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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执行《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25〕5 号),现将有关事项解释如下:
一、户籍与家庭成员的认定
1.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包括申请人代表和共同申请人。
申请人代表需为常州市户籍,共同申请人无户籍限制。
正在享受保障的公共租赁住房家庭,因离异、死亡等原因导致人数减少,变为年龄不满35周岁的单人家庭或是剩余人员均为外地户籍的,可向原申请办理机构申报人口变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其重新进行审核,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可继续享受保障。
2.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人非已婚的,其有抚养关系的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抚养关系以相关法律文书或协议 (离婚协议、变更抚养关系协议)为准。
3.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可自行选择是否与父母共同申请。
《常州市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出台前被取消资格的家庭,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其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可自行选择是否共同申请。
二、收入、财产的认定
4.部分家庭成员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者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其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符合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按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
5.住房保障审核中,对于担任企业股东或(和)法定代表人,但企业处于“吊销未注销”状态的,准予申请住房保障。
三、住房的认定
6.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认定为无房:
(1)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
(2)家庭成员未承租公有住房。
7.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满5年,如符合条件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8.房产转让是指房产所有人通过买卖、赠与、拆迁、司法处置或者离婚析产等方式将其房产转移给他人。
9.家庭成员患相关疾病(详见附件)或有大病统筹支出,因治疗需要出售唯一房产(含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不受“5年内无房产转让行为”限制。
10.房屋使用面积与建筑面积的换算方法:成套房建筑面积=使用面积×1.44;非成套房建筑面积=使用面积×1.22。
11.对于居住在D级危房且无其他住房的困难群众,按照无房认定。
12.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或者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如名下非住宅类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四、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申请条件
13.除城镇最低收入无房家庭以外,以下特殊困难的无房家庭也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1)家庭成员中有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或有未成年子女;
(2)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患相关疾病的(详见附件)或有大病统筹支出的;
(3)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家庭、见义勇为家庭、烈属或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4)其他通过多部门联合评定的家庭。
五、公共租赁住房的后续管理
14.除法律法规中规定的退出情形以外,在限定期限内拒不配合年审或无家庭成员在环卫系统就职的环卫系统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家庭,需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5.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梯级退出机制,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家庭,退出确有困难的,自退出发文生效次月起可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搬迁期,搬迁期的租金标准为7元/月·平方米。
搬迁期满后,承租家庭确无其他住房的,可申请最长不超过2年的过渡期,第1年过渡期按11元/月·平方米租金标准收取,第2年按14元/月·平方米租金标准收取,2年过渡期满后按市场租金收取。
六、其他
16.自2026年1月1日起,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按家庭实际人数发放租金补贴或分配房源。
17.因金融资产超标或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而被取消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家庭,2年之内不得再申请住房保障。
18.溧阳市、金坛区、武进区住建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关于印发<常州市区保障性住房有关政策解释>的通知》(常住建〔2019〕30号)废止。今后出台的文件与本解释口径不一致的,以最新制定的文件为准。
附件:相关疾病类型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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