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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陈某不服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行政处罚案维持决定书
索 引 号:014109613/2025-00039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2025-10-21 公开日期:2025-11-0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陈某不服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行政处罚案维持决定书
陈某不服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行政处罚案维持决定书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

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银杏路85号

法定代表人:印松涛,职务:局长。

第三人:杨某某。

申请人陈某不服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作出的钟公(怀)行罚决字〔2025〕14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5年7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5年7月25日依法已予受理。2025年9月11日,本机关依法追加杨某某为本案第三人。2025年9月18日,本机关依法将复议决定延期至2025年10月22日前作出。行政复议审理期间,本机关依法听取了申请人、第三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钟公(怀)行罚决字〔2025〕14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5年4月9日凌晨4点,申请人在常州市钟楼区某酒吧被杨某、傅某、李某拳打脚踢,期间没有还手,对方无任何原因进行殴打,某酒吧有监控录像。怀德桥派出所最终对申请人拘留五天,申请人对此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钟公(怀)行罚决字〔2025〕14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2025年4月9日凌晨4时许,被申请人下属怀德桥派出所接某酒吧工作人员电话报警称:有人在某酒吧打架,不要120。因事发地在钟楼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受理本案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2025年4月9日,怀德桥派出所接电话报警后,民警至现场处警,经现场初步询问调查,系某酒吧一楼07号包厢客人许某、杨某某、李某某等人与08号包厢客人单某某、韦某某、毕某某等人因敬酒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后申请人先行至医院治疗,民警将现场人员带至怀德桥派出所询问并于当日立行政案件调查。办案期间,民警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对第三人进行传唤询问,对傅某某、李某某、许某、单某某、毕某某、韦某某、田某、许某某、郑某某进行传唤询问,对旁证牛某、胡某、相某某、庞某某、徐某某、孙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向某酒吧调取现场监控,拍摄固定申请人以及许某、李某某、毕某某、徐某某等人的伤势情况,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病历复印件,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等。2025年4月15日,经批准对申请人伤势进行鉴定,怀德桥派出所于次日对申请人所受之伤送检鉴定,因病情尚未稳定未能鉴定,后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于2025年5月6日受理鉴定,2025年5月22日出具鉴定意见:陈某所受之伤构成轻微伤。怀德桥派出所于次日将鉴定意见直接送达第三人及傅某某、李某某,于5月26日将鉴定意见直接送达申请人,上述人员均对该鉴定意见无异议并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2025年6月27日,怀德桥派出所针对已查明的案件事实,执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陈述申辩权,申请人在告知笔录签字确认并提出陈述和申辩,认为其没有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经过复核不予采纳。2025年6月28日,被申请人批准对申请人殴打他人的行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当日直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拒绝在决定书上签字确认。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5年4月9日凌晨,申请人与单某某、毕某某、韦某某、胡某等人在本市钟楼区某酒吧8号包厢喝酒,至凌晨4时许,单某某、毕某某、韦某某等人在包厢外走廊遇到7号包厢客人许某,双方发生言语冲突,韦某某踹了许某一脚,许某用拳头还击韦某某并打到了单某某,许某与单某某、毕某某等人互相殴打,后双方被人拉开继而互相拉扯推搡,期间申请人在场但未参与双方打架。后单某某突然用拳头连续殴打许某,许某还手,双方再次互相殴打,第三人也用拳头殴打单某某,申请人见状至第三人身后,连续两次挥拳击打第三人,第三人扭头发现申请人对其进行殴打,申请人往后退,第三人上前一拳将申请人打倒在地,并用脚踢踹申请人。李某某见申请人倒地后上前踢了申请人一脚,后被人拉开。申请人起身后,第三人让傅某某将申请人带至其面前,傅某某对申请人掐脖子将其推搡至第三人面前,因第三人被人拉住未发生殴打,后第三人再次指使傅某某将申请人带至其面前,并踢了申请人一脚。关于申请人认为其没有实施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的问题。被申请人经调查,收集证据如下:第三人2025年6月5日笔录陈述:“对面跟许某动手,我去拉许某,也被对方打了一下面部,我就上去打对方的,先踢了一脚对方,又用拳头上去打的,这时候我突然被后面的一个黑衣服男子打了一拳后脑勺,我就回头,他又朝我身上打了一拳,我就去追那个黑衣服男子,我就追着他打了他头部一拳,直接把他打倒在了地上”。