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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扶持帮助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纾困的十条政策》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22-00077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市政府及办公室文件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办发〔2022〕41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2022-05-26 公开日期:2022-05-2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扶持帮助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纾困的十条政策》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扶持帮助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纾困的十条政策》的通知
常政办发〔2022〕4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扶持帮助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纾困的十条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扶持帮助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纾困的十条政策

  根据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在全面落实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力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基础上,为进一步统筹做好我市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扶持帮助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的稳定性,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特制订如下政策措施(简称“助力中小微 纾困新十条”):
  1. 强化政府性转贷支持。建立受疫情影响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动态名单库。进一步放大“普惠融”政府性转贷支持力度,名单库内企业在2022年年底前办理转贷业务的,转贷时间在2天以内的,资金使用费全免;转贷时间超出2天的部分,使用费减免50%。(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以下政策措施均需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和常州经开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单独列出)
  2. 加大担保减费让利力度。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融资担保费率在确保不高于1%的基础上,原则上再优惠0.2%,不得断保、停保、压保。(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3. 推广无还本续贷。鼓励和引导银行机构进一步推广“无还本续贷”“随借随还”模式,相关单位按月督查银行机构延期还本付息政策落实情况。引导银行机构对确有还款意愿、正常生产但存在临时性经营困难的企业,统筹考虑展期、重组等手段,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适度增加受困企业授信额度。(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常州银保监分局)
  4. 鼓励疫情防控保险。鼓励规模以上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根据自身风险管控需要,自愿投保疫情防控综合保险。保险机构应严格遵守监管制度,开发专门的疫情防控保险产品,保障范围包括因疫情防控(处于封控区或管控区)导致关停的企业员工工资损失及相关安置费用和善后处理费用赔偿风险,市级财政对企业缴纳的保费予以最高50%的补贴。补贴标准统一按照单个企业保险金额10万元和费率2%计算。引导保险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不断拓展保障范围,更好支持企业稳定经营。(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常州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
  5. 加大“小微贷”政策支持力度。鼓励银行机构主动推介企业争取“小微贷”专项贷款,给予不超过LPR+100个基点的优惠利率;融资担保机构实行“见贷即保”,不向企业收取任何担保费用,免除抵押、质押等反担保措施。(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金融监管局)
  6. 实施“苏岗贷”融资项目。中国银行常州分行作为首批试点金融机构,开展“苏岗贷”融资业务,对吸纳就业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企业精准投放信用贷款,支持企业稳岗扩岗。(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金融监管局)
  7. 支持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向受疫情影响、暂时未恢复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具体办法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另行制定。鼓励企业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经培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职工给予800至4000元的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8. 实施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对于承租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标准厂房、孵化器等国有房屋(含场地),且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可实施租金减免。(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9. 帮助外贸企业稳健发展。加大“外贸贷”投放力度,年内新增放款超5.5亿元。开展中小微外贸企业汇率避险扶持专项行动,年内新增外汇套保“首办户”企业超250家。中小微外贸企业出口信保持续扩面降费,在原有统保平台的基础上,新增出运前订单取消、重点项目、外贸新业态、服务贸易、海外仓等科目的风险保障,帮助有需求的企业获取专业的市场分析报告,提高外贸企业接单能力。(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常州银保监分局)
  10. 建立本地供应链对接平台。依托工业大数据服务平台,开发重点企业供需对接系统。支持本地企业免费发布供给侧和需求侧信息,帮助企业加强线上线下对接服务,促进本地工业经济内循环。(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未特别注明时限的,有效期至2022年底。如国家和省出台同类的政策,原则上按“取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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