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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18-00175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办发〔2018〕141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2018-09-27 公开日期:2018-10-1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8〕14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常州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要求,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厅字〔2018〕13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苏办〔2018〕39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苏政办发〔2016〕12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辖市(区)政府和市级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的部门(以下简称市级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负责组织,市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具体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突出重点,强化过程,注重实效。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建立目标体系,强化工作考核。坚持目标导向,确立“双降一控一杜绝”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即: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下降,控制较大事故,杜绝重大以上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2. 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落实。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明确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属地管理,严格工作考核,切实把责任落到实处。
  3. 突出工作重点,严格依法监管。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完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加强源头防控,严把安全准入门槛。强化过程管控,建立和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持续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扎实开展日常检查、专项督查和重点巡查。强化事前执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着力推进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落实事故信息直报制度,严格事故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依法依规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4. 加强能力建设,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队伍和能力建设。创新监管机制,健全完善辖市(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乡镇(街道、开发区)设立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开展村(社区)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
  5. 强化措施落实,提升保障能力。深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加大安全科技支撑力度,强化规划引领,提高安全监管智能化、信息化水平。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文化建设。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系。推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发挥专家和第三方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作用。落实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投入到位。
  第六条  市委、市政府以及市安委会部署的其他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第三章  评分标准
  第七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逐项扣分,单项分值扣完为止,部分项目累计扣分可以超出设定分值。
  第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级(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得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得分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九条  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受到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省安委会表彰,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的,经市安委办认定,给予适当加分。
  第十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者市安委会认定为其他不合格情形的,均按不合格等级评定。
  第四章  考核实施
  第十一条  市安委办依据本办法和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以及市政府与各辖市(区)政府、市级部门签订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拟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实施细则和具体评分标准,经市安委会审定后印发施行。
  第十二条  建立信息化考评系统,动态报送、审查考核任务完成情况。各辖市(区)政府和市级部门每年7月10日前报送上半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1月10前报送上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自查自评报告。市安委办成立考核组,组织现场核查抽查。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经市安委会审定并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安委会向各辖市(区)政府和市级部门通报。同时抄送市委组织部、市综治办、市文明办,作为市委、市政府对各辖市(区)和市级部门党政综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对考核评定为优秀等级的辖市(区)政府和市级部门,由市安委会予以表彰奖励;考核评定为良好等级的,由市安委会予以适当奖励。
  第十五条  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辖市(区)政府或市级部门,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向市安委会提交书面报告,市安委办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七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等惩处,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辖市(区)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常州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常政办发〔2016〕1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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