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常州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常州市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试行)》已经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代 章)
2020年1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常州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范和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政府工作部门和依法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对市有关单位和各辖市、区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各辖市、区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可与全市年度综合考核、服务高质量发展考核等一并进行,考核结果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六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组织推进。组织领导、机构人员、保障措施等。
(二)制度建设。
1.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措施制订及组织实施情况。
2. 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确定、保密审查、工作考核、社会评议、责任追究等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3.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4. 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三级审核、公众互动留言处置反馈、日常维护管理等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5. 政务舆情收集、处置和回应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基础工作
1. 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推进情况。
2. 全市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要点的落实情况。
3.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法定公开内容的发布和更新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编制和更新情况。
4. 文件的公开性审核、属性标注、按时发布情况,主动公开信息文本移交情况。
5. 政策解读同步发布情况,新闻发布会、在线访谈、政策简明问答图解等工作开展情况。
6.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和发布工作。
7.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情况,市政府转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协助办理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被投诉举报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复议或诉讼情况。
8. 政务新媒体开设备案、整合清理、内容保障、功能建设、安全防护等运营管理情况。
9. 公众参与包括开展公众开放日或网络问政等公共参与、回应公众诉求等情况。
10. 对于交办的政务公开相关工作落实完成情况。
(四)平台应用情况。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服务平台内容保障情况;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等场所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设施情况。
(五)政务公开方面创新性工作情况。
第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采取平时考核、社会评议和定期考核相结合、部门自查与综合评定相结合的方式。
(一)平时考核。根据每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明确的重点内容,采取在线大数据分析、实地查看、随机抽查等方式,对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二)社会评议。通过政府门户网站设置调查问卷等形式,由社会公众对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评议。
(三)定期考核。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提前制定下发具体考核方案、细则及指标,组织专项考核或者与全市其他工作考核结合一并进行。
第八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考核,按照考核指标进行打分。考核实行百分制并划分等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考核情况纳入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考核情况纳入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各辖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考核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进政务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政府工作部门和依法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社会评议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各辖市、区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务公开工作的社会评议。
第五条 评议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
(二)公开形式的便捷性、有效性。
(三)依申请公开的合法性、便民性。
(四)公开效果的社会和群众的认可度。
(五)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社会评议主要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等方式,通过政府网站公布,供社会公众评议。
第七条 评议活动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评议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3个等次。评议结果作为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要面向社会开展本机关自身政务公开工作的评议,对在“社会评议”收到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整改,并将评议情况纳入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评议,由其主管部门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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