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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常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全市交通建设2025年第四次电子招投标活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通知》(常交建〔2026〕1号),市交通运输局于2026年1月21日组织开展了全市交通建设2025年第四次电子招投标活动集中检查工作。现将抽查结果通报如下:
一、抽查工作开展情况
市交通运输局从2025年9月-12月期间的28个交通建设项目中,抽取了6个项目(占比21.4%)和4名检查人员。同时,通知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提前报送招投标备查资料,确定抽查时间。
(一)抽查对象
1.青洋路(老342省道-宜兴界)勘察设计项目;
2.南京至常州高速公路金坛至武进段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服务项目;
3.常州市104国道施家桥改造工程试验检测及质量安全服务项目;
4.2025年武进区“公路医生进乡村”安全专项行动挂牌路段治理项目;
5.2026年金坛区县道养护项目;
6.通尧线三里桥段应急驳岸工程施工项目。
(二)检查人员
常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包旭、邵壹、杨磊、何雨。
(三)集中抽查时间
2026年1月21日。
(四)抽查方式
查阅档案资料、查看网上信息、询问等。
(五)抽查内容
1.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2.开标评标定标;
3.异议、投诉处理;
4.签订合同;
5.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6.其他需要检查。
二、抽查情况
(一)总体情况
全市招投标市场总体规范有序,招投标活动基本公开、透明。各单位在招投标活动中均能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部省市有关规定,严把项目招标条件设置,维护招投标公平公正,全面取消投标报名环节,促进从业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未发现有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外地企业设置不合理限制、歧视性条款和壁垒情况,保障了各种性质的企业平等参与我市交通工程招投标活动。
(二)主要存在问题
(1)青洋路(老342省道-宜兴界)勘察设计项目(招标人:常州市武进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招标代理:常州市长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无。
(2)南京至常州高速公路金坛至武进段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招标人:常州市宁常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招标代理:常州市水利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1.招投标台账中未见在“江苏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的招标公告、评标结果公示、中标结果公告等信息。
2.招标代理合同中约定代理工作开始时间和授权委托的开始生效时间均为2025年8月1日,招标代理的信用承诺书中签署日期为7月30日,此时该单位还不能自称为项目的招标代理,时间不符合逻辑。
(3)常州市104国道施家桥改造工程试验检测及质量安全服务项目(招标人:常州交通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常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招标代理:常州泽舟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1.投标人须知1.10.2条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日前”、1.10.3条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日前”、3.3.1条投标有效期“自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之日起计算日”均未填写具体日期。
2.招标公告中对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要求与专用合同条款中不一致,招标公告中要求拟投入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而专用合同条款中则要求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
(4)2025年武进区“公路医生进乡村”安全专项行动挂牌路段治理项目(招标人:常州市武进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招标代理:常州市长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17.3支付方式为“月支付80%进度计量款,竣(交)工验收合格后按审定价结清余款”,此处的竣(交)工概念表述不清,应明确是竣工还是交工。
(5)2026年金坛区县道养护项目(招标人:常州市金坛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招标代理:江苏睿致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3中约定“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挂靠、违法分包施工行为,立即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和进度保证金”,其中提到的“进度保证金”不符合《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2016〕108号文中规定仅保留“四项保证金”的要求。
(6)通尧线三里桥段应急驳岸工程施工项目(招标人:常州市金坛区港航事业发展中心;招标代理:大洲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1.招标代理合同、代理廉政合同、招标人信用承诺书、招标代理承诺书等未签署时间。
2.该项目为水运工程,《招标评标工作书面情况报告》中依据错误,引用的是《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3.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项目竣(交)工验收后承包单位预先上缴审定价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应明确是竣工还是交工,质量保证金的缴纳节点应为“交工验收后”。
4.招标文件备案表中,施工图批复文件文号和时间早于初步设计批准文号和时间,引用的文件错误。
5.招标资料目录非发布的统一目录模板,缺少补遗书、投标保证金退还材料等子目。
6.未见省交通厅门户网站发布的招标公告截图。
7.《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意见》中未填写内容。
8.质量保证金中以“审定价”为依据,不符合《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法工备函〔2017〕22号)“地方性法规中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的规定。
9.本项目为水运工程项目,项目经理的资格条件设置为“港口与航道工程一级或水利水电工程二级及以上”,水利水电工程资质不适用本项目,设置不合理。
三、有关要求
1.招标人与招标代理需进一步重视招投标工作,重点掌握招投标、安全、环保、农民工管理等各方面新政策、新要求,切实提高招投标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建设。
2.按照招投标系统整治相关工作要求,请招标人建立健全内部分岗设权、分事行权、集体决策、监督追责等管理机制,防止招投标工作负责人员、经办人员以权谋私、逃避责任。
3.检查组将根据现场发出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和本次检查通报,督促责任单位整改落实到位,并要求整改情况(招标人需盖章)于1月31日前报送常州市交通运输局建设管理处,电子版扫描件发送至邮箱470432384@qq.com。必要时,检查组将开展整改情况回头看工作。
联系人:张先琪;联系电话:85686231。
常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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