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活动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浏览次数:
信息名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16-00039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办发〔2016〕33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2016-03-22 公开日期:2016-03-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6〕33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10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防雷安全工作,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防雷工作实际,切实做好防雷安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防雷安全责任意识
  雷电灾害是全球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之一。我市地处北亚热带和温带气候的过渡地带,气候复杂多变,雷暴活动和雷电灾害频繁,年平均雷暴日40多天,最高年份达73天,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随着城市高层建筑的增多以及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发展,雷电灾害危害程度、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不断增大,加强防雷安全工作显得更为重要和迫切。同时,我市各重点园区中涉及化工、精密仪器制造等工业项目对防雷、防静电要求也相对较高。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高度重视防雷安全工作,按照防雷安全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防雷安全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努力减少雷电灾害损失,保持全市防雷安全形势的平稳发展。
  二、建立健全防雷安全责任体系
  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明确工作职责,落实责任分工,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防雷安全工作责任体系。
  (一)明确政府领导职责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防雷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制定本级防雷安全规划及应急预案;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防雷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防雷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防雷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将防雷安全考核纳入安全生产考核体系;督促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防雷安全生产状况的隐患排查,建立本地区、本系统防雷重点单位名录,加强对防雷重点行业、单位的监督检查;落实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和防雷安全监管经费。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辖区要明确防雷安全主管部门,落实防雷行政审批事项和防雷安全监管等工作职责。
  (二)落实相关部门防雷安全监管职责
  发改部门配合气象等部门负责对新建重大建设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大型太阳能、风能开发利用项目及生命线工程等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及防范审查。
  经信部门负责对所辖大型企业、行业防雷安全的指导和监督。建立防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定期梳理信息报告当地政府并抄送重点行业主管部门。对存在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通告方式向社会发布其违法信息,有关征信机构可将其不法行为纳入诚信信息。
  教育部门配合对学校校舍及有关设施防雷安全的指导和监督,对学生开展雷电灾害防御教育进行指导。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建筑项目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过程中的防雷安全进行监管;负责督促公用行业做好防雷设施的定期检测和维护。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指导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时、准确向社会传播雷电灾害的发生、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负责全市文物建筑的防雷安全的综合协调。
  规划部门负责在编制城乡规划时综合统筹防范雷电灾害,与气象部门联合做好雷电灾害风险的区域评估工作。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配合做好对住宅小区的防雷安全综合协调。
  安监部门负责防雷安全的综合监管,将生产经营单位的防雷安全工作作为安全生产内容之一,列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与气象部门联合开展防雷安全检查和执法,发现防雷事故隐患和问题,及时督促处理。
  旅游部门负责旅游景区防雷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旅游防雷应急救援工作。
  气象部门负责建立雷电灾害监测、预警评估体系,及时预报和发布雷电灾害信息,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对存在的防雷安全隐患问题责令责任单位整改,开展防雷安全检查指导。
  各相关部门要建立本系统防雷重点单位名录,配合气象和安监部门建立本地区防雷重点单位名录,加强对防雷重点行业和单位的监管。
  (三)强化生产经营单位防雷安全主体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经营的投资者是防雷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防雷安全负全面责任。要依照安全生产、气象、防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防雷安全管理责任制;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中设置防雷安全管理岗位,明确专人负责;组织防雷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制定并实施防雷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演练;及时、如实报告雷击事故并组织抢救;建立详细完整的防雷安全工作台账。
  易燃易爆和危化品单位、港口码头、高层建筑、电力设施、通讯设施、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旅游景点、学校、车站、商场、宾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公共设施和其他易遭雷击的建筑物、设施,应当重点进行自查和检查;要严格执行防雷设施年检制度,易燃易爆和危化品单位等防雷重点单位,每半年检测一次,检测单位必须具备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检测资质证;对检测或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消除事故隐患,要确保防雷安全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发生事故的,其防雷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承担责任。
  (四)落实防雷中介服务机构防雷安全责任。
  专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单位或者承担安全评价、风险评估、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在核准范围内从业。防雷中介服务机构对其作出的评价、评估、报告、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对防雷装置检测不合格的,防雷中介服务机构在出具检测报告的同时要提出整改意见,并抄送当地气象部门。
  其他涉及防雷安全的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防雷安全工作。
  三、全面排查和消除雷灾事故隐患
  (一)全面检查防雷事故易发单位和区域。气象、安监等部门要开展对防雷重点单位的联合检查和执法。对于存在防雷安全隐患、没有按照规定进行防雷装置检测的,或者防雷装置检测不合格的单位,下发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改,并跟踪督查整改到位。
  (二)对新(改、扩)建设项目,气象部门要按照法规规定组织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加强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从源头上消除防雷安全事故发生。
  (三)各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防雷重点单位,要按防雷安全管理台账流程顺序,每年制定防雷安全自查方案和自查项目清单,对本单位防雷设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彻底排查,同时,主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实施安全检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做到不留死角、不留遗憾。
  (四)气象部门要会同房管、教育、旅游、商务等部门,制定针对住宅小区高层建筑、旅游景点、学校、车站、商场、宾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防雷装置常规检测计划,排查和消除雷灾隐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防雷安全是整个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组织领导,坚决克服雷灾是天灾、发生概率小的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以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落实防雷安全责任制,强化防雷安全责任意识,扎实做好防雷安全各项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福祉安康和经济社会平稳发展。
  (二)做好雷电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雷电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发布防御指南,适时加大预报预警时段与密度。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完善防雷应急预案,针对雷电时常伴有大风暴雨等天气,重点防雷单位适时安排雷电灾害应急演练,增强应急处置能力。在雷电高发时期,广播电视、通信等单位要及时传播雷电灾害防御信息,指导社会公众采取正确措施,避免和减少雷电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雷电灾害发生后,气象、民政、公安等部门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妥善高效处置雷电灾情。
  (三)加大防雷安全和科普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防雷科普知识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各类媒体,积极向公众宣传防雷安全政策法规、防雷安全知识、防雷安全技能等,使防雷安全政策法规和科普知识深入农村、学校、企业、社区、街道,提高全民防雷安全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