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目前我市已形成政府负总责、相关部门和组织积极配合、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工作格局,并率先出台了服务见义勇为人员一系列优待措施,对见义勇为行为依法予以保护,极大地调动了全市人民群众见义勇为的积极性。
为切实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有效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实际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3〕133号)和《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结合我市已经出台的见义勇为人员优抚措施,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见义勇为行为认定和奖励申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日常工作由同级公安机关办理。正常情况下,见义勇为人员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应在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后的一年内提出申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见义勇为基金会对已认定的见义勇为行为,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办理奖励的申报工作,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表现和贡献,及时予以表彰奖励;对事迹突出的,可批准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部门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可持相关证明申请相应的权益保护事项。
二、保障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
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按有关规定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符合条件的还应实行相应的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见义勇为人员受表彰所得的奖金(慰问金、奖品)和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对致孤人员,符合城市社会福利机构供养条件的,优先安排到福利机构供养;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对致孤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并按相关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三、提高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保障水平
在市各大医疗机构,为见义勇为人员开通抢救治疗绿色通道。对在见义勇为行为中负伤需要抢救的人员实行首诊负责制。在抢救期间,各种救治处方、各种辅助检查申请单、住院证等均予以优先处理,经医疗机构医务部门或总值班负责人许可,实行先取药、先检查、免交住院押金,需补交的各类费用,由市各级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担保。
对受伤见义勇为人员后续治疗和见义勇为革命烈士的配偶、父母的日常就医,发放《见义勇为人员优待就医证》,在市各大医疗机构开通救治绿色通道,凭《优待就医证》享受优先挂号、免挂号费(专家门诊除外)、优先检查、取药。
见义勇为致孤儿童的医疗保障,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符合条件的优先给予救助,参保(合)所需个人缴费,按规定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
四、扶持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见义勇为人员就业纳入政府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对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只要其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优先纳入就业援助,予以重点支持,帮助其就业、再就业。各级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人员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质监等有关部门应优先依法办理证照,有关费用依法给予减免。
五、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城镇落户
对受到常州市人民政府及以上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已纳入就业登记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可在我市申请办理城镇落户手续。
经核准落户的人员,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申请随迁,公安机关按照户籍管理政策办理。对在迁出地已经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子女,按国家及我市社会保险政策做好衔接工作。
六、实施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受教育的优待政策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制定和落实相关政策,对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受教育给予优待。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入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受。义务教育阶段,要将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适龄子女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
对见义勇为死亡被追认为革命烈士的人员,其子女参加我市中考招生录取时在中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20分投档;对受到常州市人民政府以上或省级以上部门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参加我市中考招生录取时在中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5分投档。
按上级有关规定,对见义勇为死亡被追认为革命烈士的人员,其子女参加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时,在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10分投档。对在我市受到常州市人民政府以上或省级以上部门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参加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承担相关费用的实行就学补助:对受到常州市级以上表彰的、属于见义勇为低保户家庭,进入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发放15000元的就学补助金,进入本科、高职高专院校学习,发放30000元的就学补助金;对受到省级部门以上表彰的、属于见义勇为困难户家庭,进入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发放5000元的就学补助金,进入本科、高职高专院校学习,发放10000元的就学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市各级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统筹解决。人社和教育部门及院校亦应根据有关规定对上述人员优先给予减免和资助。
七、为见义勇为人员提供乘坐公交优待和解决住房困难
对受到常州市人民政府及以上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革命烈士的配偶及父母,发放《见义勇为优待乘车证》。持证人可在常州市区内享受免费乘坐公共交通车辆的优待。
切实解决中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的住房困难,对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发放住房货币租赁补贴。
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给予优先安排。
八、落实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补助政策
对见义勇为死亡人员,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关待遇。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支付,遗属特别补助金由户籍所在地财政部门安排,民政部门发放。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40个月的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落实待遇;无工作单位的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发放,所需资金通过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统筹解决。
对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凡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落实相应待遇;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由市民政部门评定伤残等级,所需资金由市各级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统筹解决。
对已经按照《常州市见义勇为人员伤残抚恤办法》抚恤的见义勇为伤残人员原待遇继续执行,其待遇低于《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按《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九、切实加强对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责。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事关见义勇为人员切身利益,事关党和政府执政形象,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对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实施意见》负有组织领导责任,要将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在政策配套、落实资金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努力推进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法制建设,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服务见义勇为人员的长效工作机制,切实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要着眼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妥善处理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二)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各级民政、教育、公安、财政、人社、房管、城乡建设、卫生等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服务见义勇为人员联动工作机制,及时落实见义勇为人员的相关待遇,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形成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权益的合力。公安部门要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力度,防止见义勇为人员受到打击、报复或陷害。对于见义勇为人员在非户籍地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事发地政府部门要积极与见义勇为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政府部门进行沟通协商,共同做好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
(三)大力宣传见义勇为先进典型。各级宣传、文化部门要高度重视见义勇为宣传工作,不断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图书、影视等文艺作品,通过举行报告会、举办展览、组织巡讲等多种活动,大力宣扬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倡导科学合理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关心厚爱、社会各界群众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支持援助,给予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更多的精神关怀和鼓舞,努力营造尊重、支持、关爱见义勇为人员的浓厚社会氛围。
(四)重视发挥见义勇为基金会的作用。各级政府要积极培育、扶持见义勇为基金会等各类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权益社会组织的发展,支持鼓励他们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整合社会资源,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公益捐助、志愿服务等多种关心、关爱活动,在宣传、表彰、奖励、帮助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实际困难等方面切实发挥作用。各级见义勇为基金会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依法自我管理,科学运行,拓展筹款渠道,增强筹款能力,进一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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