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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索 引 号:014109429/2016-0016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生态环境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发〔2016〕151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2016-10-10 公开日期:2016-10-1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政府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市政府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和《常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在《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常政发〔2013〕189号)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我市禁燃区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扩大后的禁燃区范围
  (一)金坛区:东至S240,南至S38,西至S241,北至S340。扩大后的禁燃区面积为60平方公里。
  (二)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东至新北区通江路、通江路与S122交汇后沿S122至新北区东边界;天宁区和武进区经开区、洛阳镇东边界,南至武进区洛阳镇全部、S38、南夏墅街道全部和S38,西至扁担河、钟楼区邹区镇全部和S39;北至新北区北边界。扩大后的禁燃区面积为995平方公里。
  二、高污染燃料类型
  高污染燃料按《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环发〔2001〕37号)的规定执行,包括: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石油焦及各种可燃废物等;燃料中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相关限值的固硫蜂窝型煤、轻柴油、煤油及人工煤气;国家规定的未经加工成形的各类生物质以及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具体要求
  (一)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锅炉及各类炉窑、炉灶等60%的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钢铁烧结、高炉除外),应当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其他清洁能源或者集中供热替代改造;其余燃烧设施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逾期未完成的,不得继续使用。
  (二)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钢铁烧结、高炉除外)。
  (三)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通告的组织实施,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自行淘汰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做好禁燃区实施工作,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市发改、经信、环保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大力推广清洁能源,加快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严肃查处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钢铁烧结、高炉除外)及各类违法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
  (四)本通告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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