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增加总量、盘活存量、控制质量、稳步发展”的方针,科学、合理配置和利用医疗卫生资源,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江苏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意见》、《常州市市区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2006-2020)》等文件精神,特制定《常州市市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3-2015年)》,作为全市医疗资源配置和医疗机构设置的依据。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以满足城乡居民医疗服务需求为出发点,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以发展农村卫生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为重点,通过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进一步提高我市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扩大优质医疗资源的覆盖面,提升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构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多层次和多样化医疗服务需求、布局合理、分级分工、功能完善、便捷高效的新型医疗服务体系,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基本原则
(1)公有制主导原则。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原则,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促进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
(2)公平可及原则。从我市医疗供需实际出发,面向全体城乡居民,向农村和社区倾斜,逐步缩小医疗服务供给的城乡差别,保证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服务半径的规划、确定要适宜,交通便利,布局合理,易于群众得到服务。
(3)分级分工原则。落实医疗机构的功能和职责,建立和完善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医疗服务体系,实现常见病、多发病在基层医疗机构诊疗,危急重症和疑难病在城市医院诊疗。
(4)全行业管理原则。打破条块分割、部门所有的管理体制,发挥政府及其卫生主管部门统筹协调的作用,对本区域内各类不同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形式的医疗资源进行统一规划设置和布局。实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形成资源共享、利益共有、充满活力、公平有序的医疗服务体系。
(5)中西医并重原则。遵循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中西医并重,合理配置和利用中医药资源,完善中医医院、综合医院中医科、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提供中医药服务的网络。
(6)循序渐进原则。要保证医疗资源增量的有序发展,对现有存量进行合理调整,规划具有全局性、系统性和前瞻性,做到总体规划,分步实施。
二、规划范围及期限
规划范围为常州市区,包括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金坛市、溧阳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规划期限至2015年。
三、现状分析
(一)医疗服务人口状况
截止2012年底,常州市区常住人口为336.81万,60岁以上老年人77.21万,0-6岁儿童12.4万。年人均门诊4.6次,年人均住院0.1次。
(二)医疗机构目前状况
常州市区现有医疗机构780家。其中非营利性医疗机构661 家,占84.74%;营利性医疗机构119家,占15.26%。医疗床位12730张,平均每千人拥有医疗床位3.82张。拥有卫技人员16920名,其中执业(助理)医师6211名、注册护士6637名。平均每千人拥有卫技人员5.04名、执业(助理)医师1.83名、注册护士1.96名。
(三)医疗服务现状评价
近年来,我市医疗服务设施建设取得了较好的发展,但与未来人民群众快速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相比,仍然存在一定差距。
1.部分医疗资源利用不足。二级及以上医院承担大量的医护工作,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工作量偏少,设施设备部分闲置,专业人才匮乏,技术水平较低,资源利用不足,社会办医院床位使用率明显偏低。
2.部分专科医疗机构薄弱。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精神病医院等专科医院薄弱,不能满足群众需求。
3.民营医疗机构规模过小。社会办医疗机构规模小,技术力量薄弱,管理水平低,缺乏竞争力。
四、医疗服务体系的框架
(一)农村建立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骨干、村卫生室为基础的服务网络;城市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大型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为基础,门诊部、诊所等为补充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二)大力发展中间性医疗服务和设施,包括医院内康复医学科、社区康复、家庭病床、护理院、护理站、老年病和慢性病医疗机构等,充分发挥基层医疗机构的作用,合理分流病人。
(三)建立健全急救医疗服务体系。急救医疗服务体系由急救中心、急救站和医院急诊科(室)组成,合理布局,缩短业务半径,形成急救业务网络。
(四)其它医疗机构纳入医疗服务体系网络,发挥其配合、协调作用。
(五)建立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业务体系。大力发挥中医药在疾病预防控制、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服务中的作用。加强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和中医院建设,扶持中医药发展,促进中医药继承和创新。
五、医疗机构设置与布局
根据常州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地理条件、人口状况、居民卫生服务需要,综合考虑支付能力、医疗服务可及性、现有的医疗资源现状,确定区域医疗机构类别、级别、数量、规模及分布,并确定各类医疗机构的床位数、医师数、护士数。“十二五”期末,市区每千人拥有医疗床位达6.1张以上、执业(助理)医师2.5名以上、注册护士2.6名以上。
(一)公立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1.三级医院
功能:三级医院是向含有多个地区的区域(人口一般在百万以上)提供以高水平专科医疗服务为主,兼顾预防、保健和康复服务并承担相应的高等医学院校教学和科研任务的综合或专科区域型医疗机构。
数量:13所
常州地区现有三级医院10所,其中综合医院3所(市第一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常州市武进人民医院),专科医院5所(市三院、市肿瘤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儿童医院、解放军第一○二医院(和平医院)),中医医院2所(市中医医院、常州市武进中医医院)。2015年前增设2所三级医院,增设德安医院为三级精神病专科医院,常州市口腔医院(常州市中医医院钟楼院区)为三级口腔专科医院。常州市第七人民医院按500张床位的三级综合医院标准建设。
床位: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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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名称
|
类别
|
床位数(张)
|
1
|
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
