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活动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浏览次数:
信息名称:关于对常州市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第148号的答复
索 引 号:014109859/2025-0007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农发〔2025〕52号 发布机构:市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2025-06-03 公开日期:2025-06-1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对常州市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第148号的答复
关于对常州市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第148号的答复
常农发〔2025〕52号

戴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打通宅改集建区所在村民小组农民纳入社会保障通道的建议》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市农村宅基地改革和农民住房条件改善工作的关心关注,并对在农村住房集建区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提出了失地农民权益保护的合理化建议。我局作为主办单位高度重视本建议的办理工作,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社局等会办单位专门赴钟楼区邹区镇泰村村开展专题调研,和镇、村相关同志开展面对面交流讨论,现综合调研情况和会办单位意见,答复如下:

建设农村住房集建区是我市在宅基地改革中推进农村住房条件改善的重要方式之一,对推动农民居住向小区集中、农村土地集约节约高效利用具有积极的作用。总体上看,在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限定面积”的政策框架下,按照“建新拆旧”的原则,建设农村住房集建区用地和农户原有宅基地的退出,用地总量上应可实现总体平衡。以武进区为例:根据2024年武进区农村宅基地基础数据调查结果显示,武进全区农村宅基地户均面积是217.71平方米,目前,武进区新申请农村宅基地建房最高的限定面积是140平方米,加上集建区建设中的小区道路、停车场、公共设施等公建配套,宅改集建区建设所用建设用地与原有农户退出的宅基地总量应可实现平衡。当然,也有的集建区集中在某个自然村或村民小组,会导致“小范围”的农民失地的情况。

集建区需利用一般农用地建设的,必须办理“农转用”手续后,再进行宅基地审批。农转用所涉农用地本质上还是“集体所有,农民使用”,属于村集体内部土地用途调整,不属于国家征收,不适用有关国家征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但集建区的建设事实上占用了农民的承包地,存在农民实际失地的情况。为切实保障失地农民的相关权益,镇、村可以参照国家征收的补偿标准和社会保障要求组织实施。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镇、村可自行设立专门账户,参照相关文件标准筹资,用于专门缴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用(补贴)。

对于您提出的被征地农民社保名额统筹分配的建议,可以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若干政策》(常办电〔2022〕129号)文件精神,对失地农民可以暂时不办理社保。在参加宅改的其他村民小组范围内有项目办理土地征收之前,提前测算需统筹分配的人数,并将拟征收地块中将相应的土地,按程序确权给宅改集建区所在村民小组。在正式办理征收程序时,按对应的土地所有权解决相应的人员社会保障问题。

综上,宅改集建区建设中使用的农用地不属于国家征收,失地农民不属于被征地农民保障范围。宅改集建区集体组织亦可结合实际情况,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积极探索宅改集建区失地农民的权益保障工作。今后,如国家和省政府有明确的宅改集建区中使用的农用地相关社会保障文件规定,我们将及时按有关要求,配合做好对宅改集建区所产生的失地农民保障工作,切实维护好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签 发 人:冯旭江

经 办 人:李文群

联系电话:85682259

常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