影响,引导家长及社会人员积极配合。通过志愿者和家长,积极劝阻制止校门口吸烟行为。相关部门加大吸烟危害健康宣传,落实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措施,共同营造青少年健康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

(二)寻求法律保障支撑。一是根据《条例》修订进展,提出修改建议,将校门外特定区域(如校门周边50米)纳入禁烟范围,明确责任主体,落实管理职责。二是教育等部门在制定涉及学校、学生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时,加入校门外特定区域禁止吸烟相关条款,一并贯彻落实。三是根据立法权限和流程,积极开展调研,学习先进地区经验,适时提出我市地方立法项目建议,做好相关工作。

感谢您对青少年健康的关注!我们相信,通过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特别是学校、学生、家长的相互配合支持,校门口吸烟现象一定会得到有效控制。

签发人:潘国才

经办人:祖熙阳

联系电话:85682576

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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