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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常州经开区社会保障和卫生健康局,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
现将《常州市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年度考核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6年4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年度考核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江苏省工伤保险医疗管理暂行办法》(苏人社发〔2020〕104号)和《关于加强常州市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管理的通知》(常人社发〔2022〕1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常州市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年度考核工作方案。
一、考核对象
本方案适用于常州市范围内工伤保险协议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下简称协议机构),是指签订服务协议且年度内在协议周期的为工伤职工提供工伤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的机构。
二、考核内容
本方案所称对协议机构年度考核,是指市、各辖市区人社行政部门对协议机构的协议履约情况监督,以及市、各辖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属地协议机构执行工伤保险政策、履行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执行费用结算项目和标准等情况的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并将康复效果评估和第三方专家审核情况等因素纳入综合考核管理,考核结果大市范围内互认。
三、考核标准
根据协议约定及有关规定,本次年度考核按照以下标准进行:
(一)工伤保险协议康复机构。按照《常州市工伤康复定点机构考核办法(试行)》(常人社发〔2017〕289号)的要求和标准进行年度考核。其中涉及康复效果评估的内容,按照《江苏省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预防康复等业务规程》(苏人社发〔2020〕120号)的规定进行。
(二)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按照《常州市工伤医疗协议机构考核评分标准》《常州市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考核评分标准》进行年度考核。取年度考核分作为全年考核成绩。总分在85分以上(含85分)为考核合格。
四、实施措施
(一)协议康复机构年度考核
(1)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依托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疗卫生专家库,按照专科对应、利害回避原则组建工伤康复专家组,对工伤职工康复效果进行评估,并提交工伤康复效果评估结果。
(2)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联合人社行政部门等相关部门组织年度考核,成立由第三方康复医学专家、行政部门、经办机构组成的评估小组,按照《常州市工伤康复定点机构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采用病历审核、现场查看、资料调阅、听取自评报告等方式进行考核评审并提交年度考核评分结果。
(二)协议医疗机构年度考核
(1)涉及工伤医疗联网结算预留费用拨付的机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年度考核,组成包括第三方医学专家、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在内的评估小组、按照《常州市工伤医疗协议机构评分表》(见附件),采用病历审核、现场查看、资料调阅、听取自评报告等方式进行考核评审,并结合投诉举报情况和日常大额工伤医疗费用审核情况,形成年度考核评分结果。
(2)其他协议医疗机构,主要结合机构自评、人社行政部门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获取的投诉举报情况、日常大额工伤医疗费用审核情况综合确定考核结果。
(3)根据年度考核工作安排,可参考医保部门同年度协议机构考核结果,如不合格等次、中止、解除协议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作出同步处理。
(三)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联合人社行政部门等相关部门组织年度考核,成立由第三方辅助器具配置专家、行政部门、经办机构组成的评估小组,按照《常州市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采用配置档案审核、现场抽查、听取自评报告等方式进行考核评审,并结合投诉举报情况和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等情况,形成年度考核评分结果。
五、考核应用
考核结果与工伤联网结算预留费用的拨付、服务协议的续签挂钩。全年考核合格的,经办机构全额拨付工伤联网结算预留费用;全年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拨付,同时经办机构可根据协议对有关机构作出不予续签或解除协议处理。
六、工作要求
1. 市人社行政部门对协议机构的年度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市社保中心、各辖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属地协议机构年度考核的牵头组织工作;同级人社行政部门按职责参与考核评审,做好投诉举报线索归集等各项工作,共同确保年度考核工作规范有序完成。各辖市区协议机构年度考核结果形成后及时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汇总。
2. 各服务协议机构要高度重视年度考核工作,按时序进度完成自评工作,按要求准备好病历等台账资料,做好现场查看、资料调阅等配合工作,充分总结医疗稽核、工伤协议管理中的通用规则,做好本协议机构的医疗服务和收费行为内控管理。
3. 今后,常州市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年度考核沿用本方案及相关评分标准,不再另行制定年度考核工作方案。上级发文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 常州市工伤医疗协议机构考核评分标准
2. 常州市工伤康复定点机构考核评分标准
3. 常州市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考核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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