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常州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常州市农业委员会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在“中国常州”政府门户网站(www.changzhou.gov.cn)政府信息公开频道市农委版块公开指南栏目或常州市农业委员会门户网站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信息
1、公开范围
依据《条例》,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常州市农业委员会定密解密工作暂行规定》、《常州市农业委员会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政府公开信息分类、内容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目录分:机构概况、政策法规、计划总结、业务工作、部门其他五类。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索取号、信息名称、内容概述、发布机构、产生日期等内容。
3、公开时限、方式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通过常州市政府网站、常州市农业委员会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也可以通过广播、电视、市政府大型视频广告牌、社区公告栏、政府公告平台等载体公开。凡是已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到常州市档案馆进行查阅。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的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也可当面书面申请。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依法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受理机构
常州市农业委员会政策法规处
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3号楼B座6楼
电话:85682238、85682239
传真:85682238
电子信箱:cznljxxgk@163.com
2、受理时间
本机关在正常工作日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应规范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申请领取或登录网站自行下载,也可在“中国常州”政府门户网站直接申请,具体网址为www.changzhou.gov.cn。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在“中国常州”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本《申请表》后,发送到受理机构即可。为了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引号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当场提提出书面申请。
(4)特别申请。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有关部门或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4、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书面告知;
(2)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书面告知;
(3)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4)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告知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7)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负责公开信息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如概念模糊的,报市保密机构或市政府办公室审核。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参见流程图。
5、依照国家规定标准,对依申请公开,适当收取信息检索、传递与复制的成本费。
三、监督、申诉程序
1、监督
本机关监察室负责对本机关有关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在正常工作日,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电话、书面或上门投诉,工作电话:85682223,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行政中心3-B-426。
2、申诉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当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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