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及武进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新北区农业局:
为确保我市旅游景区森林资源、景区景观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景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国森防发〔2009〕7号)精神,现就做好旅游景区的森林防火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做好旅游景区森林防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近年来,随着林区综合开发和旅游业的发展,进入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游览观光的人员大幅增加,有效地促进了当地的经济发展。但与此同时旅游景区面临着森林火灾隐患急剧增多、野外火源防控难度增大的严峻形势。景区山势险峻、林草茂密、林况复杂,森林资源作为旅游景区和生态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旦发生火灾,将直接威胁游人生命财产和景区景观安全,干扰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造成巨大损失,并影响社会稳定。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保护好景区森林资源安全,最大限度减少森林火灾发生及损失。
二、切实加强旅游景区森林防火工作的组织领导。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辖市(区)、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本部门或本单位森林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护林防火指挥机构,将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纳入本级护林防火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完善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分工。要明确各涉林景区的主要负责人为该景区森林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景区内的干部、职工、导游以及各旅游经营单位,对森林防火负有宣传、监督、报告、扑救森林火灾的义务和责任。要完善景区森林防火管理机制,强化工作职责,明确责任分工,规范林火管理,使景区、景点的森林防火工作逐步实现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和经常化。
三、组织编制旅游景区森林防火专项规划。各地要结合实际,全面分析旅游景区的森林防火现状和形势,组织当地以森林资源为主的旅游景区科学编制景区森林防火专项规划,并纳入景区总体规划中。景区森林防火专项规划要涵盖森林防火的组织体系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物资储备建设、消防队伍建设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规划由县级以上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审核报批。要加大对景区森林防火工作的投入,并严格按照规划的内容有序实施,确保景区森林防火工作正常高效运转,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四、切实加强旅游景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力度。各地要督促旅游景区建立符合实际需要的森林防火宣传员队伍,加强对干部职工和游客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在景区入口、景点沿线、宾馆(饭店)、游客集中休闲场所、接待点、火险重点地段及各类服务网点等,均要设置醒目的防火宣传牌或防火标志、标语。景区、景点门票要印制森林防火提示语及注意事项。要落实导游的森林防火告知责任,导游讲解必须要有森林防火内容。要充分利用景区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宣传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防火宣传教育,特别是要利用节假日和高火险时段集中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周、宣传月活动。景区周边各村和旅游经营单位要对农户和进入景区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营造浓厚的景区防火氛围。
五、切实加强旅游景区林火监测和火源管理。要把旅游景区森林火灾预警响应和野外火源管理摆到突出位置来抓,大力开展数字化景区建设活动,建立健全电子监控、了望台了望、重点地段守候和地面巡护等火情监管机制,加强火情监测。在旅游景区设立的防火检查站和入口验票处,要加强对入山人员、车辆的森林防火检查登记。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森林防火期内,严禁携带火种上山,进山车辆要配备防火装置,从源头上消除火灾隐患。景区内要严格执行野外用火审批制度,在森林高火险期,要及时发布戒严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高森林火险区内严禁一切生产、生活用火。要加大巡护力度和密度,实施重点防范,做到有火早发现、早报告、早扑灭,切实把森林火灾消灭在初始阶段。
六、切实加强对旅游景区森林防火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地要立即组织林业、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旅游景区内的森林火灾隐患开展一次全面的摸底排查,对森林防火基础设施薄弱、预防和扑救措施不力、森林火灾隐患突出的,要登记造册,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并跟踪督促,限期改正,把各种火灾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进入森林防火期,各地防火办要反复深入旅游景区、景点督促检查防扑火的措施落实情况,坚决消除景区森林火灾隐患,不断提高景区防控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各地护林防火指挥机构及旅游、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协调和指导当地旅游景区的野外火源管理及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对旅游景区的森林防火安全论证,通过安全论证后,方可安排游览。各地林业部门要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严格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确保景区在安排旅游、服务等各项设施建设或开发新景区(点)时,涉及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其森林防火设施建设必须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要严格森林火灾责任追究制度,对各项防火措施不落实、扑救措施不得力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特此通知。
常州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201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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