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工作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014109429/2017-00091 |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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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常政办发〔2017〕58号 |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2017-04-14 |
公开日期:2017-04-21 |
废止日期:有效 |
内容概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工作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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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工作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 |
常政办发〔2017〕58号 |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常州市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工作职责分工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工作职责分工方案
为切实加强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形成“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全民动员、主动防灾”的工作新格局,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1〕9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63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15〕65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本方案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二)地质灾害防治部门负责组织对本部门管辖范围内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复查、监测和治理。按照《常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要求,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三)辖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地质灾害防治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开展动态巡查,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完善监测预报网络,提高群测群防水平。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科学开展工程治理或搬迁避让。负责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快速有序组织临灾避险。加强地质灾害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指挥中心,积极推进科技创新,加强宣传普及和培训。负责将落实情况列入本级政府督查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部门职责分工
(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会同相关责任部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制定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查明地质灾害特性及制定应急治理措施,会同市气象局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信息;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提出抢险救灾措施建议;组织对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进行治理和竣工验收,并移交责任单位管理和维护;组织专家对人类工程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进行成因分析论证认定,参与和配合有关部门查处人类工程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事故,并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组织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培训;承担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二)市发改委:负责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市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督促市内新能源企业、油气管道企业,对危及企业自身安全和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复查、监测和治理。
(三)市经信委:负责组织和督促工业、信息化行业企业对危及其自身安全和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复查、监测和治理;负责重大地质灾害应急物资铁路运输、闸电、通信等调度和协调保障工作。
(四)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和督促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和职业学校(院)对危及其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复查、监测和治理;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和职业学校(院)对学校建设中人为引发的地质灾害进行治理;配合职能部门督促对其他建设活动引发的危害学校的地质灾害进行治理;协调组织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和职业学校(院)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科普教育和防灾技能演练。
(五)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参与抢险救灾,配合当地人民政府疏散、撤离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组织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实施灾区交通疏导,依法打击灾区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六)市民政局:负责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生活安排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支持建立地质灾害防治社会组织。
(七)市财政局:负责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安排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及应急处置资金;指导辖市、区财政部门做好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的拨付和管理工作。
(八)市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和督促有关单位对危及建筑行业、房屋和市政工程、城镇和村镇建设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复查;对房屋和市政工程、城镇和村镇建设可能或已引发地质灾害的,督促建设单位加强监测和治理;在大中型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及施工图审查时,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项目工程,督促项目业主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九)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和督促有关单位对危及全市公路、水路、地方铁路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复查、监测和治理;督促因交通工程建设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人对地质灾害进行治理;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交通建设工程,督促项目业主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同时进行。组织抢修因灾损坏的交通设施,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道路的畅通,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运输保障。
(十)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和督促有关单位对危及水利部门所管辖的水库、水电站、河道、湖泊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复查、监测和治理;督促水利工程施工引发或可能遭受地质灾害的责任人对灾害进行治理;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水利建设工程,督促项目业主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同时进行。加强地下水开采管理。
(十一)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对危及医疗机构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复查、监测和治理;组织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开展医疗救护和抢救地质灾害导致的伤病员工作;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工作。
(十二)市规划局:负责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进行法定规划,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十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督促指导辖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灾区危房检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隐患。
(十四)市安监局:负责督促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对其引发和危及自身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监测和治理,督促工矿商贸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地质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
(十五)市旅游局:负责组织和监督旅游行业单位对旅游景区危及旅游设施和游客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复查;综合协调、监督管理旅游行业单位做好地质灾害的监测、防范和治理工作。
(十六)市民防局:负责组织对全市人防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复查、监测和治理,严防地下空间使用不当引发地面沉降、塌陷及地裂缝等灾害;视情利用人防工程为受灾群众提供安置场所,参与抢险救灾,协助做好人员应急疏散工作。
(十七)市气象局:负责开展强降水天气监测,发布强降水天气预警,及时提供降雨趋势预报分析资料;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信息。
(十八)市水文局: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建立地质灾害、气象、水利、水文预报预警信息共享平台;负责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动态信息。
(十九)市地震局:负责与国土资源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地震灾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巡查和检查。
三、保障机制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逐级负责制,确保防治责任和措施层层落到实处。
(二)严格落实资金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务必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费用和群测群防员补助资金纳入财政保障范围。根据本地实际,有计划地开展搬迁避让和隐患治理工作。
(三)完善技术保障机制。各地要引入专业技术队伍和技术专家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及应急处置的技术工作,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队伍的技术培训,不断提升防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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