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
《常州市审计局机关工作人员外出报告及请假制度》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审计局
2015年5月12日
常州市审计局机关工作人员外出报告及请假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工作人员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机关办事效率,现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局的具体实际,制定机关工作人员外出报告及请假制度。
一、本制度中所指外出为因参加会议、学习培训、考察访问等需离开常州的事项。请假为请事假、病假、年休假、探亲假、产假、婚丧假等。
二、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外出的,应事先以书面、电话或短信等形式逐级向相关领导报告,局分管领导离开本市1天及以上,应向局长报告,其他工作人员向分管领导报告。
三、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请假制度。凡在工作期间非公务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的,应事先按要求填写《请假审批表》(见附件1)一式两联(第一联留本处室考勤,第二联送人事教育处备案)。
填写《请假审批表》时必须注明请休假的类别、事由、起止时间等内容(病假需要提供医院病情证明书或就诊记录)。
四、外出及请假实行逐级报告审批和备案原则。局长因公(私)离开常州的,由办公室按照市有关规定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其他局领导请假,须经局长同意,并告知局办公室。
机关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的由本处室负责人审批,超过1天的,经处室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处室负责人请假的,3天以内(含3天),由分管领导审批,超过3天的,由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主要领导审批。从工作考虑,局办公室、人事教育处、法制综合处负责人请假的,均由局主要领导审批。请假经批准后由人事教育处备案。
五、超过假期确需续假的,与请假同样程序实行逐级报告审批同意。如因特殊情况,事先无法办理续假手续的,应通过电话等方式向有关领导报告,并于事后补办续假手续。
六、年事假累计满5天以上的天数抵冲年休假天数,当年年休假天数不够的,顺沿抵冲下一年度年休假天数,累计满20天以上的不享受年休假(详见附件2)。
七、对事先没有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未经批准或未报人事教育处备案就擅自离岗的,或请假超假未按规定续假者,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性质严重者以旷工论处。对造成工作失误和其它不良影响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追究相应责任。
八、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外出或请假外出之前都要安排好工作。因公外出或请假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返回的,应当及时返回。
九、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和请假期间均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假期结束后应及时到人事教育处办理销假手续,否则视为无故超假。
十、休年休假、探亲假、产假、婚丧假等假期,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附件2),并事先履行请假手续报人事教育处备案。
十一、机关工作人员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以及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按《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执行。
机关工作人员一年内病事假累计满30天,当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一年内病事假累计满45天,当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优良等次。
十二、各处室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处室工作人员的日常考勤。考勤人员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逐日考核记录,并于次月5日前将经处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的工作人员月度考勤表(见附件3)报送人事教育处备案。
十三、人事教育处应于次年年初对机关工作人员年度休假情况在机关内部进行汇总公示。
十四、监察室对机关工作人员日常出勤和请假情况进行不定期督查。督查结果作为处室年度综合考评的内容之一。
十五、本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原《常州市审计局干部职工请休假及考勤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1. 请假审批表
2.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类假期一览表
3. 常州市审计局机关工作人员月度考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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