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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19-0013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社会救助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办发〔2019〕104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2019-09-09 公开日期:2019-09-1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9〕104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切实减轻城乡居民的医疗负担,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19〕44号)、《市政府关于印发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分解落实方案的通知》(常政发〔2019〕1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托住底线。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保障方案,确保其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统筹衔接。推进医疗保障制度统筹发展,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慈善救助、商业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制度合力。
  高效便捷。优化保障流程,简化结算程序,加快信息化建设,增强保障时效,使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有效救助。
  二、目标任务
  完善医疗保障制度,深入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拓展医疗救助对象范围,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待遇的衔接工作,最大限度减轻城乡居民医疗支出负担。
  三、主要内容
  (一)增加医疗救助对象
  在原保障对象的基础上,增加两类对象:将具有我市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支出型贫困家庭中属于“大重病患者”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纳入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范围。对符合上述条件的重特大疾病患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予以补助,自民政部门确认符合享受救助条件的次月起至当年度结束,并对其参加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全额补助。
  (二)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1. 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分段支付比例由最低50%提高至60%,具体为:超过20000至100000元之间,补偿60%;超过100000元以上部分,补偿70%。
  2. 加大对城乡困难群众的倾斜力度。对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对象的大病保险不设起付标准,分段支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具体为:20000元以内,补偿60%;超过20000至100000元之间,补偿70%;超过100000元以上部分,补偿80%。
  (三)优化保障待遇衔接
  对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对象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先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剩余的个人自付部分(含住院起付标准部分)按80%比例给予救助,不超过年度最高限额。
  (四)扩大医疗保障范围
  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和大病保险的医疗费用范围参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执行。
  (五)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自2019年度起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73元,资金按原渠道筹集。
  四、保障措施
  加强部门联动配合,共同做好医疗保障工作的有效衔接。医保部门牵头做好救助对象医疗保障工作;民政部门做好临时救助对象、支出型贫困家庭中大重病患者的审核认定工作;医保经办机构做好救助对象的参保登记和医疗救助待遇的结付工作;财政部门做好医疗救助资金的保障工作。
  五、其他
  本通知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9月底前确保相关资金、服务落实到位,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适用于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溧阳市、金坛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通知制定实施细则。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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