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活动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AI智能导读   浏览次数:
信息名称:沈某某认为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职责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索 引 号:014109613/2026-00007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2026-04-24 公开日期:2026-04-2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沈某某认为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职责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沈某某认为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职责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申请人:沈某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住所: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东路1031号楼

申请人沈某某认为被申请人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632日予以受理,2026413日书面听取了申请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职责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常州市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及房屋。2025925日,相关部门张贴《搬迁公告》,要求其于2025108日前搬离。为了解案涉土地是否涉及征收,以及若涉及征收,征收项目相关的征收信息,20251214日,申请人通过EMS快递方式向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进分局提交《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进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书面公开项目所涉: 1. 征地批复文件;2. 征地批复的申报文件(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3. 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4. 征地调查确认表;5.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6. 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7. 拟征地公告(土地征收预公告)、征地公告;8. 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证明文件;9. 项目征收红线图;10. 用地预审文件、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进分局于次日签收,至今未予回复后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补正通知,经由《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得知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进分局系被申请人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派出机构,不具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主体资格,案涉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依法应由被申请人履行答复职责。即便武进资规分局无相应答复权限,亦应依法向申请人作出书面告知说明,但其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无任何回应,该行为已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程序要求。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20个工作日向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复议,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在听取意见时称,申请人同时向被申请人及被申请人下属武进分局申请,不属于重复申请,被申请人已作出书面答复,但案涉申请应独立处理,不得与武进分局申请混同;武进分局以电话录音替代书面答复,未依法释明权限,程序严重违法,被申请人负有说明义务与连带履职责任;武进分局官网设置与内部情况说明冲突,构成对公众误导。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具有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根据该规定,被申请人具有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权。另外,武进分局作为被申请人的派出机构,不具备以武进分局的名义对外直接行使信息公开的职权。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程序合法。2025121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经查询审核后,于20251225日作出了常自然资规(依)202549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邮寄给了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程序合法。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被申请人经查询核实后,进行了答复告知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十项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检索确认,发现该地块范围内未有过土地征收批复,故被申请人处没有征收的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该信息在被申请人处不存在。四、申请人申请复议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首先,申请人在复议时称,被申请人未答复,该认定是错误的。被申请人已经于20251225日书面进行了答复,并将答复书邮寄给了申请人。其次,申请人称武进分局没有对申请人作出任何回应,该认定也是错误的。武进分局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就第一时间告知申请人分局没有相关职权,会将该申请交由被申请人办理,被申请人实际也收到了分局转交的申请并进行了办理。退一步而言,即便武进分局没有转交,也不会影响到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理由是申请人在向武进分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同时,也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完全相同的申请,即使武进分局没有转交,被申请人也会依法作出答复。综上,被申请人已经就申请人的申请作出了合法、全面的答复,该答复依法应当予以维持,故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51214日,申请人分别向被申请人及被申请人下属武进分局邮寄提交内容相同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被申请人均于次日收悉。申请人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申请人系常州市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及房屋。2025925日,相关部门张贴《搬迁公告》,要求其于2025108日前搬离。为了解案涉土地是否涉及征收,以及若涉及征收,征收项目相关的征收信息,现特申请书面公开该地块(位置图后附)征收项目所涉:1. 征地批复文件;2. 征地批复的申报文件(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3. 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4. 征地调查确认表;5.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6. 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7. 拟征地公告(土地征收预公告)、征地公告;8. 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证明文件;9. 项目征收红线图;10. 用地预审文件、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选择“纸面”,获取信息方式选择“邮寄”“快递”。申请人一并提交了所申请公开信息涉及地块的具体位置图。20251225,被申请人作出常自然资规(依)〔2025〕第497《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答复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你申请的第1-10项政府信息,根据你提供的范围,经核实,申请范围内未有过土地征收批复,故你申请的相关征收材料均不存在。”该告知书于次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根据申请人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提供的位置图,被申请人检索了常州市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该地块范围内未有过土地征收批复,未检索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

再查明: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常州市自然资源管理信息公开的法定主体,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进分局是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派出机构,不具有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资格。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位置图及邮寄封面截图;2.《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进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位置图及邮寄封面截图;3. 常州市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检索截图;4. 常办发201947《常州市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常编201950号《市委编委关于常州市自然资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更名的批复》及《情况说明》;5. 电话录音视听资料;6. 常自然资规(依)〔2025〕第497号《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及邮寄凭证。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对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作出答复的法定职权

二、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职责,且其作出的案涉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1215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请求公开其所提供位置图中地块所涉征收项目的相关征地材料,被申请人经检索发现该地块范围内未有过土地征收批复,未查询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遂于20251225日作出案涉告知书,依据上述规定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该告知书于次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职责,且案涉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三、关于申请人的主张。申请人称其向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进分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即使武进分局没有答复权限,也应向申请人作出书面告知说明,被申请人亦负有说明义务与连带履职责任。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是常州市自然资源管理信息公开的法定主体,其下属武进分局不具有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资格。武进分局已电话告知申请人应由被申请人对其申请进行答复,针对申请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已依法作出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的知情权已经得到保障。申请人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职责,且其作出的常自然资规(依)〔2025〕第497号《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沈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