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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
常政行复〔2026〕393号
岳标:
王靓不服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作出的新公(薛)不罚决字〔2026〕524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经审查,你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规定,本机关决定通知你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收到本通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交你的基本情况(自然人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住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并可提出书面陈述意见和有关证据材料。
二、行政复议审理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你可以依法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除外。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你可以向本机关提交你的书面意见、到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当面发表意见或者通过电话方式向本机关发表意见。
四、委托代理人(1至2名)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的,须向本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行政复议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行政复议代理人是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应提供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公函和本人的律师执业证书、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
五、你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逾期不提供上述材料的,视为你放弃参加行政复议权利。
特此通知。
2026年10月14日
联系电话:0519-85681165 地址:常州市钟楼区尚郡公寓9号楼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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