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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常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财务管理制度》已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常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5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财务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明确主体责任,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13〕13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严格落实党政机关过紧日子要求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25〕18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以下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局主要领导全面领导财务工作,分管领导具体领导财务工作。
第二条 财务处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具体承办财务工作。
第三条 局本级对直属单位财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不定期开展财务监督检查和内部审计。
第四条 列入局党组议事清单的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重要经济事项,应当按议事规则进行集体决策,形成会议纪要,并建立内部监督机制。
第二章 预算和决算管理
第五条 预算编制。按照“坚持政府过紧日子、加强零基预算改革、规范重点支出管理、着力防范化解风险、强化监督绩效管理”总体原则的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落实预算编制主体责任,推进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预算编制实行全口径管理,预算内容全面反映单位的收支情况。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单位依法依规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基本支出预算:基本支出预算由市财政局根据定员定额原则及单位预算基础信息核定生成,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定额)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组织人事处等相关处室配合提供基础数据,保证基本支出预算信息的准确性。基本支出预算基础信息由财务处汇总后向市财政局申报。
运转类项目支出和特定目标类项目支出预算:由各业务处室根据职责分工及年度工作目标,参考以往年度预算执行及绩效评价结果,详细阐明立项理由、测算依据、实施计划、绩效目标等内容,在科学论证、合理筹划的基础上进行编制,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财务处汇总并请示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后向市财政局申报。
单位资产购置项目应根据资产管理办法和资产配置标准等规定进行预算申报编制。需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同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财务处按照最新《常州市市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预算编制流程。
第六条 预算批复和信息公开。年度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复后,在二十日(自然日)内由财务处根据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方案,将部门预算和局本级预算向社会公开。局所属单位预算公开时间为局批复后二十日(自然日)内,鼓励公开时间适当提前。预算公开工作接受市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严控预算追加调整,强化执行管理。根据年度预算批复,由财务处根据职责分工及年度工作目标及部门申报情况统一管理,经费使用由财务处统一扎口管理。项目经费由各相关业务处室按月或按季申请用款计划,列入局党组议事清单的项目、大额资金使用等重要经济事项,经局党组会议决定后财务处进行汇总,按流程向财政局申请用款指标。
强化预算执行管理。批复的预算必须按规定用途开支,不得擅自调整,严禁随意挤占和挪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年末项目结转结余按市财政规定办理。
严控预算追加调整。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必须厉行节约、科学均衡,讲求效率。原则上年度内不予追加预算。确因政策性增支、突发重大支出事项等情况需追加或变更预算,各处室应提供调整或追加预算的详细材料,按政府规定程序报批。
第八条 决算管理和决算信息公开。决算是对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的总结,全面反映单位年度财务收支总貌,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财务处按时完成年度决算报表的编制、审核及汇总上报工作。对年度预决算差异,财务处应会同各业务处室加强预决算对比分析,并强化决算分析结果运用。经市财政批复的部门决算,在二十日(自然日)内由财务处根据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方案,将部门决算和局本级决算向社会公开。局所属单位决算公开时间为局批复后二十日(自然日)内,鼓励公开时间适当提前。决算公开工作接受市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 所有收入均统一纳入预算管理,编入年度单位部门预算,控制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的管理。
第十条 按规定项目和标准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不得任意减免、缓征,严禁设立“小金库”和“账外账”。
第十一条 财务处负责非税票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管理工作。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执行经费使用财务处扎口管理规定。控制和规范预算执行,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加强支出源头控制和支出精细化管理,保证各项支出规范、安全、有效。
第十三条 人员工资性支出、社会保障缴费(职工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医疗金等)、住房保障支出(公积金、新职工购房补贴等)、职工福利性支出(子女医疗统筹、幼托经费)、离退休人员费用等人员经费支出,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各项财经制度和相关的政策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第十四条 商品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运转类项目支出和特定目标类项目支出执行相关经费管理办法,从严控制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因公出国(境)经费、车辆运行费等经费支出。
严格执行会议管理办法。会议一般应当在市行政中心或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确因实际需要须在宾馆饭店召开的,应选择市级党政机关会议定点饭店。会议经费实行会前预算、总额控制的管理办法。严格会议审批程序,严格执行会议开支标准、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时间,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的纪律规定。会议费报销必须一事一结。
严格执行培训计划编报和经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培训计划经单位组织人事、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局办公会议批准。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培训费开支标准和各项纪律,举办单位在培训结束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一事一结。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公务接待应当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格执行《常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差旅费管理。出差人员严格执行《常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差旅费管理规定》。
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出国(境)经费开支标准。
严格控制车辆运行费,执行市级车辆使用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运转类项目支出和特定目标类项目支出严格按照相关的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配套政策文件执行。特定目标类项目支出是指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各类资金,财务处和相关业务处室组织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严禁挤占、挪用。财务处牵头协调各业务处室及局属单位监督管理、绩效跟踪及评价等工作。
第十六条 资产购置应当符合资产配置标准的规定。涉及采购和购买服务项目的支出,执行《常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办法(试行)》和本系统政府采购服务类网上商城相关规定。基建项目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加强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审核监督和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财务管理,工程款要严格按照工程进度和施工合同约定的比例支付。基建项目完工后,要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局基本建设和项目管理处指导和管理系统内基本建设,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工会费、党费和团费的使用。工会经费严格执行《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要求和审批流程,及时收缴工会会费,按照工会经费年初预算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标准,并独立核算。党费由机关党委归口管理,使用党员缴纳的党费严格执行《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严格执行《常州市市级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团费执行《关于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规定》。
