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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经开区经济发展局:
你局《关于上报常州市瑞宸新材料有限公司高端特种钢材智能化精密后部精整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常经经发〔2025〕45号)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5年第31号)、《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苏发改规发〔2025〕6号)及有关规定要求,对常州市瑞宸新材料有限公司高端特种钢材智能化精密后部精整项目节能报告开展了合规性审查和技术性评审,结合评审意见,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审查总体结论
该项目节能报告编制规范、基础数据详实,提出的节能降碳措施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项目代码:2509-320491-89-01-551808,行业代码:C3360)。
二、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目为新建项目,项目利用中天钢铁集团北厂区现有空余生产车间26808.6平方米(原车间的部分区域)、办公楼570.5平方米(仅租用二层),对生产车间的公辅配套设施及地坪、设备基础等进行适应性改造,并新增热处理生产线、银亮钢生产线等15条。项目正常投产后,形成120000吨/年钢材的精整能力。
三、项目能源消费和碳排放情况
项目建成后,年消耗电力5663.50万kW·h、天然气172.80万m3、新水14.18万t、氮气144.00万m3,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8957.84tce(当量值)、16224.11tce(等价值),年化石能源消费量为6869.71tce(当量值)、11956.10tce(等价值),年碳排放量为36252.39tCO2。
该项目不属于《江苏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2025年版)》中的“两高”项目。项目计划于2026年6月投产,其能源消费总量指标为我市“十五五”新增用能指标。
四、项目能效水平
项目选用的工艺技术先进,未使用限制类和淘汰类工艺,用能设备的选择较为合理,符合生产特点。新增用能设备能效须达到节能水平,企业应根据相关标准选用2级及以上能效设备。项目辅助生产和附属生产设施合理,主要通用设备应达到相应标准规范2级及以上能效水平。
项目热处理工序单位产品能耗327.17kWh/t,优于《金属热处理加工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DB 31/642-2020)先进值指标530kWh/t、优于《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大功率高精度智能风电机组主轴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苏发改能审〔2023〕243号)热处理工序单耗值331.91kWh/t;单位产品能耗77.25kgce/t(当量值),优于深州市红翔银亮钢有限公司2025年实际单耗值96.18kgce/t。综上,项目能效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五、有关措施
项目建设单位应对项目设计、施工、验收以及运营进行有效管理,严格落实节能审查阶段提出的各项节能降碳措施,选用满足2级及以上能效等级要求的设备,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项目运营后能效和碳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先进。
六、节能审查验收及监管要求
(一)验收要求
在项目投产、使用前,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25〕8号)自行或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机构开展节能审查验收工作,在节能审查验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节能审查验收自查报告上传至江苏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存档备查。你局应及时了解项目建设进度,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要求开展节能审查验收,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抄报我委。项目未经节能审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二)监管要求
你局须履行属地监管第一责任,应强化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加强项目能源消费总量、能效水平及碳排放的监督管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节能审查验收等情况进行跟踪核实。
你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优化生产工艺、加强节能降碳技术应用、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和管理水平,降低能源消费和碳排放、提高经济产出,确保项目达到节能报告明确的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水平(等价值0.4842tce/万元,化石能耗强度0.3568tce/万元)和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水平(1.0819tCO2/万元),确保项目实施不影响常州市节能降碳目标任务的完成。
七、其他说明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节能审查意见开展项目建设。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在开工建设前或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向我委提交变更申请。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向有权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
(二)本审查意见仅针对本次上报的节能报告,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后,发生重大变动或存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和碳排放、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或碳排放总量高于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等情况,由主管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三)本节能审查针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碳排放水平及节能降碳措施等情况提出意见。项目是否实施由当地政府根据当地节能降碳实际需要决定,相关核备和报建手续须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及要求执行和办理。我委将根据相关规定视情对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四)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后,项目建设单位可通过江苏省产品碳足迹公共服务平台核算产品碳足迹,并与所属行业及同类项目碳排放先进水平和平均水平进行比较分析。
(五)项目自我委出具本审查意见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本审查意见自动失效。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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