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有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以资抵债的车牌号为苏DD73J*(车辆识别代号:LSGGA54E6HH178060)的别克牌的小型轿车,有8起交通违法行为未接受处罚,由于该车的所有人无法到场,该车现有的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需对王小冬进行公告,现对《机动车未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告知书》予以网络公告送达。
附件:机动车未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告知书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侦查)大队
2025年4月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