第十八条 支出的审核要求和流程。机关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等各项人员经费由组织人事处负责核定,并负责各项缴费、扣款的审核、报批。日常办公用品购置费用、报刊费、印刷费和设备购置费由办公室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和台账管理。符合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管理的资产,执行局资产管理办法,分别由办公室和财务处进行登记管理。各项支出报销必须确保支出行为合规、票据真实有效,具有合法的原始凭证及相应附件。购物发票须附对方开具的明细清单。会议费报销时应提供会议审批材料、会议通知、会议签到名单以及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单据等,一事一结。培训费报销时应提供培训通知、发票、费用明细、合同等凭证,本单位组织的培训还应提供参加人员签到表(考勤清单)、课程安排等,一事一结。公务接待费报销时应提供来访单位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陪同人员清单、消费清单、财务票据等。因公出国(境)报销时应提供出国(境)任务批件、经费预算审核表、境内外费用明细单据等。重要的经济业务事项应提供局党组会议纪要,属于采购项目的应提供常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项目审批材料。
第十九条 支出事项报销坚持先审核后审批原则,严格实行经办人签字、处室负责人初审、局分管领导审核、财务处负责人审核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一支笔”审批的财务审批流程。
经办人对经济业务及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实填写经费报销审批单并附反映支出明细内容的原始单据。涉及个人发放事项,制表人与款项领取人不能为同一人。外单位借用人员一般不得作为本单位经济业务的报销经办人。处室负责人审核经济业务和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支出金额的准确性,采购流程的规范性。财务处审核对于无预算、超范围和超标准,审批程序和采购流程不规范,原始凭证不合规和附件不齐全等情况的支出,并要求补正或退回。
第五章 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第二十条 根据预算和项目实施进度认真编制用款计划,严格按照用款计划使用资金。建立预算执行进度考核机制,促进预算资金均衡使用。
第二十一条 规范银行账户管理。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及年检业务应当严格实行财政审批备案、人行核准制度,不得违规开设账户。按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
第二十二条 严格控制现金支出,一般应当采用公务卡结算或国库集中转账支付。支出应当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得以大额现金支付。各项支出的收款人必须与发票开具方、合同方相一致,严禁通过第三方转拨。
第六章 政府采购管理
第二十三条 采购和购买服务项目的支出,执行《常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办法(试行)》和本系统政府采购服务类网上商城相关规定。严格政府采购管理,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做到应编尽编,应采尽采,不编不采。不得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不得违法、违规变更采购方式,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招投标活动,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货物品牌和供应商。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等,必须按规定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行统一集中采购。
第二十四条 严格按年初下达的财政预算和采购预算执行政府采购,不得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随意调整原采购预算项目和标准。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业务处室、基本建设和项目管理处、财务处与政策法规处应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实现合同管理与采购执行、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结合。
第二十五条 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 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
2.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4.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5. 与供应商恶意串通;
6. 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7. 开标前泄露标底;
8. 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9. 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资产和负债管理
第二十六条 资产是指单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单位必须依法管理使用国有资产,要完善资产管理制度,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切实加强流动资产管理。应收款、预付款、借款等都应及时核对、清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
第二十八条 认真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严格执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资产购置处置申报、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配置和处置国有资产。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日常核算、登记、清查、报告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清查中发现的盈亏、毁损,要及时查明原因,并按规定申报处理,确保资产账、财务账、资产实物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十条 加强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一条 加强单位负债的管理,分清归属。借入资金、暂收、暂存、代收、代扣、代缴款项应及时核对、清理、清算、解交,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
第三十二条 按照规定,局财务处编制年度部门及局本级资产年度报告,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资产管理。
第八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三条 贯彻执行《常州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加强单位签订合同的管理,有效维护单位和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单位签订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承办处室,按照相关程序负责合同签订前的审查、订立合同、合同履行监督、合同纠纷的处理,最后负责将合同及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整理归档。
第三十五条 单位签订的各类合同,由相关处室配合政策法规处进行,同时请单位的法律顾问协助做好法律条款审核工作。
第三十六条 合同应当由单位法定负责人签字,授权其他人员签字的应有法定负责人的书面授权。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九章 财务内部控制管理
第三十七条 财务处负责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和核算。
第三十八条 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合理设置财务内部控制关键岗位,明确划分权限,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明确岗位责任制,财务处的会计、出纳人员,必须分设,不得一人兼任;财务印鉴必须分管。
第三十九条 加强财务处建设,提高人员业务水平,财务人员必须达到《会计法》规定的上岗要求,并按规定实行回避制度。会计人员调动,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未办清交接手续的会计人员一律不得离职(岗)。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由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监交;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办理交接,由财务分管领导监交。
第四十条 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财务会计和政府会计核算,准确使用会计科目,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规范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一条 会计档案的管理要严格按照《会计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单位的会计凭证、账册、会计报表、预决算报告等会计档案资料,一般于次年上半年移交办公室统一归档。因工作需要,可延后一年移交归档。
第四十二条 对预算管理、收支管理、政府采购管理、资产管理、项目资金分配使用管理、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等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定期评估梳理,研究制定风险的防范和管控措施。
第十章 监督与审计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公开、透明、规范的财务监督机制,按照依法公开、实事求是、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推行单位财务公开工作,并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十四条 局办公室、组织人事处、财务处、机关纪委和相关业务处室组成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全局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十五条 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基本建设和项目管理处等负责解释。原有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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