“图二中的1号是我本人,2号(现场人员照片中的4号)是被我殴打黑衣服男子,就是他先用拳头打了一拳我的后脑勺,我被打了之后就回头,他又朝我身上打了一拳,我看到是他打我就开始还击殴打他的”。傅某某2025年6月4日笔录陈述:“杨某某一开始是拉架的,后来也生气了,跟对方打了起来,之后杨某某被其中一个黑衣服男子打了后脑勺一拳,就回头找那个黑衣服男子,然后就追着那个黑衣服男子打。李某某2025年6月25日笔录陈述:“当时是因为杨某某被一个黑衣服男子(现场人员照片中的4号)锤了一拳后脑勺,杨某某回头了,那个黑衣男子又朝杨某某身上打了一拳,杨某某当时就追上去一拳头把他打倒在地上。许某2025年6月10日笔录陈述:“杨某某看到我被2号打了,就帮我去打2号的。图二中的4号(现场人员照片中的4号)是先用拳头打了杨某某的后脑勺,之后被杨某某殴打打倒地的黑衣男子。”根据怀德桥派出所调取的某酒吧2025年4月9日现场监控显示,04时25分40秒至04时26分00秒,单某某用拳头击打许某,许某、杨某某立即还手对单某某进行殴打,双方进行互殴。申请人目睹该打架经过,移至第三人身后,连续两拳打在第三人身上,第三人扭头发现申请人对其进行殴打,遂上前追打申请人,并将申请人打倒在地。综合上述证据,虽申请人始终不承认有动手殴打他人的行为,并且辩解称其在第三人身后实施的系拉架动作,系第三人误以为申请人要对其进行殴打。但现场监控显示申请人有连续两次挥拳击打的动作,该行为与一般正常的拉架动作明显不相符。且申请人在现场目睹了第三人、许某与单某某等人的互殴过程,且此时双方的殴打行为仍在持续,申请人主动参与并两次用拳头击打第三人,足以造成对他人健康权损害,明显存在殴打他人的故意。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殴打第三人违法事实成立。四、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准确、处理适当。经查,2025年4月9日凌晨4时许,申请人在常州市钟楼区辖区某酒吧走廊,因同行人员单某某、毕某某、韦某某等人与07号包厢客人第三人、许某等人发生肢体冲突,申请人使用拳头殴打第三人。本案为发生在娱乐场所的涉众型打架案件,造成多人受伤,对社会秩序造成较大影响。且第三人起初并未对申请人进行殴打,系申请人率先从第三人背后挥拳对其殴打,导致后续其被打,申请人本身存在过错,案发后申请人又拒不承认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请求常州市人民政府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钟公(怀)立案字〔2025〕2022号《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2.钟公(怀)行罚决字〔2025〕14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及呈请延长办案期限报告书;3.发破案经过;4.行政处罚告知笔录;5.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对陈某的询问笔录三份及指认照片、指认照片身份信息说明;6.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对杨某某的询问笔录两份及指认照片、指认照片身份信息说明;7.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对傅某某的询问笔录三份及指认照片;8.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对李某某的询问笔录三份及指认照片;9.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对许某的询问笔录两份及指认照片;10.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对单某某的询问笔录三份及指认照片;11.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对韦某某的询问笔录三份及指认照片;12.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对毕某某的询问笔录一份及指认照片;13.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对胡某的询问笔录一份及指认照片;14.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对田某的询问笔录一份及指认照片;15.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对许某某的询问笔录一份及指认照片;16.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对郑某某的询问笔录一份及指认照片;17.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对牛某的询问笔录两份;18.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对相某某的询问笔录一份及指认照片、指认照片身份信息说明;19.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对孙某的询问笔录一份及指认照片;20.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对徐某某的询问笔录一份及指认照片;21.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对庞某某的询问笔录一份及指认照片;22.伤势照片(陈某、单某某、李某某、许某、毕某某、牛某、庞某某);23.接受证据清单及陈某病历资料;24.钟公(怀)调证字〔2025〕414号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视听资料说明书及某酒吧一楼走廊视频监控;25.常公物鉴(法检)字2025〕246号、423号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呈请鉴定报告书、鉴定工作情况记录表及送达回执(陈某、杨某某、李某某、傅某某);26.钟公(怀)行罚决字〔2025〕14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杨某某);27.钟公(怀)行罚决字〔2025〕1406、1407、14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陈某);28.行政拘留执行回执;29.前科调查表;30.人员基本信息查询记录;31.钟公(怀)行罚决字〔2025〕1404、1405、1406、1407、1408、1409、16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32.情况说明。