综合医院
|
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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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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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
综合医院
|
1800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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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中医医院
|
中医医院
|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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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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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口腔医院(市中医医院钟楼院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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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医院
|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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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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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
|
传染病专科医院
|
1200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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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肿瘤医院
|
肿瘤专科医院
|
1700
|
7
|
常州市妇幼保健院
|
妇幼保健院
|
600
|
8
|
常州市儿童医院
|
儿童专科医院
|
500
|
9
|
常州市第七人民医院
|
综合医院
|
500
|
10
|
常州市武进人民医院
|
综合医院
|
1500
|
11
|
常州市武进中医医院
|
中医医院
|
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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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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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第一○二医院(和平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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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专科医院
|
1000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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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安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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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专科医院
|
1000
|
2.二级医院
设为二级医院举办的常州市康复医院规划建设为二级康复专科医功能:二级医院是向含有多个社区的地区(人口一般在数十万左右)提供医疗为主,兼顾预防、保健和康复医疗服务并承担一定教学和科研任务的综合或专科的地区性医疗机构。
由常州市总工会举办的常州市康复医院规划建设为二级康复专科医院。武进第三人民医院规划建设为二级精神病专科医院。除公益性强或属于公共卫生体系范畴内的医疗机构,政府不再新增举办其他公立二级医疗机构。
3.一级医院
一级医院是向一个社区(人口一般在10万以下)提供基本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服务的基层医疗机构。基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作为整个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子规划另行制定。
4.急救机构
全市设急救中心1所,金坛、溧阳设急救站各1所,急救中心或急救站下设急救分站,原则上按照20万人口左右设置1个急救分站,不断满足居民日益增加的院前急救需求。
(二)民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1.做优存量:保留现有民营医疗机构,鼓励有条件的民营医院做大做强,2015年底,现有民营医院规划为二级医院数量为3-6所。城区门诊部及以下规模的医疗机构原则上不突破现有总量,鼓励区域内现有的民营医疗机构外迁。
2.新增区域: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在城市新区、郊区、卫星城区等医疗资源配置相对薄弱区域举办医疗机构。城区新增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除护理院、康复医院等公益性强的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错位发展的高端医疗机构外,原则上须设置为中吴大道、龙江路、龙城大道、青洋路以外区域。新增医疗机构与相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不少于500米。
3.新增规模:鼓励社会资本举办符合国家规定的上水平、上规模、高起点、有特色、填补市内空白的医疗机构,主要发展二级及以上医院,原则上专科医院床位数不低于100张,综合医院床位数不低于200张。
4.新增领域: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提供老年护理、疗养康复、临终关怀等医疗服务。企事业单位内设保健站、卫生所,其服务对象只面向企事业单位内部职工和学生,其设置地点应在本单位工作区域内,不得对社会公众开展诊疗活动,符合内设保健站、卫生所基本标准的其设置原则上不受限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制订和实施的组织领导,将其作为关乎卫生事业发展全局的大事情来抓,科学制订规划、按程序报批。
(二)严格执行规划。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规划执行的领导和协调,发改、财政、民政、计划生育、社会保障、规划建设等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规划实施和监控,保证规划的落实,促进规划目标的实现。
(三)完善配套政策。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把医疗机构的机构、人员、技术、设备等医疗服务要素的准入关,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建立健全基层首诊、双向转诊等制度,合理引导病人分流就诊。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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