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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社会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
索 引 号:014109429/2014-00219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办发〔2014〕161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2014-11-27 公开日期:2014-12-0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社会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社会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
常政办发〔2014〕16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未成年人社会救助保护工作,维护和保障未成年人尤其是特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未成年人社会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也在逐步完善。但由于人口流动、家庭困难、意外事件、个体选择等原因,导致未成年人存在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遭受摧残和虐待等现象。同时,改革开放、社会变革,也给未成年人的价值观念、行为特点和生活方式带来了新变化,如外来人员子女的就学、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的监护教育、特困家庭未成年人的帮扶、城市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救助等问题;青少年活动场所缺乏、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社会矫正难以落实等。解决这些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建立新的体制和机制来加以统筹解决。
  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家庭、学校、国家机关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尤其是加强和改进对残疾未成年人、弃儿、孤儿、流浪乞讨等失去生活依靠以及留守未成年人、流动人员未成年子女等特殊未成年人的社会救助保护工作,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社会和谐安定,关系到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落实。及时有效救助和保护特殊未成年人,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要内容,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方面,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各地区、各单位要切实增强对未成年人社会救助保护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统一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政策措施,提升特殊未成年人社会救助保护水平,切实维护好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大力完善未成年人社会救助保护工作的政策措施
  做好未成年人社会救助保护工作,确保特殊困境未成年人及时得到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家庭或得到妥善安置,最大限度减少利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和受保护权,需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完备的工作机制,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和救助、兜底保障。
  (一)构建未成年人社会救助保护工作新体系。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未成年人社会救助保护工作新体系,统筹兼顾,及时有效地救助和保护特殊未成年人。常州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在未成年人社会救助保护工作方面要在民政部门的牵头组织下,进一步强化责任,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开展工作。
  (二)建立未成年人社会救助保护工作新机制。学校、家庭、社区等要建立发现报告机制,通过网格化管理,及时巡查和发现特殊未成年人,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乡镇、街道要建立未成年人保护排查预警机制,及时排查和发现需要特殊保护的未成年人。相关责任单位要建立24小时联动机制,遇有紧急、突发情况及时到场、及时会商、及时处置。各职能部门要建立多部门联合的未成年人分类保护机制,充分利用各自条件、已有平台、工作资源,做到分工合作,优势互补,厘清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加强对特殊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
  (三)完善未成年人社会救助保护工作新措施。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在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和各成员单位协作配合下,利用自有资源和优势,挂牌设立市未成年人社会救助保护中心,建立未成年人社会救助保护协调机制;利用全市“110”、“12319”公共服务热线,开设未成年人社会救助保护网上服务平台,建立未成年人社会救助保护网;利用救助机构24小时不间断服务,开展未成年人社会救助保护救助服务。充分利用现有儿童福利和社会救助机构,对孤残儿童、社会弃婴、家庭监护权缺失、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和陷入生活困境的特殊未成年人,组织社会组织开展家庭监护、家庭代养、家庭寄养、家庭助养、家庭收养等评估,承担临时监护、紧急保护和兜底救助职责,逐步推动建立“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督为保障、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将社会救助保护对象从传统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向面临生存困难、监护困境、成长障碍的未成年人延伸,形成“监测预防、发现报告、评估转介、干预帮扶”联动反应机制,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城乡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网络,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社会救助保护。
  三、切实加强未成年人社会救助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社会救助保护工作,是国家、政府和社会保障未成年人生存权益和人格尊严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责任,是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是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各自职权范围内的执行职责,是各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组织协同保护的职责。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特殊未成年人社会救助保护工作,同步建立未成年人社会救助保护协调机制,同步建立未成年人社会救助保护机构,同步建立未成年人社会救助保护网络,切实加强未成年人的社会救助保护。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未成年人社会救助保护协调机制,完善市、辖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未成年人社会救助保护网络体系,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尤其是特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形成上下协调一致、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各级民政部门要发挥现有救助保护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的作用,加快场地和设施建设,进一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同步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协调机制,在市级、金坛、溧阳相应的救助机构挂牌设立未成年人社会救助保护中心,保护未成年人尤其是特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镇、街道办事处要在原有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设施基础上,设立救助保护点,充分发挥各镇(区)、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坚持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司法等手段,强化家庭、学校、社会共同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强各方协作,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进一步形成我市未成年人社会救助保护工作的合力。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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