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卫生健康局,常州经开区社会保障和卫生健康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全市托育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及《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等文件要求,现就加强我市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卫生保健合格评估制度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建立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定期综合评估制度,并将评估情况上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已经备案的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等服务的托育机构,辖市(区)妇幼保健机构要在其开园后1年内依据《常州市托育机构卫生保健评估细则(试行)》(另行下发)对其进行现场评估,对现场评估合格者核发《江苏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明》)。《合格证明》有效期3年,期满复评合格者予以重新换发,不合格者限期整改合格后方可换发。幼儿园举办托班的,纳入幼儿园卫生保健评估,不再另行组织。
二、实行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属地化管理
各辖市(区)妇幼保健机构,将辖区内备案的托育机构卫生保健服务纳入管理范畴,建立“1+n+n”工作模式(1家辖区妇幼保健机构+n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n家托幼(托育)机构)。组织医护人员与所辖托育机构进行对接,定时、定点、定员进机构开展卫生保健服务,建立定期培训、指导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年组织业务培训不少于1次,并接受辖区内托育机构人员进修学习;每个机构每年业务指导不少于1次,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措施,督促整改到位;每季度不少于1次例会或交流,主要交流卫生保健工作完成情况、经验与做法。进机构的医护人员日常工作中应随时与机构保持联系并及时处理紧急状况,为病重幼儿开辟救治生命的“绿色通道”,提供温馨化服务,将医育结合体现到实处。
附件:1.常州市托育机构卫生保健管理网络图
2.江苏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明
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3月13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