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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管理的通知
索 引 号:MB1938455/2024-00166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医保招采〔2024〕121号 发布机构:市医疗保障局
生成日期:2024-12-03 公开日期:2024-12-0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管理的通知
常医保招采〔2024〕121号

溧阳市医保局、各医保分局,各公立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行为,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深入推进药品阳光采购的实施意见》(苏医保发〔2021〕64号)、《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深入推进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的实施意见》(苏医保发〔2022〕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要求

1.网上采购。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医用耗材)均应在江苏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招采管理系统”)阳光采购、公开交易、应采尽采。采购计划应在省招采管理系统发起,采购订单的验收、结算等信息应与省招采管理系统实时、一致。

2.应急采购。对于临床诊疗特需但省招采管理系统无挂网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机构可先网下应急采购,在入库7个工作日内应将采购信息上传至省招采管理系统。医疗机构每年度应急采购药品(医用耗材)金额不得超过本单位药品(医用耗材)采购总金额的3%(5%)。

3.网上议价采购。公立医疗机构应结合本单位药品(医用耗材)实际用量,以省招采管理系统挂网价为议价上限价在省招采管理系统与企业进行实质性议价,切实降低采购价格,并将议价结果在7个工作日内上传至省招采管理系统。

4.集中带量采购。各医疗机构应根据国家、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要求,结合历史采购、使用量和诊疗人次、医院发展变化等实际,合理填报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医用耗材)的需求量,按时签订采购合同,优先使用集采中选品种,确保合同期内完成约定采购量。对存在供货问题和不良反应问题的集采药品(医用耗材),应及时通过常州医保信息系统(常州医保数据采集综合客户端-采购数据上报)上报(附件1)。

二、强化药品(医用耗材)采购监管

1.加强网上采购监管。医保部门建立网上采购监测通报机制和专项督查制度。季度通报公立医疗机构网上采购情况,年度开展阳光采购专项现场督查,对网上采购率不高的医疗机构,予以提醒、约谈并督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报相关监督部门。

2.规范预警采购管理。各医疗机构应谨慎采购预警、重点监测药品、预警医用耗材及非集采高价药品(医用耗材),非必需不采购。确因临床治疗需要采购的,需在采购前向医保部门申请(附件2),说明采购原因,待市医保部门同意后方可采购。

3.实行专项考核评价。开展定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招采专项评价和专项预算年度考核。评价、考核指标包括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采购情况、议价采购情况、预警品种采购情况、带量采购约定采购量完成情况。评价、考核结果与年度医保基金使用绩效综合评价和年度医保基金结算相衔接,规范医疗机构采购行为。

三、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市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全市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医疗保障局,各辖市(区)医疗保障部门应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确保阳光采购政策落地执行。

2.压实工作责任。公立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药品(医用耗材)采购使用管理制度,规范院内管理,促进规范使用。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监督考核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阳光采购制度的落地执行,指导监督本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网上议价采购和应急采购,按要求执行医保配套政策措施。

3.做好解读引导。推进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是规范医药采购行为、减轻群众医药负担的重要抓手,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及公立医疗机构要做好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1.药品耗材供货(不良反应)情况表

          2.预警(重点监测、非集采高价)药品、预警(非集采高价)医用耗材采购备案表

常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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