第三人称:案发时,我的朋友与申请人朋友发生矛盾,我上前劝架,却遭到了申请人先出手偷袭。情急之下,我为了防卫自身才打了申请人。本案中,我出于维护社会秩序的出发点进行劝架,却遭到了申请人侵犯人身权利,我进行了正当防卫,属于公民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本案公安机关的处理结果为:我被行政拘留13日,申请人被行政拘留5日。申请人在本案中既是先动手者,又侵犯了公共秩序,主观恶性和对社会秩序的侵害都远大于我,对其的处罚不应低于我。故我认为对申请人的处罚应当与我接受的处罚相同或更严苛。望复议机关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作出公正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5年4月9日4时许,被申请人所属怀德桥派出所接某酒吧工作人员报警称,常州市钟楼区某酒吧有人打架,民警至现场处置。经现场初步询问调查,系该酒吧07号包厢的客人与08号包厢的客人因敬酒问题发生口角继而产生肢体冲突。同日,怀德桥派出所进行行政案件立案登记。同日,民警对第三人、傅某某、许某、李某某、单某某、田某、许某某、郑某某分别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日,民警对证人胡某、徐某某、庞某某分别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日,民警对单某某、李某某、许某、牛某、庞某某等人伤势进行拍照取证。同日,怀德桥派出所作出钟公(怀)调证字〔2025〕414号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2025年4月9日4时许某酒吧一楼走廊的监控视频。2025年4月10日,民警询问申请人并制作询问笔录。2025年4月15日,怀德桥派出所呈请对申请人、庞某某进行伤情鉴定。2025年4月16日,民警询问毕某某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日,民警对毕某某伤势进行拍照取证。同日,怀德桥派出所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病历资料。2025年5月6日,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接受怀德桥派出所的委托,对申请人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2025年519日,民警询问证人相某某并制作询问笔录。2025年5月22日,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常公物鉴(法检)字2025〕246号鉴定书,认定申请人所受之伤为轻微伤。2025年5月23日,民警将该鉴定书送达申请人、第三人等人。2025年5月26日,民警询问申请人并制作询问笔录。2025年6月4日,民警询问傅某某并制作询问笔录。2025年6月5日,民警询问第三人并制作询问笔录。2025年6月9日,民警询问证人孙某并制作询问笔录。2025年610日,民警询问许某并制作询问笔录。2025年611日,民警询问李某某并制作询问笔录。2025年6月12日,被申请人依法经批准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2025年616日,民警询问单某某并制作询问笔录。2025年617日6月24日民警两次询问韦某某并制作询问笔录。2025年6月25日,民警询问申请人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日,民警询问李某某并制作询问笔录。2025年6月26日,民警询问证人牛某并制作询问笔录。2025年6月27日,民警询问傅某某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日,民警询问单某某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日,民警再次询问韦某某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日,怀德桥派出所对申请人等人进行前科调查。同日,怀德桥派出所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根据询问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被申请人查明:2025年4月9日凌晨4时许,申请人在常州市钟楼区某酒吧一楼,使用拳头殴打第三人2025年6月27日,被申请人针对已查明的事实,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申请人提出其系从背后拉第三人,并无殴打行为,且认为第三人涉嫌刑事犯罪,仅行政拘留处罚较轻。被申请人经查看监控,复核认为申请人殴打他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予以治安处罚。2025年6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钟公(怀)行罚决字〔2025〕14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同日,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及第三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钟公(怀)立案字〔2025〕2022号《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2.钟公(怀)行罚决字〔2025〕14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及呈请延长办案期限报告书3.发破案经过;4.行政处罚告知笔录;5.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对陈某的询问笔录三份及指认照片、指认照片身份信息说明;6.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对杨某某的询问笔录两份及指认照片、指认照片身份信息说明;7.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对傅某某的询问笔录三份及指认照片;8.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对李某某的询问笔录三份及指认照片;9.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对许某的询问笔录两份及指认照片;10.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对单某某的询问笔录三份及指认照片;11.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对韦某某的询问笔录三份及指认照片;12.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对毕某某的询问笔录一份及指认照片;13.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对胡某的询问笔录一份及指认照片;14.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对田某的询问笔录一份及指认照片;15.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对许某某的询问笔录一份及指认照片;16.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对郑某某的询问笔录一份及指认照片;17.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对牛某的询问笔录两份;18.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对相某某的询问笔录一份及指认照片、指认照片身份信息说明;19.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对孙某的询问笔录一份及指认照片;20.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对徐某某的询问笔录一份及指认照片;21.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对庞某某的询问笔录一份及指认照片;22.伤势照片(陈某、单某某、李某某、许某、毕某某、牛某、庞某某);23.接受证据清单及陈某病历资料;24.钟公(怀)调证字〔2025〕414号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视听资料说明书及某酒吧一楼走廊视频监控;25.常公物鉴(法检)字2025〕246号、423号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呈请鉴定报告书、鉴定工作情况记录表及送达回执(陈某、杨某某、李某某、傅某某);26.钟公(怀)行罚决字〔2025〕14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杨某某);27.钟公(怀)行罚决字〔2025〕1406、1407、14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陈某);28.行政拘留执行回执;29.前科调查表;30.人员基本信息查询记录;31.钟公(怀)行罚决字〔2025〕1404、1405、1406、1407、1408、1409、16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32.情况说明。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因此,对于申请人涉嫌在钟楼区殴打他人的行为,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裁量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根据申请人、第三人、证人的询问笔录以及某酒吧现场监控视频显示20254月9日4时25分40秒至26分00秒,申请人在常州市钟楼区某酒吧一楼,目睹双方互殴后,移至第三人身后,向第三人连续两次挥拳击打,主动参与殴打并击打第三人,明显存在殴打他人的故意,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殴打他人,对其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裁量适当。申请人提出的对方无任何原因进行殴打,期间没有还手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本机关不予认可。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接到报案后,及时展开调查,依法询问申请人、第三人及证人,依法调取证据,进行鉴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及时送达申请人、第三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九条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等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作出的钟公(怀)行罚决字〔2025〕14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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