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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关于印发春节期间有限燃放烟花爆竹通告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12-00054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发〔2006〕152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2006-12-05 公开日期:2006-12-06 废止日期:2012-12-10
内容概述:市政府关于印发春节期间有限燃放烟花爆竹通告的通知(注:2012年12月10日废止)
市政府关于印发春节期间有限燃放烟花爆竹通告的通知
常政发〔2006〕152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春节期间有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春节期间有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使广大市民欢度新春佳节,营造吉祥、欢乐、愉快的节日氛围,同时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将本市市区禁放区域内春节期间实行有限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07年开始,每年农历除夕6时起至农历正月十五24时止,在本市市区禁放区域内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放区域内未经许可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二、本市市区禁放烟花爆竹区域为:中吴大道以北,丽华北路以西,青龙西路以北,龙城大道以南,龙江中路以东所形成的区域内。

  戚墅堰区禁放烟花爆竹区域为: 戚墅堰街道区域内。

  三、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放区域内设置烟花爆竹销售点销售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和零售点,应当采购和销售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并加贴防伪标签。

  五、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进行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和监护。

  六、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品种限于鞭炮、双响爆竹和内管径46mm以下的组合烟花。个人严禁燃放礼花弹和各种拉炮、摔炮、土火箭等未经批准生产、销售的各类烟花爆竹制品。

  七、需要举办焰火晚会、庆典活动燃放烟花爆竹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必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燃放。

  八、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本通告自200711日起施行。

主题词:节假日烟花爆竹△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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