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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市、区有关单位,常州经开区有关单位,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常州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城市管理局 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常州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加强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常州市城市绿化条例》以及住建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管理。本办法所称的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园林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等施工。
第三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园林绿化工程行业管理,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工程招投标及市场管理等工作,对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市及以上立项项目和天宁、钟楼两区立项项目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其他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由各自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发改、住建、资规、交通、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五条 依法应当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报批或者备案。
第六条 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可研批复或备案前,审批部门应当征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时,绿化植物的选择、配置、景观效果等设计要求应咨询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报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第八条 依法应当实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的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招标人应按照招标相关规定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现场管理工作经历和专业技术能力。
第九条 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与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相匹配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资金、设备等条件,并遵守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鼓励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以银行或者担保公司保函或者购买工程履约保证保险代替现金的形式提供履约担保。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施工招标文件中明确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应当具备与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相匹配的履约能力;
(二)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良好的园林绿化行业从业信用记录;
(三)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中园林专业专家人数不少于委员会专家人数的1/3;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下列项目招标时,可以要求投标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具有与相关工程相类似的工程业绩:
(一)综合性公园建设改造工程;
(二)专类公园建设改造工程;
(三)古树名木保护工程;
(四)含有高堆土(高度5米以上)、假山(高度3米以上)的工程;
(五)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或者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十二条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报告手续。
园林绿化工程中按规定需要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房建市政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单独办理房建市政工程发包手续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三条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手续并联办理。
第十四条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对绿地面积进行竣工测绘。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园林绿化工程出具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五条 按规定应当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园林绿化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竣工资料归档手续。
第十六条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保修养护职责,做好保修养护期内工程缺陷排查和整改工作,及时办理建管交接手续。园林绿化工程养护接管单位宜参与工程保修养护期管理,协同做好工程缺陷排查,避免因缺陷影响工程正常移交。
第十七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开展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信息的归集、认定、公开、评价和使用等相关工作,监督指导园林绿化企业的信用管理和评价结果应用。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质量综合评价工作,并将质量综合评价结果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不良行为信息等应作为投标资格审查、评标的重要参考。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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