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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江苏省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466000424/2017-0001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转载公开 信息来源:江苏省档案局
文件编号:苏档规发〔2017〕1号 发布机构:市档案局
生成日期:2019-11-07 公开日期:2019-11-0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工作在脱贫攻坚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档发〔2016〕13号),结合我省实际,省档案局、省扶贫办共同制定了《江苏省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江苏省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档规发〔2017〕1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档案局、扶贫办、省委各驻县(区)帮扶工作队: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工作在脱贫攻坚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档发〔201613号),结合我省实际,省档案局、省扶贫办共同制定了《江苏省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档案局      江苏省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531

 


江苏省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工作,确保精准扶贫档案的真实、完整、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档案在脱贫攻坚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务院扶贫办《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省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扶贫部门、有扶贫任务的乡镇、行政村及各级帮扶工作队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精准扶贫档案是指在精准扶贫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音像、电子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精准扶贫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精准扶贫档案包含文书、项目、会计、照片、电子等类型档案,按具体职能工作内容可分为综合类、精准识别类、精准施策类、精准脱贫类等四类。

    第四条  各级扶贫部门负责精准扶贫档案工作的组织实施,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业务指导监督。

    第五条  精准扶贫档案形成单位应当加强对精准扶贫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档案机构,建立完善档案管理规章制度,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和适应档案管理现代化要求的设施设备,保障档案工作场所和经费。档案管理人员应当经过档案专业知识培训,离职前应当办理档案工作交接手续。

    第六条  精准扶贫档案应当依法依规做到应收尽收、应归尽归,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擅自销毁。

    第七条  精准扶贫档案应当分门别类整理:文书档案按《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 22)进行整理,扶贫项目档案按《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一般要求》(GB/T 11822)进行整理,扶贫资金档案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整理,照片档案按《数码照片规范归档与管理规范》(DA/T 50)进行整理,电子档案按《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 18894)和《数字档案室建设指南》进行整理。

    第八条  精准扶贫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参考《江苏省精准扶贫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参考表》(见附件),并结合本地实际加以完善。

    第九条  精准扶贫档案保管库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潮、防尘、防光、防磁、防有害生物、防有害气体等保管条件,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条  精准扶贫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定期分为30年、10年。

    第十一条  精准扶贫档案形成单位和各级党委政府直属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精准扶贫档案信息资源,依法依规向社会各界提供利用服务。精准扶贫档案形成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档案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特别要加强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形成档案的安全保密管理,严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泄露。

    第十二条  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应当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

    第十三条  市、县级扶贫部门形成的精准扶贫档案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同级党委政府直属档案馆移交;乡镇的精准扶贫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县级党委政府直属档案馆移交。

    第十四条  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归档或造成精准扶贫档案失真、损毁、泄密、丢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档案局、省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于201761日起施行。

 

    附件:江苏省精准扶贫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参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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