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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完善《常州市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12-00117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社会救助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办发〔2012〕8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2012-01-10 公开日期:2012-01-2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完善《常州市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完善《常州市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2〕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苏政发〔20111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常州市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常政规〔20105号,以下简称《常州市实施办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完善。具体内容如下:

  一、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在原每人每年600元的基础上,增设720元、840元、960元、1080元、1200元、1320元、1440元、1560元共九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档次,多缴多得。同时,我市将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及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按规定补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人员,缴费标准按应缴费年度的缴费标准执行。2011年及以前年度的缴费标准为600元。

  二、对参保缴费的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政府按最低缴费标准给予补贴。

  三、个人账户存储额记账利率调整为每年参照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每年结息一次。

  四、领取养老金待遇时,对正常缴费超过15年的城镇居民,从第16年起,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可加发1%,加发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

  五、已经按照《常州市实施办法》规定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的城镇居民中尚未满60周岁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以停止领取基础养老金,从次月起连续参保缴费至60周岁,年满60周岁且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享受相关待遇。

  六、常政发〔2007109号(《常州市市区知青半家户及六十年代精简下放职工等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暂行办法》)文件规定的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调整,由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城镇老年居民补贴组成,其中城镇老年居民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40元。享受城镇老年居民补贴的人员,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享受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待遇的条件仍按常政发〔2007109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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