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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常州市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15-00059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办发〔2015〕46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2015-04-03 公开日期:2015-04-13 废止日期:2024-12-20
内容概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常州市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常州市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5〕4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常州市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3日

常州市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全面提高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江苏省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暂行办法》和《常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核内容

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综合评价考核内容主要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管理的状况,包括资源利用水平和产出效益、耕地保护责任落实、资源利用管控效率以及制度建设与实施等。

(一)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是指通过规划引导、标准控制、市场配置、存量挖潜等手段,实现节约资源、保护耕地、优化资源利用结构和布局、提升节地水平和产出效益的各项行为与活动。

(二)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负总责,建立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制度,将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主要指标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考核评价体系。

(三)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组织制定相关标准体系和规范,鼓励采用新技术和新模式,探索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新机制,促进国土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各级发改、经信、财政、环保、建设、交通、规划、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积极配合,共同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四)市政府对各辖市、区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情况进行年度综合评价考核。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实施综合评价考核工作,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审定。

二、考核对象及考核原则

(一)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各辖市、区。

(二)考核原则

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以定量考核为主,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根据不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资源禀赋和利用特征,对各辖市、区实施分类考核。

三、考核依据

(一)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发布的关于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文件等;

(二)《常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常发〔2015〕5号)。

四、考核时间

每年第二季度,对各辖市、区上一年度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考核。

五、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由资源利用水平和产出效益、耕地保护责任落实、资源利用管控效率、制度建设与实施以及加分项五个部分的指标组成。考核指标涉及的数据根据需要,分别采用考核年的年末数据、全年数据、考核时点前一年或前两年数据,详见《常州市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及评分计算方法》(附件)。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指标涉及的数据由市统计局或市财政局于次年3月20日前提供。

土地、矿产资源指标涉及的数据和单项管理工作考核结果由市国土资源局及相关考核部门于次年4月10日前提供。其中,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于次年3月20日前提供;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数据采集时点为次年3月20日。

其他数据和资料需由考核对象提供的,由各辖市、区负责统计汇总,于次年3月20日前提交市国土资源局确认。

六、考核评优限制条件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辖市、区,不参加评优。

(一)考核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耕地占补平衡有任意一项不达标的。

(二)考核年度及考核期间,被国土资源部挂牌督办、约谈或直接查处国土资源案件的;被省国土资源厅约谈或问责的、被省国土资源厅挂牌督办或直接查处国土资源案件的、土地督察或卫片执法检查整改未通过验收或暂缓通过验收的情形之一,且公示前未整改到位的;被省国土资源厅确定为执法重点管理县(市、区)或信访重点管理县(市、区)的;有经主流媒体披露、市级以上领导批示,经查实确有重大国土资源违法违规事实、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考核年度及考核期间,有矿山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

七、考核方式与相关要求

(一)考核方式

市国土资源局成立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办公室,负责综合评价考核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考核办公室对市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国土局、商务局、统计局等部门提供的数据、资料、单项考核结果和指标得分进行汇总、整理、评价,形成考核结果,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政府审定。

(二)相关要求

考核数据提供单位应当确保考核数据、资料的全面、真实、准确,按时将各项考核数据、资料、单项考核结果等,提交综合评价考核办公室。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各项基础工作,按照综合评价考核的具体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各项数据、资料,配合做好考核工作。

需由考核对象提供的数据资料,要加盖提供单位的公章。正式文件须提供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发文单位公章。

地区生产总值、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常住人口等不纳入属地统计的省级以上开发区、新城区、托管乡镇(街道)等,由各辖市、区人民政府提供不纳入属地统计的正式文件、证明材料、实际管辖范围并附图,经市国土资源局认定,调整相应的建设用地面积。

考核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资料、数据、文件及用于指标测评赋分的基础数据等,应当集中立卷归档。

考核对象在提供数据和资料时,存在虚报瞒报、弄虚作假、快报数据与年末数据有较大差异等情形,影响考核结果的,在全市进行通报,扣减已获得的奖励指标,并不得参加下一年度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评优工作。

八、考核结果应用

根据综合评价考核结果,对列入全省前20名的辖市、区,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奖励。其中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的具体标准,根据当年下达我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情况确定。获得指标奖励的地区,两年内不重复奖励。

综合评价考核结果,同时作为对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地方政府参评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评选的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的依据;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流量指标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模下达、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矿山环境整治项目和资金安排等的权重因素。

综合评价考核结果向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通报,并抄送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审计部门。

附件:常州市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及评分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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