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积极支持实体发展壮大,现根据国务院鼓励民间资本新“36条”、金融财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9条”以及促进小微企业发展4项政策措施,就我市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加信贷规模。以着力提高存贷比为抓手,全面开展组织存款活动,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力争全年存贷比水平达到或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充分发挥信贷对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撑作用。利用差别准备金率、再贴现等调控手段,鼓励运用不良贷款差异化考核等措施,增加小微企业贷款规模,力争年末小微企业贷款增幅达到18%以上。金融办、财政、人行、银监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对商业银行的年度考核制度,总量考核与结构考核相结合,增设小微企业贷款增加额及增幅、“一核八园”科技创新型小微企业贷款增加额及增幅等考核指标。
二、深化金融创新。鼓励和支持大型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一级支行普遍设立小企业专营支行、小微企业服务分中心或专业团队,增设服务网点。强化金融产品创新,根据小微企业的经营特点,全面开展金融产品品牌化提升工程,积极开发和推广创新型金融产品。鼓励商业银行合规发展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海外代付、人民币出口再融资等业务,推广融资租赁、设备按揭等新产品,加大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试点扩面力度。各辖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继续深化多层次、多样化的政银企对接活动,积极开展困难小微企业帮扶活动,转变工作作风,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发展难题。
三、创新科技金融。加快科技金融发展,开展科技支行试点工作,鼓励和支持具备相应设立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争取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等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密集地区设立科技支行或特色支行。进一步完善落实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政策,按照有序审慎、风险可控的原则,扩大政策受惠面,引导更多的银行机构增加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
四、完善配套服务。进一步落实担保机构扶持政策,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加大奖励力度。推进担保业联合重组,壮大资本实力,并进一步扩大国有控股或参股担保机构资本金规模。进一步拓宽抵(质)押物范围,力争在各类权利质押、动产质押、企业联保、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农房抵押等方面取得新突破。加强信贷与保险的结合,重点推出小额贷款信用保险、国内贸易短期信用保险、科技保险等银行欢迎、企业接受的新品种。
五、降低融资成本。银行业监管部门应把降低融资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作为加强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督促银行机构根据中小企业实际情况,合理开展贷款定价,贷款利率应充分考虑企业的可承受能力和生产经营状况。除银行利息、银团贷款的管理费和承诺费外,不得收取贷款承诺费、管理费、顾问费、咨询费等不合理费用,禁止在发放贷款时违规搭售理财、基金、保险等金融产品。
六、发展直接融资。加大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宣传、推介和承销力度,抓好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发行融资工作,继续发行“区域集优”票据,并根据上级统一安排,推进高成长性中小企业高收益债的发行工作。加快大型股权投资基金的建设,推动各类股权投资机构与优质成长中小企业对接,为中小企业引入股权投资基金。积极推动优质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切实帮助企业解决上市过程中的问题,提升上市服务水平,实现培育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良性循环发展。
七、完善金融体系。大力引进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股份制银行,积极引进外资银行。鼓励外地金融集团在常设立证券、保险、股权基金等多领域的分支机构。全面推进面向小微企业、乡镇农村的多层次、多主体的中小型金融组织建设,年内新增村镇银行3家;进一步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小贷公司运营,加强监管,防范风险,引导小贷公司坚持面向地方经济、面向中小企业、面向三农的宗旨,年内实现全市街道乡镇和省级开发区小贷公司全覆盖,并力争下半年新增科技小贷公司1-2家。积极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加快发展农村金融与农业保险,促进保险与信贷的融合。
八、防范金融风险。加强金融安全区建设,进一步建立完善平安金融创建长效机制,强化协调联动,强化设施建设,强化安全管理,强化风险排查,强化预案演练和应急处置,维护全市良好的金融运行秩序。各银行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密切关注企业资金链和担保链风险,防止贷款资金外流或挪用,防止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流入民间借贷市场,防止银行工作人员充当资金“掮客”或参与高利贷活动,筑牢金融风险“防火墙”,确保贷款资金真正进入实体经济。继续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和高利贷等非法金融活动,针对倒闭和债权债务高危企业制定和落实应急预案,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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