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敏其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优化全市民营企业发展环境的建议》收悉,经会同市发改委、公积金中心共同研究答复如下:
一、着力加强劳动用工合规指导
一是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指导和监管。制定发布《常州市劳务派遣合规用工指引》,推进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经营、规范用工。在对劳务派遣单位年度核验和信用评价基础上,好中选优进行宣传推介,对经营异常、评价较差、违法违规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向劳动者和用工单位提示风险。二是加大和谐企业培育力度。对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规范》要求,选取有一定代表性的企业作为省优秀劳动关系和谐先进企业和培育对象,指导培育对象制定创建方案,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三是会同工会等部门指导企业完善集体协商机制。贯彻落实《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发布《集体合同审查服务指引》,开展集体协商春季集中要约行动,规范基层集体合同审查工作,积极为用人单位和职工提供集体协商工作全流程服务指导。四是开展企业劳动用工监督评估专项服务。该项目由市总工会、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和市律师协会共同开展,主要由执业经验丰富的劳动法律师团队,在助力企业健康发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严格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
劳动监察执法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我市全面公示了劳动保障监察权力事项清单和执法流程等;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抽取执法人员和执法对象;及时公布行政处罚和信用惩戒对象名单,确保执法公开透明。2024年,全市公布13起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12家用人单位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收到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应当依法处理,用人单位有配合调查的义务。为快速化解劳动争议,我们创新工作举措,推进“和谐号”调解直通车项目,该项目获评“常州市法治惠民实事优秀项目”;2024年,又将“常安薪”小程序加载企业内部调解功能,在接入的82家企业实施内部调解。
我市每年开展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2024年共检查1762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发现未经许可经营劳务派遣1件,劳务派遣单位未按规定报送年度经营报告73件;违法及违反公序良俗类337件,其中劳务派遣单位克扣用工单位支付的工资56件;依法责令整改55件,行政处罚5件,罚款7.97万元。下一步,我市将按照全省新修订的案由规定和自由裁量基准,发挥大数据在证据收集、案例分析、法律适用中的作用,在遵循企业和职工意愿的前提下增加接入企业范围,减少劳动纠纷外溢上行。确保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公开、公平、公正。
三、优化提升工伤认定鉴定服务
随着工伤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劳动者被纳入制度保障范围,与此同时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职工对工伤保险程序和标准不熟悉,以欺诈、误导等手段介入案件,以非法获利为目标收取高额代理费,损害了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对此,我们采取三项措施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一是优化服务机制,提升经办效能。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公共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实行相关业务“网上办”“一窗受理、限时办结”。在政务大厅设立法律援助专窗,为劳动者提供免费法律咨询。二是健全监管体系,筑牢风险防线。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建立起工伤申报、审核、存档全流程闭环管理体系。在查询服务中,对查阅人身份和查阅内容严格把关,严格保护个人隐私。同时,落实岗位责任制和风险防控清单,开展警示教育,严禁工作人员与“工伤黄牛”勾结等违规操作。三是创新宣传模式,提升宣传效应。构建宣传矩阵,线上利用“社保云课堂”系列短视频、直播和微信公众号等方式进行政策宣讲;线下依托“安全生产月”“工伤预防进企业”等活动,普及工伤预防知识,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发生。下一步我们将扩大社会面宣传,让职工和用人单位更加了解政策,避免被不法分子钻空子。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一项科学性、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国家标准,它关系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目前执行2014年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这个标准制定于1996年,分别于2006年、2014年进行了修订。该标准本着以人为本、统筹协调、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精简、适用、提高可操作性为导向,解决了实际操作中反映比较集中、普遍和突出的一些问题。随着社会发展和医学的进步,也出现了鉴定标准相对滞后的情况。下一步,我们在实施好现行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同时,也将你们的建议逐级反馈至国家层面,供其在后续修订中统筹考虑;同时持续关注政策动态,持续推动相关标准体系与社会需求相适应。
四、认真落实项目收费监管措施
根据《江苏省定价目录》《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均实行目录管理,由省、市发改部门每年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一是列入政府管理的收费项目。房屋登记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范名称为资规部门收取的“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收费依据为苏价服〔2016〕246号、苏财综〔2019〕35号;散装水泥基金为政府性基金,立项和收费标准均由财政部门管理,2017年已取消。二是省明确取消的收费项目。2017年省财政、省物价统一发文取消白蚁防治费,住建部门不得再收取;建议中提到的“质检行政费”名称不明确,市监局(原质检部门)原收取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已于2017年由省统一取消;市监局(原质检部门)收取的“委托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双方协商确定;防雷费(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收费和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检测服务收费)2016年由省统一取消。三是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图审费、房产测绘费、竣工测量费、消防检测费、环保检测费、建筑物正负零验线费6项收费,不在政府定价目录内,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协商确定。四是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73号),行业协会商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要求,合理、自主确定会费标准和档次……收取向社会提供的经营服务性项目费用时,需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内容。据此,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标准不在价格主管部门的定价范围内。
我市每年都在政府网站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另外按照省发改委公布的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结合我市实际公布我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下一步,我市将提高收费政策透明度,加强收费监管,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一是每年动态公布行政事业性和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二是及时全面落实国家和省涉企清费减负收费政策;三是配合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涉企收费检查,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
五、精准实施住房公积金政策
2005年,原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六条明确:“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行政主体应当依法行政,“法无授权不可为”是原则,公积金管理机构无权自行设定时效规定。近年来,市公积金中心就追缴时限问题多次向住建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省住建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反映,并提出缩短追溯期的建议。目前,住建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正在推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修订,推进《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我们将继续提出相关意见建议,推进企业历史欠缴问题解决。
感谢您对全市民营企业发展营商环境的关心和支持!
签发人:严德群
经办人:李明杰
联系电话:0519-85682023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2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