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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国统制〔2024〕11号)及相关技术规定要求,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完成2024年度全市排放源统计工作,统计范围涵盖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生活源、移动源等源项。现将2024年度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调查情况予以公布。
一、总体调查情况
(一)调查对象数量
全市共筛选2154家重点调查单位,其中2039家工业企业;45家污水处理厂;6家生活垃圾处理场(厂);56家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厂,1家单独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厂,3家协同处置企业数;4家储油库企业。
(二)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分别为:化学需氧量20091.63吨、氨氮1310.27吨、总氮3891.59吨、总磷183.32吨、二氧化硫4490.32吨、氮氧化物21548.02吨、颗粒物12341.93吨、挥发性有机物25936.09吨。
二、工业源
(一)废水污染物
全市工业源废水排放量为6152.85万吨,废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分别为:化学需氧量1842.27吨、氨氮72.42吨、总氮377.77吨、总磷7.74吨。
(二)废气污染物
全市工业源废气排放量为7740.33亿立方米,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分别为:二氧化硫4426.83吨、氮氧化物9650.86吨、颗粒物11994.06吨、挥发性有机物11525.31吨。
(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全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661.19万吨,综合利用量644.51万吨,处置量14.76万吨。全市危险废物产生量54.36万吨,利用处置量54.38万吨。
三、生活源
全市城镇生活污水排放量为23852.09万吨。城镇生活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9725.86吨、氨氮排放量为613.93吨、总氮排放量为2320.49吨、总磷排放量为99.29吨;生活及其他二氧化硫排放量为60.11吨、氮氧化物排放量为270.56吨、颗粒物排放量为262.38吨、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为6811.14吨。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全市污水处理厂污水实际处理量为54061.99万吨,污泥处置量为31.91万吨。
全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实际处理量为17.98万吨,实际填埋量为5万吨,实际焚烧量为12.98万吨。
全市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厂、单独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厂、协同处置企业实际利用处置危险废物745201.56吨。
五、移动源
全市机动车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氮氧化物11584.12吨、颗粒物81.37吨、挥发性有机物6943.1吨。
储油库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为656.54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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